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中国的法律体系3.1法律体系的概念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七个门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1.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3、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3.1.2民法商法它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主要民法商法列举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3.1.3行政法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主要行政法列举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3.1.4经济法它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经济法列举各种企业法、对外贸易法、银行法、信贷法、金融法、物价管理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3.1.5社会法它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3.1.6刑法它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是1997年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它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3.2我国的立法体制3.2.1立法体制的概念3.2.2我国立法体制的特3.2.3我国的立法体制3.2.1立法体制的概念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与国家性质的关系,立法体制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3.2.2我国的立法体制的特点“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制约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3.2.3我国的立法体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国务院的立法权;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4、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的立法权;6、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的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的立法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我国法律的层次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宪法(NPC)法律(NPC,SCNPC)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及其部门)地方法规和规章(省和较大市立法机关和政府)SAR法规(SAR立法会和政府)自治条例(自治区立法机关)SEZ法规规章(SEZs立法机关和政府)效力等级法山法海驾驭之道宪法至高无上不同位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相同位级------1、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2、新法优先于旧法(李慧娟案件之评析)4中国的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4.1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4.1.1、法院的设置4.1.2、法院的职权4.1.3、审级制度4.1.4、法官制度4.1.1人民法院的设置最高人民法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在设区的市设立的中级法院自治州设立的中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案件监督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人法院指令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中级法院监督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的设置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1、法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2、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3、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4、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5、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军事法院的设置(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职权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案件海事执行案件海事请求保全案件铁路运输法院1、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2、经济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2、审理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5、进行司法解释;6、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4.2我国的审级制度:“四级两审终审制”4.3我国的法官制度:法官的任职资格法官的级别法官的任职资格:·中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宪法;·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专业条件(见下页):法官的任职资格:·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法官的任职资格: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官的级别(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法官—1人大法官(二级)—40人高级法官(四级)—3万余人法官(五级)—18万余人法官等级确认的标准:1、所任职务2、德才表现3、业务水平4、审判工作实绩5、工作年限4.2司法制度之检察制度4.2.1、检察院的设置4.2.2、检察院的职权4.2.3、检察官制度4.2.1、检察院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4.2.2、检察院的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检察院的职权:·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院的职权:·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4.2.3、检察院官制度: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检察官的级别检察官的任职资格1、中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宪法;4、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专业条件(下页):检察官的任职资格6、专业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检察官的级别(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检察官(1级)大检察官(2级)高级检察官(4级)检察官(5级)4.3司法制度之律师律师的性质、任务律师执业条件4.3.1、律师的性质、任务性质: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任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4.3.2、律师执业条件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四、中国的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法治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现象30年三次转型(1978-2008):第一次“人治”向“法制”:1978-1994,非正式制度治理阶段第二次“法制”到“法治”:1994-2003,用政策和文件来治国,Rulebylaw第三个阶段,2003年起,开始步入Ruleoflaw有法并不能证明中国就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制定法将法等同于立法,将法治建设等同于造法运动,进行运动式的法治,不能真正推进法治。立法数量只不过表明领导的政绩!法≠秩序货币本身不具有价值,只是价值的符号;制定法也不构成原本意义上的“法”,不能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生活的规则,它只是法的符号。制定法中心主义:急于求成;过分相信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改造力、塑造力,形成了尴尬的无秩序的法律:法律多了,秩序少了?!内生规范润物细无声内生于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往往来自个人之间的合作、互利,更具有帕累托改进,而非纯粹的再分配性质。这种法基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