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办法(暂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尽孝的传统美德,支持和促进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化养老项目的建设,发展老年护理事业,管好,用好“爱心护理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章程等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爱心护理基金的性质:爱心护理基金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经国家民政部批准而合法注册,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下属的专项基金。第二条、爱心护理基金的综旨:使用将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尊重捐助方意愿和体现促进老年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并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爱心护理基金的工作目标: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尽孝的传统美德,以爱心护理事业为核心,广泛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的企业、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积极推动同各类机构、企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交流、互助和协作。扶持和大力支持热爱并积极投身老龄事业的企业和团体可持续性的良性发展,促进社会化养老、老年产业投资、老年医疗康复、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闲养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爱心护理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政府资助;(二)通过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名义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通过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名义开展的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养老项目募集的资金或资产;(四)发起单位、合作单位捐赠的资金或资产;(五)养老项目融资资金;(六)从投资兴建的各种养老项目产生的收益中捐赠获得;(七)本基金增值收益;(八)政府委托的专项养老项目投资资金;(九)依据管理办法开展的投资收益。第五条、爱心护理基金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推祟“阳光·亲情·尽孝·爱心工程”组织实施互动式养老,联合全国各地的养老机构,创建养老机构市场化合作平台;(二)组织和资助开展养老护理专业化服务培训活动;(三)促进基金会发起单位、合作单位和合作人与金融机构在养老事业上的合作,提高金融机构对养老产业的参与度,促进和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五)协助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和资助养老事业项目的创办和发展;(六)根据社会和老年事业的发展及老年群体的社会和个人需求来组织开展各类服务。主要是提供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咨询服务、企业运作指导、对养老服务业资助、社会融资、老年护理、专业技能培训、老年医疗康复、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闲养生、老年旅游等项目(七)组织开展养老产业之间的交流、互助、协作等工作,投资建立并可直接或委托管理从事养老事业的企业;(八)通过发起单位、合作单位的交流和互助,为政府提供养老产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承办政府委托的开发项目,促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全面发展;(九)组织和资助有益于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各项活动。(十)以基金为依托对合作单位的工作进行业绩评估和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推荐和举办各种相关推选工作。第六条、爱心护理基金管理的组织架构:“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会”是爱心护理基金的管理机构,其总部设在北京。“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由政府相关人员、专家和发起单位、合作单位共同推举的人选组成。基金管委会设主任1名——由基金会理事长担任;基金管委会设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乙方推举担任并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正式任职;基金管委会设副主任若干名——由乙方提名推选担任,其人选要严格履行被推选人资格审查程序,并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正式任职;基金管委会设秘书长一名——其人选由乙方提名推选担任,其人选要严格履行被推选人资格审查程序,并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正式任职,秘书长人选必须由全职工作人员担任,不得担任其它企业和团体的法人,但可兼任名誉、顾问类等职务,特殊情况需要担任实职时要经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担任;基金管委会常务委员设若干名——其人选由乙方提名推选担任,其人选要严格履行被推选人资格审查程序,并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正式任职。基金管委会设付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推选提名,原则上按中国五大行政区域划分各设一名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秘书长负责,做为不驻会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其辖区内的工作,其候选人要严格履行被推选人资格审查程序由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即可担任。基金管委会委员———凡自愿遵守本基金管理办法并愿意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团体、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成为本基金委员,由秘书长负责严格履行审查资格申请程序后,交主任办公会通过即可成为本基金委员;基金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聘用——基金的组织机构设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由秘书长本着稳步发展、逐步健全的思路提出组织机构设定方案提交主任办公会通过后逐步设立,基金各机构人员的聘任由秘书长负责招聘、审查、办理相关入职手续,但各部门正付负责人的聘用要提报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方可聘用任职。基金的主任办公会、常务委员办公会、委员会议及相关的扩大联席会议——所有参会人必须由具有参会资格的人一职一人或经合法授权代表参会,非特邀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其无关的办公会议,需列席参会的人员要经秘书长同意后报本基金常务付主任同意后方可列席参加旁听,但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人选必须要有三名本基金成员单位或个人推荐方可成为合法有效候选人。基金付秘书长和各部门正副负责人人选——必须有五名以上本基金成员单位或个人推荐方可成为上述任职候选人,候选人要如实填写相关资格审查表并加盖任职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公章,经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报基金常务付主任批准后核发任职聘书方为可任职。(个人无单位或无主管单位的人选例外但秘书长要全面掌握其真实资料以保证成员的合法性和本基金的安全性)基金在各地联络处设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在本基金成员内陆续选择有实力、有爱心、有一定区域代表性、公正无私、致力投资于老年事业的合法经营企业、团体或个人做为基金在该区域的联络代表并负责相关工作,其联络处代表资格由秘书长或主任办公会成员推荐或自荐,由秘书长负责资格审查合格后报主任办公会通过方可确定联络处代表资格。该联络处代表的工作必须遵守本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服从基金管委员秘书长的领导和监督,其工作对基金管委会秘书长负责,各联络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其自己负担全部法律责任,基金管委会秘书长有权提请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注销、撤换其联络处代表资格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任。上述所有人员的免职程序与任命程序由秘书长负责执行。爱心护理基金管委会也可特邀或聘请社会名人和专家担任名誉主任和顾问及相关工作人员。本基金常设机构的工作地点——设在北京,由常务副主任或秘书长选址并召开主任行政办公会议确定通过;第七条、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人员的选用资格、责任和义务:(一)必须无条件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并坚决拥护并执行本基金管理办法;(二)热心、关爱、从事养老事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力和代表性,并应具有相当的综合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三)具有愿意为老年事业和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服务的心愿,要人品端正、能工作积极认真、能处事合情合理、能依法公正公平处理问题;(四)担任副主任职务的首次捐赠基本基金数额应在6万元以上,(遇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的要经主任行政办公会议或发起人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减免)担任常务委员的,其首次捐赠的基金数额应在4万元以上,担任委员的其首次捐赠的基金数额应在2万元以上,上述人员首次捐赠基金一律要以现金支付不得用实物抵付,首次捐赠的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本基金的种子基金额;(五)上述人员首批捐赠的种子基金数额,捐赠人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提出分批交付申请,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最多可分两次付清捐款,第一次捐款数额应在基金管委会规定时间内交付承捐总额的50%以上,剩余捐款最迟要在三十天内一次性付清,捐赠人如不能完成上述捐赠承诺,其捐赠行为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自动终止;(六)爱心护理基金管委会成员同时负有给基金再捐赠和向社会融资的责任和义务。(七)爱心护理基金管委会所有人员要爱岗敬业、维护基金荣誉、保守基金秘密,不得做任何损害基金利益的事情。第八条、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变更和罢免程序(一)基金管理委员付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的人员组成,由本基金发起人、首批资金捐赠人、发起单位、合作单位在本基金委员中推选提名通过,并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确定;(二)因特殊情况发生需对基金付主任、秘书长、常委人选进行调整时,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人数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用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报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复核、批准方能进行变更;(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常委以上成员需更换时,新更换组成的人选确定要按照章程及相关规定,由十名以上基金成员联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人选名单方为有效,通过基金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联席会议通过,报中国老基会会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主任、付主任、秘书长、常委可连任。(四)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需变更时要由秘书长负责变更手续审核并通过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变更方可生效.(由于自愿辞职退出、意外人身原因自然减员、法律责任转移等变化其直接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将同时自动终止或转移);(五)凡成为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任职申报表和交付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有人为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证其申报和任职将同时自动作废和终止并备案待查;(六)本基金主任办公会和常委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全会,正常工作会议的开会形式可采用集中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文件会签等不同形式召开,所采用的各种不同会议形式做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定效力。第十条、爱心护理基金的财务决算: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十一条、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二)编制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并负责审核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对基金对项目投资进行选定、考核,并决定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监管基金资金使用的合法和安全、合理性,并有权决定中止或撤回对项目的投资;(四)提出增加或罢免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建议;(五)主持和办理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基金常设机构的管理,检查各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七)对基金的资金投资使用和行政办公费用实行统筹合理安排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降底运营管理成本;(八)负责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长做年工作报告;(九)负责基金融资工作的策划和组织及管理;(十)负责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年会和临时工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并主持会议;(十一)负责对爱心护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办公人员的人事考核和任免。第十二条基金和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权限:(一)获得的捐赠资金必须进入基金会帐户并直接用于老年事业,主要用于资助发起单位、合作单位、社会养老项目的投入;(二)本基金的行政办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或捐赠合同,从合法收入和接受的捐赠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三)本基金自筹获得各方的捐赠资金后,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有权自主决定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本基金实行年财务预决算申报审批制度,日常的财务支出审批由秘书长审批并对会长负责,重大财务支出要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方可由秘书长执行;(四)本基金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薪资、福利及相关待遇及办公条件配置,由主任办公会按实际工作发展需要和参考北京市基金同行业薪资、福利待遇及办公条件配置自行制定标准由秘书长具体实施执行。(五)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现金收入用于捐赠目的;(六)本着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本基金根据业务需要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