三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的比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由于世界各国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再加之历史、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施行时间、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也各有不同。依据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供给方式的不同,社会保障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这类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仿效。此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较雄厚基础,单位和个人都有了一定经济承受力的情况下实行的。其特征:政府立法为社会保障实施提供依据;社会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对于公民来说,社会保险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几乎包容社会全体成员,覆盖面大;资金来源多元化,以个人和单位为主,争取社会各界的资助等。“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此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最初由英国创立,随后在北欧各国实行。此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标是对每个公民由生到死所可能面临的一切危险都给予安全保障。其主要特征是:实行收入所得再分配,用累进税办法使社会财富不集中于少数人手里;实行充分就业,尽可能消灭各种导致失业的因素;实行全方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不用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保障项目齐全、保障标准高。“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现在一些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较为典型。新加坡在社会保障方面依赖政府经营的中央公积金。它不仅为广大雇员提供了养老、医疗保障,而且汇集了大量民间资金,为新加坡经济高速增长提供了所需资本,还对金融体系具有强大的支撑力和影响力。中央公积金制度随着新加坡国情的改变而演变,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新加坡模式”并逐渐发展为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以下四个特点。第一,个人自助。包括中央公积金中的个人账户和自愿的个人储蓄。公积金分别进入职工的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和保健账户。三个账户的分配比例,不同年龄段各不相同。随着年龄的增长保健账户的比例逐渐增长,退休职工的公积金全部进入保健账户。普通账户资金可用于购房、教育和投资,特别账户用于养老,保健账户用于医疗。第二,家庭帮助。包括个人账户中的家庭内部转移支付,及其他类型的家庭内支援救助。新加坡自1984年起实施全民保健,医疗费的支付设立三道防线。一是公积金保健账户;二是用公积金购买的保险;三是在前者不足支付的情况下由政府财政资助。第三,社区帮助。包括各种福利组织和慈善机构。政府财政支出的20%用于教育,建立了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的完整的教育体系。中小学实行免费教育,政府和社区设立多项奖学金资助优秀学生。第四,政府帮助。即公共救助。新加坡模式是长期的强制性储蓄计划,立足自助,主要由个人和雇主共同积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国家仅在有限的范围内给予津贴,如低息贷款、伤残补助等。但社会保障体制强调的是个人责任,政府在处理个人经济生活风险过程中的作用较少。这种制度的特点是,要求会员首先自立,依靠自己;在因工资收入低下、存款达不到最低限额时,由家属填补,会员之间并无调剂互助。这样就把个人享受的待遇和自己的努力与村矿的多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积金存款越多,所享受的养老金、医疗保健等待遇也越多。因此,公积金制度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经验与启示在发达的西方工业化国家中,社会保障在充当社会“安全网”的同时,为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是收入再分配、缓解贫困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收入保护,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既与各国的国情有关,也与市场经济的发育状况有关。确立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应尊重社会保障的演进规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我国是人口大国,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财富相对不足,社会结构仍然是二元体制,并将很快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些都加剧了社会保障的难度。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程度经济实力是决定一切事物的物质基础。发达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保障对象不仅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还贯穿人生各个方面。相反,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对较少。这就要求我们认清我们所处的发展阶段。在当前,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避免社会保障水平过高、覆盖面过宽、超过国力负担的局面出现。2)完善的法律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推行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改革,都是以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正为先导的。在我国,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尚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不能很好的适应。因此,还需要对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进行加强。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是社会保障推行的组织保证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因此,应建立一套分工协作的管理系统,以保证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发达国家为稳定社会保障财政,在保障基金的管理上,均采用基金制,这是一条有益的经验。为此,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体系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它对社会保障实施行政管理职能,通常由政府及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组成。二是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监督机构,它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这一点十分重要。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负有保证该基金的正常支付和安全流动的职责。在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中,要坚持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保障基金经营分开的原则,以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通过上述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我们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建立和健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坚持以个人储蓄模式为主的原则;鉴于我国同样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坚持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以个人负担为主的原则;制定必要的法规,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