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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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文件编号:版本/改数:A/0生效日期:年月日页码:61.目的1.1.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有效管理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2.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研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具体见《涉密信息一览表》。3.职责3.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进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相关的管理工作。3.2.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此文件的修订及管理相关工作。3.3.各相关部门有义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密工作。4.定义或缩略语4.1.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4.2.本规定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4.3.本规定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4.4.本规定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规定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5.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产品配方、生产技术、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成本、利润率、原料种类、来源、价格、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4.6.商业秘密的内容4.6.1.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及技术合同等)。5.程序正文5.1.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5.1.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该部门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5.1.2.各部门至少确定一名专(兼)职保密员,负责对涉密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对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5.1.3.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相关负责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规定,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5.1.4.综合管理中心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5.1.5.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5.1.5.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5.1.5.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5.1.5.3.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5.1.6.如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5.1.7.实验室有关人员必须做到:保密工作绝对认真、负责、严格,不讲情面并注意以下事项:5.1.7.1.非科研人员、外单位人员进实验室、研究室时,须先征得同意,有关人员要提前准备,将该保密的试验材料、产品原料、包装等妥善存放。5.1.7.2.科研、试验人员不在室内,其它员工不得在实验室、研究室逗留。5.1.7.3.室内无人时,必须随手锁门。5.1.7.4.科研人员在室内搞试验时,其他员工一般不可打扰,遇有特殊情况,须先敲门并通报姓名。5.1.7.5.由专人负责的科研项目,其他员工要主动做到不参与、不询问。5.2.密级管理公司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划分为三类:“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5.2.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5.2.1.1.所有产品的技术总结报告、技术配方、各种产品配方、实验方案、工艺方案、项目申报材料、项目鉴定验收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实验报告、检索材料、专利证书及材料等。5.2.1.2.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决策、营销规划、市场调查和预测报告、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5.2.1.3.成本核算、销售核算、内部会计报告与分析;5.2.1.4.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5.2.1.5.人员发展计划、薪酬方案、中高级职员的全部资料、兼职和聘用人员的合同协议、内部各考核体系考核资料。5.2.2.“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包括:5.2.2.1.所有产品技术服务操作规程、生产过程的质量记录;5.2.2.2.经营战略、销售政策、营销计划、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档案、合同订单、审计报告、营销管理规定、计划总结报告;5.2.2.3.员工薪资表、人员调配方案、人员结构、员工录取过程。5.2.3.“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主要包括:各类标准、证件、标签说明书、用户反馈、一般往来文书、一般的非标设备资料、整合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报告、长期投资核算、档案室普通文件等。5.2.3.1.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实行标识控制,加盖“绝密”、“机密”印章。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识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商业秘密。5.2.3.2.商业秘密的密级及标识,由各部门依据本规定随时进行确定并标明保密级别。商业秘密在确定密级前,各部门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5.2.3.3.各单位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载体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及时向知识产权办公室申报,经公司相关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知识产权办公室做好相应的记录。5.2.3.4.根据保密需要,对关键数据和软件等计算机信息采取加密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泄密。5.2.3.5.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件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通知保密员对商业秘密及其复印件、复制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5.2.3.6.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的销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经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相关资料管理部门做好记录。5.3.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5.3.1.各部门在每年6月、12月初确认、修改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依据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商业秘密事项汇总编制《涉密信息一览表》及《涉密设备清单》报知识产权管理者代表审核。5.3.2.各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例会,对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确认,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当保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各部门应当随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确认,必要时通知职能部门参加。5.4.公司实行保密信息报告规定:公司各部门设立保密员,由知识产权联络员兼任。5.4.1.员工因工作需要,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应当事先得到部门负责人的许可,保密员做好登记。5.4.2.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产生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本部门保密员或部门负责人报告。5.4.3.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企业的保密信息,应在事前或事后向本部门保密员报告。5.4.4.各部门经办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在经办事项或项目结束后应立即将有关资料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归入本部门档案管理。各部门保密员须定期将本部门档案资料交公司办公室档案室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由员工个人保管的秘密载体,需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保密员做好登记,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5.4.5.员工发生内部调动,须向原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保密员注销登记。员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该全部返还公司,并须在本单位保密员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未按此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开本部门或本公司的各种手续和出示有关证明。5.5.商业秘密接触权限5.5.1.董事长级:公司董事长有权了解全公司的技术、经营、管理各级秘密,并负保密责任;5.5.2.经理级:有权了解分管工作的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级以下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董事长批准,并负保密责任。5.5.3.部门负责人级:有权了解本部门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和公司一般级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董事长批准,并负保密责任。5.5.4.项目负责人、各部门经办人员有权了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本部门其它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和其它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董事长批准,并负保密责任。5.5.5.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5.5.6.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5.6.保密期限5.6.1.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以标注的期限为准,不能直接标注的,“机密级”及以上按5年,“秘密级”按3年期限管理。5.7.保密条款的约定5.7.1.员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掌握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其签订的保密协议中,须明确竞业限制条款。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和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5.7.2.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7.3.员工离职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软盘和调测说明等)交回公司。5.7.4.员工离职时,公司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员工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5.7.5.员工离职后,利用在本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且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7.6.员工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企业,在与企业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5.8.外来人员的管理5.8.1.应加强保密意识,加强人员进出的控制,做好访客登记,无关人员不得在机要部门出入。一般情况下,未经预约说明或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批准,下班时间严禁外人进入公司。对来访者一律实行统一集中接待。5.8.2.有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必须遵循有关出入厂管理规定,不得接触公司文件、货物和营销材料等保密件,进入生产区须执行《外来人员、车辆进出控制程序》,并有专人陪同。5.8.3.业务关系的来访人员,由门卫通知对口接待部门或个人接待。进入涉密区域,须征得部门保密员或负责人同意。5.8.4.物资运出公司,实行物资出门证规定。凡运出物资,门卫需严格检查,任何物资出厂均需出具有权人员批准的出门证。5.9.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5.9.1.公司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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