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基本内容及有关规定与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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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解析GB50300-2013•一修订的意义•二主要修订内容•三章节介绍新旧对比•四新表格的填写•回顾《统一标准》的发展《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16字方针“验评分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完善手段”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行业邸小坛总工,教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研单位李丛笑主任,教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研单位高新京站长,高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管部门袁欣平副总工高工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管部门张元勃会长,教授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监理单位张晋勋副总工教授城建集团总公司施工单位罗璇总工,高工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汪道金总工,教授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施工单位葛兴杰总工,高工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吕洪总工,高工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李伟兴所长,高工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宋波主任、教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研单位陶里教授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中心检测单位林文修所长,教授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单位•修订的特点•符合实践:可调整抽样试验数量、竣工预验收•适应发展:节能分部、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强调真实: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最小抽样数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验收规范的关系•1.验收统一标准用于工程验收时,要和专业验收规范配套使用;•2.验收统一标准指导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修订。1地基与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修订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现行3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修订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修订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现行6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现行7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现行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现行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修订10给水排水及采暖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修订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修订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修订1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现行1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现行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修订16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2010现行17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2010现行统一标准的任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1)验收方法:给出材料、施工、实体、观感等检验要求,以及对质量控制资料的要求•2)验收层次划分:四个主要层次,两个辅助层次•3)验收内容:各种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4)验收抽样:多种抽样方法•5)验收的组织实施:参加人员,验收顺序等•6)合格条件:给出各层次验收的合格条件•7)不合格处理:给出4种解决办法(给出路)二主要修订内容1、提出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二主要修订内容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11、提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出分项、检验批划分方案,报监理审批章节介绍•验收统一标准分六章和八个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章质量验收的划分•第五章质量验收•第六章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附录C室外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附录D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G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D.0.1-1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判定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5813201235234632508012571014218111522插入法计算合格判定数表D.0.1-2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是二次抽样判定的应用抽样次数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抽样次数样本容量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第一次第二次360122第一次第二次204039610第一次第二次5100334第一次第二次3264512913第一次第二次8161435第一次第二次501007181119第一次第二次13262657第一次第二次8016011261627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易漏)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新增条文)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部令86号2001.1.17):•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原为“验收”)。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和产品,应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2.0.3进场检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对象:主材、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包装、标志、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说明书,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表面质量、尺寸、外形、规格和数量。•2.0.5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对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产品•方式:送样检验,由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GB/T50319-2013工程质量控制•1、审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5.2.1•2、审查施工方案5.2.2•3、审查四新技术5.2.4•4、检查、复核测量成果5.2.5•5、检查试验室(检测机构)5.2.7•6、审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平行检验)5.2.9•7、审查计量设备检定报告5.2.10•8、旁站关键部位、工序5.2.11•9、巡视5.2.12•10、对施工质量平行检验5.2.13•11、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认5.2.14•12、对质量问题发监理通知单5.2.15•13、审查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5.2.18•14、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2.19•15、参加竣工验收5.2.20GB/T50319-2013工程质量控制•3.0.3-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207、303②、306①、604、605都提到“自检”•3.0.3-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新增条款)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增加的条文)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增加的条文)•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增加的条文)•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标准第三章基本规定共10条。其中•3.0.1——3.0.4这4条讲质量控制•3.0.5——3.0.7讲验收•3.0.8——3.0.10讲抽样•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增加的条文)•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3.0.6-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项目:•⑴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⑵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⑶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⑷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⑸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⑹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⑺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⑻国家规定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检验管理规定•⑴检测项目符合行政法规及标准要求;•⑵见证人员具有施工检测试验知识;•⑶见证人员变化时,监理应通知相关单位,书面变更;•⑷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及送检前通知见证人员;•⑸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⑹检测机构核实见证人员及记录,人员、记录应备案;•⑺见证人员核查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见证取样——封样•3.0.6-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⑴基坑、基槽验收;•⑵基础回填隐蔽验收;•⑶混凝土工程的钢筋隐蔽验收;•⑷预埋管、预埋铁件及水电管线的隐蔽验收;•⑸混凝土结构及砌体工程装饰前的隐蔽验收;•(6)保温工程的隐蔽验收;•(7)防水工程的隐蔽验收。•3.0.6-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本标准修订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包括抽检项目、程序等•3.0.6-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观感质量:通过肉眼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综合评价结果: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返修要求:对影响观感及使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60%及以上为“好”评价为“好”•3.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关于工程质量验收,•01标准为一条(3.0.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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