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坪塘工程整治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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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坪塘工程整治技术标准(试行)1总则1.0.1为规范我市山平塘工程整治工作,明确技术要求,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恢复蓄水和供水能力,促进全市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所指的山平塘,是指在总容积在0.1~10万立方米的小型蓄水工程。1.0.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总容积0.1~2万立方米、且大坝坝高在6m以下的山平塘工程的整治建设。1.0.4总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在6m以上的山平塘工程整治,可参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有关技术规范。2基本资料2.0.1山平塘整治应搜集当地的有关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工程现状等资料。2.0.2地形资料:山平塘的地形图(含库区)采用1∶1000,坝址区地形图1∶500。2.0.3地质资料:坝址区要求作地质素描。有不良地质现象的,一般不纳入整治规划;特殊情况需要纳入的,可参2照其它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大坝安全鉴定。2.0.4山平塘工程的位置、集雨面积、灌溉面积应逐处在1∶10000地形图上标明。3规划2.0.1山平塘整治必须开展区域性规划,并符合县级农田水利(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2.0.2山平塘整治规划应体现粮食产量、品质和集中连片优势,着力于提高粮食基础生产能力建设,兼顾蔬菜、柑桔等农业产业基地建设。2.0.3规划区内安全隐患突出、库容大、效益好的工程宜重点规划。2.0.4山平塘整治规划应提出不同类型工程的典型设计,根据典型设计利用扩大指标法估算规划区工程量和投资。2.0.5对国家、地方和群众投入应进行统筹安排。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投资、投劳能力和积极性,农民投劳应折资计算。2.0.6应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并提出组织管理、技术支持、资金筹措和劳动力安排措施。4工程设计4.1工程设计标准4.1.1工程等级划分标准3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规定,山平塘整治的工程等级、工程规模及建筑物级别按表4.1.1进行划分。表4.1.1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工程等级工程规模建筑物级别V小(2)型54.1.2洪水标准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规定,由于本标准适用于库容小于2万立方米、坝高低于6m的山平塘整治工程,洪水标准参照平原、滨海区5级建筑物标准执行,应符合表4.1.2的要求。表4.1.2建筑物洪水标准水工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重现期(年)]设计校核51020-50注:串联型山平塘的最上级山平塘,以及位于高暴雨区的山平塘,其洪水标准应按上限值取用。4.2大坝整治设计4.2.1坝顶高程采用设计(校核)洪水位加上安全加高和风浪爬高确定,安全超高可按设计工况0.3m、校核工况0.2m计算。4.2.2坝顶宽度不小于2.5m,土石坝、堆石坝上、下游4坝坡坡比(多级坝坡指平均坡比)不小于表4.2.2要求。其它型式的坝坡应通过验算满足稳定安全要求。表4.2.2土石坝、堆石坝坝坡要求边坡类型坝高(m)上游坝坡下游坝坡土质边坡5~61∶2.001∶1.75<51∶1.751∶1.50堆石、砌石质边坡5~61∶1.601∶1.50<51∶1.401∶1.304.2.3有行人通行要求的坝顶应硬化,砼标号采用C20,厚度10cm,每隔6m分缝,缝宽2cm。4.2.4有行人通行要求或附近人口集中的山平塘,坝顶应设置栏杆,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m,可采用预制混凝土或浆砌条石、砖等形式。预制栏杆采用工艺栏杆;条石栏杆用断面30×30cm的细料条石浆砌;砖砌栏杆每间距6m应设构造柱。砖及条石栏杆每隔6m设伸缩缝,缝宽2cm。4.2.5山平塘大坝坝坡出现滑坡、裂缝等病险,应针对病险部位,采取清除滑坡体、翻筑坝坡等措施;坝体出现渗漏的,坝基、坝肩应设截流槽,结合上游坝坡护坡,设土工膜防渗。4.2.6土坝上游坝坡应进行护坡。护坡形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块石护坡,厚度不低于30cm;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护坡,混凝土不低于C15砼,厚度不低于510cm;砌石坝上游坝坡应采用M10水泥砂浆开槽勾缝,缝宽2cm。4.2.7土坝下游坝坡应平整,排水良好,无明显变形和高杆杂草,下游坝脚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具备相应的排水能力。1.坝体排水可采用棱体排水、贴坡排水等。(1)棱体排水:排水体顶部宽度不小于0.8m,排水体顶高程应超过坝脚最高水位和地面1.0m;(2)贴坡排水:排水体厚度(含反滤厚度)不小于0.5m,排水体高度高于浸润线出逸点1.0m或高于1/2坝高且高度不小于2.0m;排水底脚处应设置排水沟。2.土坝下游坝面与两边岸坡连接部位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砌筑。内空断面尺寸应不小于0.25m×0.25m。其它部位的坝面排水设置宜结合护坡型式进行设置。4.3溢洪道4.3.1溢洪道泄洪能力应满足相应的防洪标准要求。4.3.2溢洪道的下游泄洪应通畅,泄洪时不冲坝脚,消能设施的设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尽可能选用阶梯式消能。4.3.3溢洪道边墙结构可采用浆砌条石、块石和现浇混凝土,尺寸必须满足稳定要求。边墙与土坝结合部位,靠坝6一侧边墙边坡不低于1:0.25,确保边墙稳定、可靠。4.3.4溢洪道底板衬砌材料可用C20现浇混凝土、浆砌条石或块石,现浇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cm,浆砌块石厚度不低于40cm,浆砌条石不低于30cm。4.3.5溢洪道与非坝体结合部位,除保证溢洪道自身安全外,还应视具体情况兼顾其它部位的安全。4.3.6溢洪道有行人通行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人行便桥,桥两侧设置栏杆,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m。4.4放水设施4.4.1放水设施的放水能力应满足用水需求。4.4.2放水设施可采用涵卧管或管闸形式。4.4.3涵卧管:卧管采用阶梯形,梯高不大于30cm,边墙结构采用浆砌条石或C20现浇混凝土;卧管盖板采用C30钢筋混凝土预制,放水孔应满足用水需求。4.4.4管道放水:管道放水要保证取水口正常运行,管道与坝体结合部位应设置截水环,管道外设置二道闸阀,闸阀处设置闸阀井,管道材料可采用PE管、球墨铸铁管或防腐性能强的材料。4.6借水堰4.5.1山平塘来水不足,可设置借水堰,借水堰末端应设置沉砂池。4.5.2山平塘集中汇水地方来砂量较大,宜设置沉砂7池。4.5.3沉砂池的位置尽可能考虑出砂方便;沉砂池的内空尺寸不低于2×2m,深度不低于1.2m。4.5.4借水堰和沉砂池的边墙在保证自身的安全下,现浇混凝土边墙厚度不低于20cm,浆砌块石边墙厚度不低于40cm,浆砌条石边墙厚度不低于30cm。4.6配套渠道4.6.1山平塘配套渠道防渗率不应低于70%。4.6.2土壤渗漏量大、渠系水利用系数低,以及水资源紧缺或有特殊要求的配套渠道,均应进行防渗衬砌。4.6.3配套渠道衬砌结构的基底应坚实稳定。衬砌尺寸同4.5.4。4.7清淤扩容4.7.1山平塘整治时应将塘内淤泥清除塘外,提高蓄水能力。4.7.2淤泥堆积地点选择在少占良田、且不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地块,并做到环境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4.8便民设施4.8.1山平塘整治应结合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修建适量的洗衣台、便民梯和便民路。5工程施工5.0.1土坝坝体加固填筑应压实,压实后的填筑料应密8实均匀。粘性土料压实度宜不小于93%;砂料的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1.6~1.7g/cm3;砂砾料含砾量在40%~70%时,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2.0g/cm3;堆石料的压实标准可按孔隙率控制,孔隙率宜控制在25%~30%左右。5.0.2护坡石料须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其抗水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0.3护坡垫层材料应按反滤层铺筑规定施工,铺砌块石或其它面层时,不得破坏垫层。5.0.4上游块石护坡的砌石应做到: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定,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当上游坝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水孔。5.0.5浆砌石砌筑应满足下列要求:(1)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2)应采用座浆法分层砌筑,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3)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的砌缝应预留约2~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缝宽应不大于4cm。96竣工验收6.0.1山平塘整治竣工验收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6.0.2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6.0.3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按规定完善竣工资料、完成完工公示和竣工决算审计。6.0.4工程完工,应逐处在显著位置设置完工公示牌,公示牌上张贴“中央项目•农田水利”标识,并对工程名称、坝高、开工和完工时间、管护责任、投资情况及效益等进行公示。6.0.5完工公示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县级竣工验收,完善工程验收有关手续,逐塘建卡销号。6.0.6市级有关部门在县级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市级抽验。7工程管理7.0.1山平塘整治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建立相应的工程管护制度和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管护。7.0.2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外边线以外50~100m,并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大坝的一切活动。107.0.3建立水费征收制度。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主体工程防汛保安大修理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7.0.4建立山平塘巡查制度。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作好检查观察记录。发生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险情时,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7.0.5山平塘整治的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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