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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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述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法答: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主要立法:民诉法266、267、268条规定。①依我国与外国订立的双边协定,或我国缔结与参加国际条约,要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判决;②需到外国执行的判决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③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④请求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⑤判决作出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⑥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⑦判决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已与法国、法兰、比利时、蒙古等国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3、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答:涉外夫妻财产关的法律适用原则:a.夫妻意思自治原则:即夫妻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进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无选择可适用婚姻成立地法。b.适用当事人本国法。c.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4、论述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答:我国处理涉离婚案件的原则:①管辖权:在我境内的外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以及国内的我国公民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同胞之间的离婚案件,我法院均有管辖权。②民法通则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均适用中国法律。③夫妻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华侨要件离婚的,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予办理,当事人应到居住地国家法院起诉,并依法院地法离婚。④对外国法院涉外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又无异议的,我国人民法院经裁定可以承认其对当事人双方有拘束力。若国内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在没有司法协助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不承认其判决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一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在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审理。⑤我国公民在境外依法院地法离婚的,凡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均为有效。⑥《民法通则意见》第188第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案例1中国代理商将货物在中国天津港口装上一艘意大利船,准备运往英国利物浦,收货人汤母,英国人,住所在英国。商船启程后不久,在澳大利亚海岸触礁,但货物被安全运抵澳大利亚一渔港。货物本来可以转运往英国,但船长却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又把货物转卖给迈克,迈克将此货物运至英国。收货人汤母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迈克返还货物。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取得合法所有权,但船长若无正当理由则必须对原所有人负责。根据英国法律,船长则没有出卖货物的权利,善意买受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请问:1、根据国际上对物权法律适用的原则,我国法院在审判该案时应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为什么?答:澳大利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2、我国法院在审判该案时,应将该货物判给谁所有?为什么?答:收货人汤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即适用英国法律。根据英国法律,船长则没有出卖货物的权利,善意买受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案例2200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本案?答: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是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是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案例32011年4月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B国公民乙于B国依B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2011年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1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问: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案例4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问题。1、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答:《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即美国法律。2、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答:美国法律。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案例546、中国公民王某,1980年与前妻离婚,所生三个子女由前妻抚养,王某负担一家抚养费。1985年,王某到西班牙经商,1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双方信奉天主教,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国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不久,王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1年2月,王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续妻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王的子女认为王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且王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王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王某的继承人。问题:王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答:王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任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教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他们的婚姻符合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案例6吴某系上海某大学教师,1988年辞去工作到日本留学,在日本有住所。1990年在即将回国前夕,吴某在日本大坂市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急驶而来的小轿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消息传到上海,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周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由吴某的大哥陪同,东渡日本,料理后事。吴某之妻周某委托日本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按照协议,周某获得以下赔偿:(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某健在,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3)对自行车的损害所进行的赔偿。此外,吴某在日本曾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的受益人为其妻子周某。为此日本保险公司支付了500万日元的保险金。周某与吴某的大哥带着赔偿金和保险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对于周某从日本带回的赔偿金和保险金应如何分配,吴某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与吴某的妻子周某发生争执,无法解决。为避免引起冲突,吴某的父母及兄弟姐妹(以下简称吴方)以吴某之妻周某及女儿(6岁)为被告,起诉于法院。1、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2、如果日本法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那我国法院该适用何国法律?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吴某死亡前没有留下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吴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吴某也在日本居住两年,日本临时住所为经常居住地即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吴某死亡时住所为日本的住所。3、本案如依我国法律解决,以上的赔偿哪些属于遗产的范围?答:(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某健在,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3)对自行车的损害所进行的赔偿。案例7一位曾侨居加拿大的华侨有三个子女,其中一子一女在国外定居,一女在广州定居。1986年该华侨在妻子亡故后回国同在广州的女儿住在一起,1989年,该华侨因病在广州去世,未留下遗嘱。该华侨的(包括他委托其子经营的一家小餐馆、房产和部分存款及股票)在加拿大,约价值40万美元;另在广州有11万美元的存款、旅行文票和现金以及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一套公寓住房。他的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其在广州的女儿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会适用什么法律?答:我国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中所有动产及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则应适用加拿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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