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学与康德的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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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学与康德的义务论2002级哲学基地班张奕[内容摘要]伦理学史上有很多种的学说,每种学说都有着其独特的学说体系并涉及伦理学的一些基本的问题。本文对儒家传统伦理学和康德义务论伦理学就这两个方面做出比较,分析伦理学说本身的特征。[关键词]道德原则和德目道德评价伦理学是一门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试图用规范的体系对人类生活中的伦理道德现象做科学的研究和探讨,并在社会实践中得以应用。古往今来,人类对伦理学的研究从未停止过。在中国,从尧舜禹时代开始,先哲们就开始对伦理道德现象进行关注,在西方,经由古希腊的哲学家的探讨,更是由亚里士多德首次创立伦理学,使伦理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伦理学发展的几千年里,各种理论层出不穷,不断推动整个伦理学向前发展。其中,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主导学说,而康德的义务论是西方古典主义规范伦理学的代表派别。这两种理论都在历史上起过重要的作用,而探讨这两种理论内在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无论是对伦理学理论本身的发展还是对其应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对儒家伦理学说和康德义务论伦理学说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道德原则和德目“仁”是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思想核心,是儒家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石。在传统的儒家学说中,对“仁”的解释和引申构成了整个伦理学的道德原则和德目体系。这在早期的孔孟思想中表现较为突出。孔子解释“仁”,用四个字概括,即“仁者爱人”。以爱人为原则,仁者的特征表现出来。孔子的爱人原则应用在人际关系上是“己所不欲,勿施与人”1,“己所欲而欲人,己所达而达人”11。同时将“仁”的思想推之与政治,所谓“爱人”具体在政治上就体现为“养民为德”、“为政以德”。伦理和政治的紧密结合可以说在这个时候已经初见端现,而也最终给中国伦理思想带来巨大的影响。孟子进一步继承和发展孔子的“仁”的思想,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试图以此将“仁”思想核心扩大到人际关系和治理国家的各个方面。在以“仁”为思想的核心的同时,儒家伦理有着其独特的道德规范体系和德目——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概括、反映了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基本上主要内容。与“外忠于国,内孝于家”的“忠悌之道”相并行,建构了一个以“仁”为核心,以“忠悌”为主要支柱的伦理道德体系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又填注了具体的德目,即“五常”——“仁、义、礼、智、信”。从而构成了儒家伦理道德的整个理论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儒家伦理扩展范围是由近及远,即是由自身开始向周围伸发,然而儒家伦理最终的伦理道德的重要性的排序却是由远及近的。忠孝不能两全时,儒家推崇的是先考虑国家。这个是儒家伦理学说内部一个显著的矛盾,和儒家学说政治性有着重大的关系。面对这个矛盾,儒家伦理学说提出国家一体,融宗法于血缘关系中,“国同家而更高贵,君同于父而更神圣”,宗法成为血缘的一种更高级的表现形式。同时,儒家通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情感内化,由己及人,从而进一步扩展宗法和血缘的融合。这样,儒家学说很好的解决了这个矛盾。儒家的一整套独特的伦理道德体系最终打造出了一个光彩夺目的理想人格——“君子”。而伴随着儒家思想的全面政治化,“君子”也就成为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知识分子欲求的终极理想。可是当知识分子将自己套入这个伦理道德体系的时候,往往就丧失了自己的独立人格,由此带来了几千年来的知识分子在“道势”中两难的境地。而另一个重要的伦理道德学说一康德义务论,也有着其在整个西方伦理学界中都可以说是独到的道德原则和以及推导出来的所谓德目。与儒家最终提出“君子”为终极理想人格不同,康德首先就明确提出了一个“理性生物”的概念,而“人类”正属于其中一种。这样康德引入一个“理性人”的先验概念,其一切的道德原则之所以能够理论上得以推导和实践上得以实施都是依赖于这个先验的“理性人”的概念。这个概念在理论上有效的为论证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也在实践上为个人提供了一个自由体验,充分体现了西方个人自由的传统。与“君子”相比,康德这个“理性人”的概念实质上仅仅是一个基本的前提要求,就好似儒家的的启蒙教育。这里,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康德的“理性人”的范围相对与儒家的启蒙教育要大很多,这样,就在客观上扩大了道德法则的应用范围,也试图在客观上营造了一个较大的良好的道德氛围。当然正是因为这个“理性人”的先验性以及较大的范围性,使得无数后来的伦理学家对康德义务论的理论前提进行怀疑和讨论,而相对应的,儒家的学说的前提就较为可靠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正是基于伦理学对人的终极引导作用,这两大伦理学说,都最终建构出了一种理想的终极人格。在儒家学说里,“君子”正是这样一种理想的人格,而相对于儒家的“君子”,康德的理想人格就应该是“至善的人”——即通过自由意志,“理性人”这个主体内心实现一种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这些理想的人格为我们营造出了一个至善的人格体验,无论是对中国的知识分子,还是西方崇尚自由的公民来说,都为主体提供了一个可以不断追求的理想,从而不断的起到完善个人修养和人格完善的作用。在先验的体系中,康德提出了一个道德法则。这就是“绝对命令”:无论做什么,你都应当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原则能够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这个法则实际—正在理论上是以个体所遵循的主观原则能否成为客观准则为其判断的标准,在逻辑上是以行为结果是否会和行为前提发生矛盾为其判断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相对客观和绝对的,排斥了各种主观的可能性,从而较好的解决了亚里士多德德行学说中相对性和主观性的矛盾。这条法则与亚氏德行伦理学说的多元道德原则相区别,是一个一元的规范原则。从这个一元的规范原则中就可以推演出一整套道德德目。我们知道,康德的伦理学是属于规范性的,所以对于康德来说,最重要是提出一个道德原则,以规范主体的行为,而儒家的伦理学应该是一种德行论的,它更多是侧重于提出一些具体的德目。这是儒家和康德的学说的根本上的区别。但是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康德的抽象的道德法则与儒家的具体的德目核心“仁”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那就是本身都不提出具体的德目体系,而只提供一个核心和主导,从而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在“绝对命令”的另外两种表述方法中我们又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两种学说的不同。“每一个人不应该只是做为工具,而应该总是做为目的”的“人是目的说”和“一个道德行为必须是一种意志自由行为”的“意志自由说”是“绝对命令”另外两种表述方法。在这两种表述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作为行为的主体,其自由和独立的人格是康德义务论所推崇的,而这正与儒家要求家庭融入国家,个人融入群体有着巨大的区别,也最终带来了西方重个人自由,重个人价值的实现与中国传统伦理观念重宗法,重人情的区别。康德提出从道德原则推论出来的是义务,即是责任。康德把这些义务划分为对自己和对他人两个部分,而每个部分又分成完全责任和不完全责任两个部分。这个体系实际上是提供了一套义务论的规则体系。这套规则将义务划分的较为得体,是一套抽象的概括的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对于康德来说,绝对命令以及其推论出来的两种义务(尤其是不完全责任),并不是一种道德底线要求。实际上康德在这里将“理性人”做为前提条件,并且突出人的“非工具性”和“自由意志”,试图说明一种内心自觉的道德状态,体现出了康德实质上是将人的道德水准设置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也期望这样一种纯粹的人人自省的道德世界。这在今天,无论对于理论上的研究或者现实世界的道德规范来说都无疑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套体系并没解决好具体规则之间的排序和冲突问题。在具体的德目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儒家思想的规范性和体系性就更为明显和突出。以“忠悌”为主线,以“三纲”为框架,以“五常”为内容,儒家德目主次明显,结构合理,较好的解决了德目排序和冲突。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康德义务论所提供的这个概括性的规则,虽然结构上较为松散不固定,但是也正减少了其对人的束缚。而儒家思想其本身的固定加上政治的高压,使其对中国古代知识分子思想的束缚更为牢固,在建构一个完善人格的同时也导致了愚忠。道德的评价以什么做为评价道德与否的标准是伦理学讨论另一个重要问题。在西方古典伦理学的研究中,甚至以此做为划分伦理学派的标准。儒家伦理思想在对道德评价的问题上,用四个字来概括可以说就是“重义轻利”。在孔孟思想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义”是一种内在的价值,带有一种至上的特质。孔子说,“君子以义为仁”11,这正体现了在一种“仁者安仁”的价值观。在儒家伦理学的发展中,对“义利”关系问题讨论最为激烈的应该属宋明理学了。“人伦者,天理也””,宋明理学家认为所谓的“孝悌忠信”、“仁义礼智”皆可概括为一个“理”字,而做为道德规范的“理”具有一种先天性和绝对性。将“理欲之辩”加以延伸,便有了“义利之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宋明理学家提倡以天理为准则的“义”,通过内心的自我控制达到事事处处符合天理,即道德的规定;反对以“利”为价值取向的行为。这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在宋明理学,乃至整个儒家伦理道德学说中,“义”可以概括为集体,群体,国家的利益,而同时“义”也是等同于善的,是一切道德的行为的出发点,换句话说,“义”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然而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义”呢?在儒家伦理学说里提出这样一个评判标准,那就是“义”应该是最高的价值追求,而“利”则应该被放在“义”范围里来考虑。也就是具体的来说,在“义利”冲突的环境里,儒家道德要求选择“义”:如果“义利”并不冲突,儒家要求考虑,“利”是否是符合“义”的准则的,如果符合,儒家并不排斥对“利”的追求,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不符合,那么儒家道德则要求“舍利取义”。在“义利关系”里,儒家提出的“义重于利”、“以义导利”。这就很好的说明了儒家的道德评价。儒家这种“重利轻义”的道德评价体系,“义”成为至上的道德要求。它坚持把“义”置于利之上,既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义是评判利正当性的标准,是评判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同时拒斥追逐个人的利益,这虽然形成了中华民族克己奉公、精忠爱国的民族特点,但是也导致了忽视个体利益,无个体精神的消极后果。康德的义务论作为义务论伦理学说的代表,正是因为其在道德评价上的特点。那就是认为一个行为是不是道德的就在于其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而于行为结果无关。康德认为我们考察一个行为是否为道德的,要考察两点,第一要考察行为本身是否正当,第二则要考察行为的动机是否是出自对道德本身的尊重。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符合其道德法则,只是这个行为道德的必要条件,而只有这个行为本身的动机是出自对道德本身的尊重才能算做道德的行为。“一切自然的行为皆为非道德,虽同情亦然,唯为义而行义乃为至高之德”…,这就突显出道德是对于道德法则的尊重。道德是一种义务,而一个行为必须是为着道德而道德,为着义务而义务,动机不能够出自其它的任何原因。他强调了一种纯粹的绝对境界,拒斥了人的情感和对与利益的考虑。康德伦理学实质上要求绝不仅仅是一种行为的外在体现,而且还包括主体内心的一种对于道德的内化和尊重,对于康德来说,后者也许更为重要。在这里,首先,康德界定了考察的范围,即行为动机。而在儒家思想里,考察的时候是不把动机和结果相分开的,它要求一个所谓“君子”在行为的时候,无论其动机还是其结果都要求以“义”为重的。在结果上,儒家和康德义务论都不排斥在符合“义”前提下追求.“利”。康德对动机要求是一种绝对化的纯粹。“道德行为原于义务,非原于癖行,义行于价值,原于所由之信条。”“‘而这点,我们认为是与儒家思想不谋而合的,在儒家伦理道德思想里,道德的代表人——“君子”在行为的时候,总是要求强调动机的纯粹性。“凡事不可先有利心,才说着利,必舍与义。圣人做处,只向义边做。”要求绝对纯粹化有着其在规范行为上的重大作用,同时也将人类导向一个纯善的状态,但是也带来了理论上的过于极端化和缺乏依据环境变化的灵活性以及实践上的难以界定和脱离实际的缺点。这就表现为儒家伦理—卜个性的泯灭和愚忠以及康德理论难以实践的主要缺陷。其次,康德将行为正当性与道德性相分离。而我们可以看到,在儒家思想里,道德有着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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