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伴我行——如何让法律光辉照亮学生精彩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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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伴我行-如何让法律光辉照亮学生精彩人生?如何正确看待权利与义务张广宇(人民教育出版社政治编辑室,副编审)李世娟(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中学高级)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观念,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教育的重点内容。权利,是主体生存发展的条件,是表达观点、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但人不能只有所得、只有权利,还得感恩于他人和社会,得付出,得做一些自己可能不喜欢但必须做的事,这就是尽义务和担责任。自觉履行义务,才是真正的远离动物的人,才是快乐的人。在2011年版的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中,课程内容的第二部分“我与他人和集体”中对“权利与义务”是这样规定的: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课标的规定非常简洁,但其中包含的法律知识可不少。课标涉及的法律知识主要有:第一,宪法规定的八大类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人的权利。第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其他义务。第三,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这里应该讲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两者具有一致性。人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在教学实践中,学生经常提出一些疑问,比如:我们的政治权利在生活中都会用到吗?听过不少获得国家赔偿的事例,哪些情况会取得国家赔偿?既然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为什么不是每个人都要进入军队呢?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是不是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学生们的问题常常把我们教师难倒。所以,一线除了要关注教材中的法律知识,还应该补充一些相关知识,比如:公民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能够依法取得赔偿的情况;兵役法中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我们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张广宇(人民教育出版社政治编辑室,副编审)李世娟(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中学高级)人身权利是一个人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放在其它具体权利之前讨论。对初中学生而言,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是需要重点掌握的人身权利。学生进入青春期后,自我意识不断增强,他们渴望父母师长把他们平等看待。常常有学生问:老师、父母看学生的日记、短信、聊天记录等行为是否违法?怀疑盗窃物品,保安可以搜身吗?遇到不法侵害时对不法行为人造成伤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利用同学姓名恶意起绰号、面对学校等机构可能的处罚“借用”他人姓名、“恶搞”同学老师照片等行为是否违法?一个又一个问题抛出来,让我们教师应接不暇。面对学生的疑惑,建议教师在教学中关注以下几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法行为人的人身权利;正当防卫;肖像权与隐私权。一、民事行为能力这里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基础法律知识就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正因为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有限,所以,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不仅仅有抚养义务,还有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行为受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管。因此,“看学生的日记、短信、聊天记录等行为是否违法”应视情况而定。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查看孩子的日记、短信、聊天记录。作为教师,除学生上交的日记等外,未经学生同意,教师无权查看学生日记、短信、聊天记录。在教学过程中,建议教师引导学生注意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关系的三个原则。(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为严格保护私权空间,公权介入私权空间前,应当履行比较严格的手续。(2)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而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3)人格尊严原则。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完全私下的、与案件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对于公众人物的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除非本人同意,媒体不得随意公之于世。二、不法行为人的人身权利对于小偷的违法行为,很多人认为他们既然危害了社会,就应该抓住处罚,甚至有人认为他们都不该活着。我们应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一旦违法犯罪就要受到类似严厉的处罚,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第一,严刑苛法可能反而会起到负面作用,使得违法行为人在手段上更加残忍,因为他们一旦被抓,没有退路。第二,很多人违法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法理不容,但情有可原。第三,这样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冤枉无辜的人。第四,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制裁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更具有教育、警示的作用,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第五,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由专门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来执行。如果人人都可以制裁违法,社会秩序将无法保证。所以,小偷的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三、正当防卫面对非法侵害,公民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如果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正当防卫,一般认为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必须是针对不法行为人本人,二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三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四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教师还应该注意提醒学生,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等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习(受教育)仅是公民的权利吗张广宇(人民教育出版社政治编辑室,副编审)李世娟(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中学高级)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国家正步入学习型社会,我们都处于终生学习的时代。有必要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引导学生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终生享有受教育权。二、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教育法规中,规定了受教育者应特殊承担的义务。三、义务教育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四、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初中生几乎都知道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也知道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但在学习这部分知识时,学生还是有不少疑惑的。有的学生不明白义务教育既然具有免费性,为什么自己上学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还有的学生希望了解现实生活中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当然,也有学生认为,既然受教育是自己的权利,那是不是就可以放弃?这些对教师而言,都是授课过程中的挑战。五、教师教学建议1.义务教育免费性与国情紧密相连。2.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表现以及维权方式。3.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如何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张广宇(人民教育出版社政治编辑室,副编审)李世娟(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中学高级)经济权利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同样重要,因为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与经济权利有关的各种现象和纠纷也层出不穷,经济成为人们口中的一个敏感话题。2011年版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对经济权利学习是这样要求的: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一、涉及法律知识(一)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地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通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涉及到的知识点多且零乱,遗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原则、遗赠……需要教师细心梳理并阐明。(三)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经济权利指可以获得经济收益。非经济权利主要指署名权及由此产生的名誉权、荣誉权。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都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比如孩子的发明获得专利、作文公开发表等,也可以依法享有获得报酬和署名权等。(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们具体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以及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等九项权利。作为消费者,要了解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更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维权手段。(五)依法维护经济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公民经济权利受侵犯的事例并不罕见,未成年人经济权利受侵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学生需要了解法律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方式: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民事法律手段、刑事法律手段。根据侵权行为触犯法律不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此处在强调依法维权的同时,还应强调要维护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二、学生疑惑点压岁钱、父母师长送的礼物等财产所有权归谁所有?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继承权平等吗?捡到的财物据为己有是否违法?三、教师教学建议针对学生的疑问,教师教学中应关注和强调阐明以下几点。(一)财产处分权行使后,财产所有权转移压岁钱是逢年过节时,长辈送给未成年晚辈的钱,表示的是一种对他平安健康成长的美好祝愿。而用法律语言来说,这属于一种无条件的赠与。生日礼物等亦属于赠与。赠与行为实施后,财产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健全,不具备独立管理自己拥有财产的能力,作为主要的监护人,父母在未成年人没有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对于“压岁钱”等未成年子女拥有的财产享有管理和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不能以所有权来对抗监护人的监护权。不过父母代为处分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孩子的财产必须为孩子的利益花掉才行。如果处分财产中孩子不受益,这种处分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违法的。(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多种情形,在继承权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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