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安全法律知识讲座一、校园治安形势异常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44万,每天有近40名学生死于非命。★典型事故:1.2000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楼梯电灯不亮,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2.2001年3月6日,正值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2人遇难,其中37人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教育部办公厅的通报如此表述这起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两会期间,有15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上海7月13日,通过全国首部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二、校园安全事故的造成的危害1.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2.给学生家长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痛苦。3.使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受到影响。(用焦头烂额来形容。诉累、消极保护措施)举例:一所小学,下课铃响起,校喇叭立即响起同学们,下课要缓慢走出教室,不要挤,靠右行。如果鞋带开了,第一步,靠右;第二步,蹲下;后面的同学立即停下…….,可谓用心良苦。三、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1.校方在教育、管理、硬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学校被炸惨案的事故原因是,该校学校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致使一患精神病的村民突然闯入学校,造成了这场惨案。2.学生在守纪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3.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体育课、戏闹)2四、家长在教育子女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方面应尽的职责1.纠正观念误区: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1)学校不是监护人。所谓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而设立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将亲权之外的学校列为监护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发生事故,各方以什么原则承担责任。学校不负无过错责任。(2)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并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不是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而是看具体是由谁引起的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由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在几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按照过错推定的方法,首先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确无过错的,方可免责。意思是说由学校举证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并无不当。案例:a午休学生离校溺水身亡案。(共同)b投掷标枪案(共同)c报复烧人案。(学生)d罚吃苍蝇案。(学校)3一般情况下,学校有下列情行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见《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均无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案例:a学生坠床死亡案。b体育课滑倒导致脑震荡案。c小学生被阿姨领出硫酸毁容案。有下列情行形,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8、19、20条。3.学生监护人应经常主动配合学校对子女加强安全教育,要求学生遵纪守法,学会自我保护。(1)加强平时教育。(2)对学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3)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投保。(4)事故发生后,各方尽最大诚意积极和学校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