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学生:鲁尹志指导老师:刘雁(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410128)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习惯,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TheBriefAnalysisTransferableLetterofCredit'sRiskGuardStudent:LuYinzhiTutor:LiuYan(OrientalScience&TechnologyCollegeofHu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Changsha410128)Abstract:Commercialletterofcredithasbeenwidelyusedinthebusinessfieldbetweensellerandbuyer.Theletterofcreditisinthecurrentinternationaltradethemostuniversalusepaymentpattern,transferableletterofcreditisonekind.Transferableletterofcreditforastheintermediarytypeoftradinghasprovidedthecreditfoundationtakemiddleman,simplifiedthepaymentprocedure.Inviewofthis,thisresearchdidhasmainlydonethefollowingwork:Firstinintroducedmaytransferletterofcredit'sdefinition,thecharacteristicandtheclassification,thenanalyzedhasbeenpossibletotransferthereasonwhichletterofcredit'stripartitemainbodyexistence'sriskandtheriskproduced,finallyproposedmighttransfertheletterofcreditriskthemeasure.Keywords:TransferableLetterofCredit;measure;risk一、绪论(一)研究意义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etterof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2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也就是出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力,此时原来信用证上的受益人为第一受益人,受让者为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一般是与进口商签订合同的中间商,而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转让信用证是一项很好的国际结算手段,既可以像背对背信用证那样切断供求双方,又不必占用中间商的资金和额度,达到扩大成交的目的。可转让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在贸易中灵活性比较大,但面临的风险极大。产生风险后,依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很困难。为了保障权利,基于对可转让信用证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对实际中其利弊及风险的防范做出分析。(二)国内研究现状1、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研究谭姝,孙翠侠(1997)在《慎用可转让信用证》中提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原证申请人收到的货物,不是与他签订合约的第一受益人而是第二受益人所提供的。这一来,进口商对第二受益人的资信情况无从把握,因而货物的质量也就无法得到保证,相应地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企业在从事进口贸易时应谨慎使用可转让信用证[1]。马丽(2000)在《转让信用证操作问题》中提出:(1)由于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经审核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换单后所有的单据该银行还要根据原证重新审单,确认无误后才将其邮寄原证的开证行。为此,转让行的某些业务人员认为既然原开证行收到的是换单后的单据,所以只要认真审核换单后的单证即可,因而不重视在第一时间对第二受益人递交的原始单据进行审核,有的甚至放弃了这一环节的审单程序,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2)作为转让行审单后,若发现单中存在不符点,不管该不符点是否最终会被第一受益人所接受,均应于第一时间先电告第二受益人改单,只有在第二受益人未能在给定时间内改单时再通知第一受益人,由其决定退单或凭其担保出单。(3)尽管转让信用证上列有“先收后支”条款,但这并不代表转让行可以对第二受益人不尽其应尽的责任,即便失职,犯错也可以此为挡箭牌而心安理得地不承担责任,应该说没有一项条款的设置是为允许某人或某方犯错而制订的[2]。王专英,袁文胜(2000)在《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之我见》中提到:信用证的流通性和信用证的欺诈是孪生兄弟,对信用证流通性的过度强调会导致欺诈风险的增加。不法商人正是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炮制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假单据向开证行交单以获得兑付,而不管自己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否得到履行。而开证行一旦兑付,就3丧失了追索权。从银行的角度按照业务操作的先后顺序探讨在各个环节对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防范措施[3]。慕德升(2004)在《跟单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到:受益人将信用证的项下全套单据直接交付于收货人,而直接由收货人来付款于受益人是可以被接受的。此种观点广泛的在实际商业习惯中是可以得到实现的。信用证过去是一种支付的手段,而现在的信用证更接近于担保概念,不但是一种支付手段,而是一种保证的手段来实现支付的辅助功能,加强承兑的可靠性。应对交易方的信誉和资信有所掌握或者通过出口保险制度来回避降低风险,而且更要加强对信用证项下货物的质量和相关单据,严格遵照合同履行的同时,严格的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来交付信用证单据[4]。胡天行(2005)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各方的业务风险分析》中提出:转让行对转让证条款的风险,转让行在进行信用证转让时可以进行改变的内容。在实务当中,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一些貌似合理但却超出UCP500规定的要求,对此,转让行一定要慎重处理,不能随意接受客户的要求,否则转让行可能面临处理不当的风险。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只在特殊情况下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障;一般得不到转让行的付款保障;面临第一受益人换单后不可控制的风险[5]。孙光锐(2005)在《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风险与规避》中提到:第二受益人所受的主要风险:(1)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可能不佳;(2)可转让信用证内的“软条款”;(3)信用证被转让后部分条款的变化;(4)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可能联手欺诈;(5)第二受益人向开证行主张支付的权利无充分保障;(6)第一受益人保留拒绝转让行将原可转让信用证的修改内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7)第一受益人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时间、有效期规定得过短;(8)转让行所加列的“先收后支”条款;(9)第二受益人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6]。余桂霞(2006)在《浅析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提到:(1)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在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第二受益人的承担的风险往往最大。因为正常情况下,向开证行交单所偿的直接当事人是第一受益人而不是第二受益人,银行的付款承诺在金额和时间上都受到银行对第一受益人履行付款的约束。(2)第一受益人的风险:中间商在贸易中承担了向买方交付货物和向卖方付款的双重责任,因此无论是买方拒付货款,还是卖方没有交货,中间商都需对受害方承担违约责任;延迟换单的风险[7]。徐晓莉(2006)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中提到:(1)单证不符遭到拒付的风险;(2)尴尬的法律地位带来的风险;(3)信用证转让中出现差错带来的风险;(4)第一受益人置换单据带来的风险;(5)转让行处理单据不慎带来的4风险;(6)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融资的风险;(7)第一受益蓄意制造骗局的风险[8]。柴晔(2006)在《谈谈转让信用证》中提到:1、第一受益人在换单时,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疏忽使单据出现了不符点,造成开证行拒付。2、第一受益人利用与开征申请人之间的客户关系和换单的机会,故意将正点单据换成不符点给开证行提供拒付的机会,然后提出降价等不合理要求迫使第二受益人妥协,最终获得一定的好处。因此,国内公司在运作转口贸易时,如果对中间商的资信没有把握的话,操作转让信用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9]。林孝成(2005)在《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法律关系分析》中提到:(1)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也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第二程业务不是银行信用,其实质是一种商业信用。这使得第二受益人必须承担第一受益人单据中有不符点(如前述案例)、转让行寄丢单据、开证行过于挑剔、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开证行拖延付款甚至拒付货款的风险。所以第二受益人不得不为许多自己不能控制的、并不是自己错误引起的风险和失误承担损失。(2)从资金融通方面来看,也对第二受益人造成困难,使其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10]。2、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对策的研究孙光锐(2005)在《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风险与规避》中提到:第二受益人的风险规避措施:充分了解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资信状况;仔细审核可转让信用证中是否包含软条款;争取增加转让行的责任;要求第一受益人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实际供货商可对中间商进行劝说,要求进口商将信用证直接开给供货商;第二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条款严格制作单据;第二受益人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的同时,可通过中间商要求第一受益人汇付部分定金,以作为定单顺利成交的保障[6]。余桂霞(2006)在《浅析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提到:(1)出口方的防范措施:1)通过合同和信用证条款维护自身利益;2)充分发挥中间商的积极作用;3)减少单证不符。(2)进口方的防范措施:1)审慎选择开证行;2)争取订立FOB贸易合同[7]。徐晓莉(2006)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防范》中提到:第二受益人防范风险的措施:(1)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取代可转让信用证;(2)审慎审核信用证,避免陷阱条款;(3)对的第一受益人进行资金、资信的调查;(4)出口商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8]。郭竞(2000)在《如何处理可转让信用证下的单据》中提出:由于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对第二受益人(即实际出口商)风险较大的一种结算方式,因此第二受益人在接受提单条款应格外小心,应坚持自己作为发货人,收货人可为“凭发货人指示”或5“凭银行指示”,不要轻易接受记名提单,以防中间商同开证行相勾结来骗取货物,使出口商货款两空。当然在交易前,对中间商进行必要咨询调查也非常必要[11]。冯耀鹏(2004)在《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规避》中提到:可转让信用证下,转让行对单据的审核较为严格,这要第二受益人应力求正点交单,避免出现任何细小的不符点)给收汇带来麻烦。作为转让行审单后,若发现单中存在不符点,不管该不符点是否最终会被第一受益人所接受,均应于第一时间先电告第二受益人改单,只有在第二受益人未能在给定时间内改单时再通知第一受益人,尤其决定退单或凭担保出单[12]。张碧安(2004)在《信用证欺诈的预防措施》中提出:(1)原则性措施: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注意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严格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络和协作。(2)技术性措施:开证申请人可采取技术性措施;受益人可采取技术性对策;开证行可采取技术性对策[13]。黄繁华(2004)在《可转让信用证特征与风险防范》中提到:作为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应尽量争取由自己直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