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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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序号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监督管理(1)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1、受理:一次性告知参评人员应当提交的评审材料并在接收时现场验证。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核: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审;3、公示:将评审结果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4、转报:公示后,将结果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由国务院国资委对结果进行审批。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财务预算监督1、受理: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接收并进行监督;2、审核: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3)经济运行(财务)快报1、受理:每月接收、收集、汇总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快报报告;2、审核:对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快报报告进行审核;对地方国有企业运营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分析;3、转报:按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快报报告。在工作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4)企业国有资统计1、受理:接收、收集、汇总本省地企业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2、审核:对本省地企业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对本省地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分析;3、转报:按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本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在工作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5)财务决算监督1、受理:收集、汇总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指标;2、审核:对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指标、财务预算指标调整进行审核备案。在工作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2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序号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监督管理(6)总会计师职责管理1、受理:接收、收集总会计师业务书面述职报告,分析通报履职情况2、审核:审核总会计师业务书面述职报告,分析通报履职情况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7)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1、受理:签订企业经营业绩目标;接收企业申报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2、审核:审核企业申报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3、审批:批准企业经营业绩结果。工作人员违反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纪律,有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8)绩效评价1、受理:接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2、审核:审核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3、评价:形成评价结果;4、报告:组织专家完成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9)保值增值审核1、受理:接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客观增减因素2、审核:审核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客观增减因素3、审定:确认保值增值结果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10)安全生产工作1、督促:对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督促2、检查:对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检查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1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1、督促:对出资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进行督促2、检查:对出资企业落实国家和省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查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12)节能减排工作1、督促:对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进行督促;2、考核:将节能减排纳入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3、宣传:组织对出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的3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序号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监督管理(1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事项1、受理:一次性告知出资企业应当提交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出具核准(备案)文件。4、事后监管:对评估项目进行检查。1、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2、涉嫌犯罪的。(14)产权转让管理事项1、受理:一次性告知出资企业应当提交的产权转让项目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出具批复文件。4、实施: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工作,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后,进产权交易市场场挂牌交易或协议转让。1、擅自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2、构成犯罪的。(15)无偿划转管理事项1、受理:一次性告知出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无偿划转项目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出具批复文件。1、对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5种情况予以划转的;2、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4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序号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监督管理(16)产权登记管理事项1、受理:一次性告知出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签发产权登记证(表);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3、转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4、事后监督:对产权登记进行检查。1、对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2、受理后不及时办理的;3、未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汇总分析报告的。(17)增、减注册资本事项1、受理:一次性告知出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3、决定: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出具批复;国有控(参)股公司反馈意见。1、对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2、受理后不及时办理的。5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序号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监督管理(18)发债管理事项1、受理:一次性告知出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3、决定: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出具批复;国有控(参)股公司通过股东代表反馈意见。4、事后监督:对企业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1、对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2、受理后不及时办理的。(19)国有股权管理事项1、受理:一次性告知出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3、决定:予以备案或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4、保密: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负有保密义务。1、对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2、受理后不及时办理的;3、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4、在相关信息披露前,向外界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的。(2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事项1、通知:向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下发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的通知。2、审核:对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进行审核。3、上报:将国有资本收益审核结果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上报省财政厅。4、调整:根据国有资本收益规模,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调整,上报省财政厅。5、拨付:根据省财厅的批复,履行拨款程序,下发拨款通知。6、检查监督:对收到国有资本经营资金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1、未按规定下发通知的;2、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6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序号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监督管理(21)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1.受理: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核:对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3.决定:提出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意见;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1.对出资企业正常提交的材料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的。2.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因审核不严格造成错误结果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3.在核定工资总额增长调控线过程中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做出错误决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4.在收入分配调控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2)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1.受理:告知出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核: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根据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企业上报材料,按照薪酬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核定薪酬标准;4.告知:制发送达薪酬标准文件;5.事后监管: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进行备案。1.对出资企业正常提交的材料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的。2.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因审核不严格造成错误结果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3.在核定薪酬标准过程中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做出错误决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4.在薪酬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序号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监督管理(23)企业年金管理1.受理: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核:对企业试行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核;3.决定:提出企业试行年金制度的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4.送达: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1.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因审核不严格造成错误结果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在审核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过程中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做出错误决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3.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4)监事会监督1、受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联系。2、检查:派出监事会(监事)对派驻企业履行下列职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3、审查: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4、评价: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监事会成员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3、监事会成员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4、监事会成员接受企业馈赠,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5、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6、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的。7、监事会成员泄露检查报告保密内容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8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序号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监督管理(25)经济责任审计1、受理:接受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2、审计: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责:1、违反审计工作程序,未经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者超越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审计的;2、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法定代表人隐私的;3、隐瞒和截留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应当依法建议追究个人责任未建议;4、对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没有完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5、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的;6、无正当理由超过审计时限实施审计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8、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9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责任清单序号监管类别监管事项名称责任事项追责情形2发展改革(26)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审核1.受理:依法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组织对出资企业三年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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