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呆帐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四)贷款的担保;(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六)银行的信贷管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逾期状况。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第六条需要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需要重组贷款或重组后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第七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第八条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第九条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贷款分类的可靠性,商业银行还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三)实行审贷分离;(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第十条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一条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贷款重组政策和程序,对需要重组贷款的标准、贷款重组的方式、程序、重组后贷款的管理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第十五条对贷款分类时应注意:(一)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二)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有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第四章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重新审查借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贷款担保情况,根据贷款的风险情况重新分类。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第二十条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第五章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帐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对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例如备用信用证、担保、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的分类,可直接使用本指导原则中的分类方法;对其他授信项目的分类,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该朱则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提取普通呆帐准备金,并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提取专项呆帐准备金(包括特别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的具体计提办法另见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第三十条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