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海洋权益与海洋发展战略所谓海洋权益,指的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和。二战以后,各国战略利益空间不再仅限于陆地,也向海洋、太空、电磁等多维空间加速拓展。特别是随着陆地资源的减少和海洋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对全球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海洋逐渐成为国家利益拓展的重要战略空间。同时,随着国家安全意识的增强,海洋权益作为新的国家生存发展权益,其重要性日渐凸显,海洋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围绕海洋权益问题的争端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成为世界沿海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自然也是如此,事实上,我国当前就与众多国家存在着海洋权益之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一定的了解。在讲授本专题内容之前,先普及一点知识。从法律性质上,可把我管辖海域大致分为以下几部分:(一)领海。是指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早在1958年,我国就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全面确立了我国的领海制度,再次明确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经批准可进入我国领海。(二)毗连区。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毗连区的范围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三)大陆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从法律上正式建立起我国的大陆架法律制度,规定我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作为自成一类的区域,具有既不同于领海,又不同于公海的“特定法律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1998年6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我国在公海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等。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我国拥有依据“公约”的规定和平开发利用海底资源的权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历史性海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这个规定有什么意义呢?这就意味着中国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有关海洋管辖权的同时,中国人民在长期开发和利用海洋过程中所产生的历史性权利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大家看这个图,中国政府早在1947年12月就在南海地区以断续线的方式标绘了一条海疆线,于1948年2月正式对外公布。我国政府以断续线的形式,宣示了中国自古以来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对南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当时及此后几十年间没有任何国家对此提出异议,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南海的管辖实践。并且,中国政府宣布南海断续线,远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之前,而“公约”并未限制或否定一国在历史上形成并持续予以主张的权利。有了以上基本常识,下面分别从:我国海洋权益的发展现状、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基本原则、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基本主张、构建我国海洋发展的长远战略四个方面来谈一谈我国的海洋权益与海洋发展战略问题。一、我国海洋权益的发展现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约合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拥有312万公里长的海岸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有6500多个。从这里可以看出,大家必须更新现有的国土观念,我国的国土面积不止960万平方公里,这只是陆地国土面积,还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面积,两项相加,我国的国土面积达1260多万平方公里。我国东部和南部濒临大海,从北至南依次是渤海、黄海、东海、台湾以东太平洋海区、南海等五个海区。这其中,渤海是内海,我国拥有完全主权,在其他几个海区,中国与周边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海洋权益争议,主要体现在岛礁主权归属、海域划界、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等方面。这些争议的存在损害了中国的海洋权益,造成中国徒有海洋权益而缺乏实际控制的局面。一、岛礁主权争议。岛礁因其所具有的经济、军事战略价值,与历史因素共同起作用,造成中国周边存在多处岛礁主权争议。这增加了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变数,甚至成为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诱因,从而影响中国周边的稳定和发展。目前,中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与周边国家的岛礁主权争议中,以东海和南海海域为最。二、海域划界争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可主张的管辖海域总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而其中的争议海域面积竟达150多万平方公里。从北往南,除了渤海外,在黄海、东海和南海,中国与周边8个海上邻国都存在海域划界争议。当前中国面临着复杂而又困难的海洋划界形势,各种不同的划界主张与岛屿主权争议导致周边各国之间关系紧张。三、油气资源争议。中国周边海域油气资源蕴藏丰富,周边国家在岛礁主权归属和海域划界等问题上又分歧众多,因此海洋油气资源争议日益成为影响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重大问题。中国周边争议海域油气开发的大体形势是:黄海的合作进展顺利,东海基本稳定,南海情况复杂。四、海上通道安全威胁。中国海上通道,从北至南纵跨黄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与太平洋和印度洋相贯通,连接东北亚、东南亚、南亚和大洋洲地区。中国战略发展日益倚重海上通道,海上通道安全在中国战略全局中占据日益突出的位置。近些年,中国海上通道安全形势总体良好,同时也面临着多样化的安全威胁和挑战,总体压力不断增大。我们来看看在东中国海和南中国海的具体情况。一是在东海,中国与韩国、日本等国存有纠纷。这些纠纷既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批准了《公约》而发生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也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和钓鱼岛归属之争。早在20世纪70年代,韩、日两国就在东海片面地划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其“共同开发区”。当时,中国政府对此发表郑重声明,认为他们背着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的日韩“共同开发区”,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东海大陆架应属于中国的领土。按照东海大陆架的自然架构,中、日、韩是相向而不是共架的国家,我国的东海大陆架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沟。而在钓鱼岛问题上,我国的钓鱼岛长期以来被日本控制和霸占,日方企图通过实际控制来取得钓鱼岛的主权,这严重侵害了中国的利益,中国政府和民众抗议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过。二是在南海,直接卷入争端的共有6国7方,分别是中国、中国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领土,不论是历史上、法理上还是管理上,我国都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对南沙的主权。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汉武帝时代,就有了我国人民在南中国海航行和发现几大群岛的记录。其他国家对此也没有表示异议。如1974年越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学校地理教科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一个课程中是这样写的,从南沙、西沙各岛到海南岛、台湾岛构成了一道保卫中国大陆的长城。然而,自从联合国组织发现了南海丰富油气资源之后,一些原先主权属于我国的岛礁,就开始被一些国家非法抢占至今。目前,除我国控制的6个礁和台湾驻守的太平岛外,共有39个岛礁被其他国家侵占,其中越南占有27个,菲律宾占有8个,马来西亚占有4个,印尼和文莱分别侵犯我南沙海域约5万和3万平方公里。这些国家企图利用国际“先占”的原则,通过实际控制来取得这些岛屿的主权。他们为了达到长期占领的目的,还纷纷采取了各种策略和手段,如宣称自己的主权管辖范围,加强自己的海军力量,加强同美、日、印、澳等国的合作来抗衡中国等等。在南海,中国和越南等多个国家有过武装冲突,比如,最近的1988年,中国就和越南为岛礁主权曾经打过一仗。有的国家自己不具有开采深层油气资源的能力,于是就与西方石油巨头合作,使得南沙问题又有了国际背景,进一步加剧了我们解决南海问题的难度。这种单方面划界、强行占领、强行开发的行径,是对中国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严重侵犯。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应采取灵活务实的措施,在主权不受侵犯的基础上,采取“双赢”的策略,即坚持领海主权属我,又照顾邻近国家有限的合理要求及维护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整体利益。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优先发展海权,把中国建设为海洋强国。从长远来看,中国要实现海洋领土完整,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必须加强国内的经济建设,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使自己由海洋大国变为海洋强国,建设一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相适应的海上武装力量。由于我国“背负大陆,面向大洋”的地缘位置,长期以来都把优先发展陆权作为地缘战略的首选目标。跨入新世纪,我国周边和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要求我们审时度势,吸取历史教训,把发展海权置之优先的地位,实现由陆权向海权的转型。在优先发展海权时,我们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原则,中国应通过自身的发展,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和辐射力;二是坚持渐进原则,我们在把中国建设为海洋强国时,要树立开发和保护意识,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二是以国家利益为准则,审时度势,坚决捍卫我国海洋国土的完整。目前,对我国对于部分海洋国土的争端问题,采取的原则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个原则是邓小平提出的,当年提这个方案是基于我国当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是,这十几年来,日本、菲律宾、越南等国,它不是搁置争议,而是搁置中国,大肆侵占我国的海洋权益,不光是掠夺资源的问题,他们还想占我领土!大家想一想,虽然搁置了争议,可以避免军事冲突和对抗,但是,如果搁置久了,就有可能使占领合法化,因为我国实行搁置争议的地区,在搁置争议的时候已经被别国侵占。因此,暂时搁置并不是要分割主权,主权属我是“搁置”的前提条件,我们应达到的目标是“主权属我,共同开发”,通过和平谈判和磋商,妥善解决争议。在实现主权属我的基础上,采取“双赢”的策略,适当放宽共同开发的条件,逐步实现海洋国土的完整和统一。三、解决海洋权益争端的基本主张中国周边海洋权益问题的应对策略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海洋战略地位的提升、海洋法的发展和国际海权意识的提高,世界海洋权益争夺进入新时期,中国海洋权益问题纷争四伏的局面,必然对整体的国家安全形成一定的威胁。针对中国海洋安全面临的形势,为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总体而言,中国必须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从而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以消除外部力量侵占中国岛礁和海域、掠夺中国海洋资源的威胁,对中国解决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议产生积极的正面作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岛礁主权争议的应对策略。鉴于岛礁主权争议对中国海洋安全所构成的威胁,在中国与周边国家岛礁主权争议最终解决前,针对周边国家对争议岛礁的实际控制企图和相关行为,中国需不断采取对应措施,加强主权宣示力度,并强化对争议岛礁附近海域的定期维权巡航等活动,以体现中国对争议岛礁及附近海域的主权存在和行政管辖。近年来的国际实践显示,处理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岛礁争议的最切实途径是共同开发。这在国际上已有多次成功的共同开发应用,中国近几年在某种程度上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针对目前的形势,共同开发有两个优点,一是坚持中国对争议岛礁的主权;二是暂时搁置争议,缓和与相关国家的关系,避免因岛礁争议而延误资源开发。然而,共同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