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所可能引致的风险,鼓励其充分发挥经营潜力,开拓创新,实现本行及股东的最大利益,经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特设立本基金。第二条为规范本基金的设立及使用,有效发挥本基金的保障和激励作用,本行董事会根据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三条本基金的基数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从本行税前利润中计提,计入本行管理费用。第四条基金余额依据本管理办法的正常使用而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时,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从本行当年税前利润中计提相应数额,补足人民币1000万元,并计入本行管理费用。第三章基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本基金用于补偿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与本行有关的职责的过程中,导致第三方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依法2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其在执行与本行有关的职责时所遭受到意外伤害时的损失。第六条执行与本行有关的职责指以下情况: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2、正确执行本行已合法生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行长办公会决议;3、为本行合法利益,以其个人认识水平、判断能力或对公共信息、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合理信任而所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4、为本行合法利益,因对本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或行为合理信任而所为的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5、其他经本行有权部门认定可以适用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本基金不适用于本行董、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与本行有关的职责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1、欺诈、犯罪、恶意或故意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2、严重过失行为;3、渎职或越权行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3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第四章基金的使用方法第九条本基金可用于为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第十条若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与本行有关的职责的过程中,致使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经济赔偿时,保险公司基于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本基金不再另行补偿。第十一条若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执行与本行有关的职责的过程中,致使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其个人承担经济赔偿时,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项下赔偿责任的,该等补偿由本基金承担。补偿范围包括赔偿费用、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若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与本行有关的职责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险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本基金不予补偿。第十三条若本行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与本行有关的职责时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该等损失由本基金予以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合理费用。4第十四条在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可由本基金予以补偿的情形时,由被补偿的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本行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该委员会中不涉及赔偿责任的成员审议通过后7日内,将相关费用补偿予申请人或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第五章其他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