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辅导课件(二)公司法、证券法2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3公司的特征Text1Text2Text32.独立性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营利性3.社团性4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普通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5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监事会股东掌握着最终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但一旦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后,股东就不能随时随地干预董事会的管理董事会全权负责公司,具体委托经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有监督和激励经理人员的权力;但最终要对股东负责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代理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只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内有权决策,并受董事会监督和评判股东大会任命的监事从内部对董事会、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公司组织机构6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三原则公司总资本确定,但是否允许分期缴纳有不同公司在运营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资产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改变,改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减少注册资本程序)7最低限额:一般有限公司3万元,发起设立股份公司500万元首次出资额:一般有限公司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20%≥最低限额3万元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一人公司出资最低限额:10万元可用于出资的财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禁止用于出资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出资财产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可分期出资公司的出资不可分期出资公司的出资出资财产和出资比例股东的出资8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出资不足责任出资不实责任出资的验资者责任股东的出资9股东诉权股东代表公司利益之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撤销决议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0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后果: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后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消极)任职资格禁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11案例:违反忠实义务受处罚•2008年2月1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和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担保书》,为关联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中铁十五局1.4亿元及相关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未经任何审批程序,直至2008年10月11日方披露该担保事项。公司董事荣海(原董事长)作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为关联交易担保。•上交所认定荣海未勤勉尽责,决定对荣海予以公开谴责,并抄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12案例:违反忠实义务受处罚陈建龙在担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董事长期间,在未经四川金顶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情况下,于2009年1月7日擅自以四川金顶名义,分别与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3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顶的控股股东、陈建龙本人的控股子公司)的借款2000万元、1000万元和1000万元提供担保,并导致四川金顶在有关诉讼中被列为共同被告。上交所对陈建龙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陈建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13案例:违反勤勉义务受处罚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浦浩清自2005年3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来未正常履行董事职责,连续六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主动联系公司说明原因。同时,浦浩清未按要求对公司2005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深交所于2006年4月11日以深证上〔2006〕30号文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前独立董事杨苍自2005年8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来一直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也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连续缺席董事会达到六次之多,且自2005年10月10日公司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以来便无法联系上杨苍,杨苍也一直未与公司进行联系。深交所于2006年4月11日以深证上〔2006〕29号文对其进行公开谴责。14合并方式合并、分离方式1.吸收合并:A+B=A2.新设合并:A+B=C1.派生分立(存续分立):A=A+B2.新设分立:A=B+C分立方式公司合并、分立15公司分立、合并的程序1.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2.该协议交由股东(大)会决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办理登记。合并16公司分立、合并的程序分立1.股东(大)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办理登记。17公司合并与分立中的债权债务承担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8公司解散非诉讼方式解散公司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解散公司之诉诉讼方式解散19公司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财产分配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剩余财产的分配:有限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清算组财产分配清算期间的限制清算终止2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1.200≥发起人人数≥2,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资本最低限额:一般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上市股份公司:3000万元创立大会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2.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3.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4.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成立的情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2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事由定期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通知方式:1.定期股东大会:20日前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各股东。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表决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董事会: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成员3至13人5至19人董事长产生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会期没有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