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中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境内农村公路重点工程的新改建养护大修工程。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三、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第四条监督职责(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了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2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是否合格。(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八)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第五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3(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七)施工单位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施工工艺情况。第六条监督检查权限(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员或小组。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第二章质量监督程序第八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签发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为止,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第九条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监督申请书由综合办受理,质量监督科负责承办。监督申请书由质量监督科存档。第十条项目法人编报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包括下列附件,及《晋中市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之规定提供的资料。一、项目立项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4三、工程概况。四、施工合同段划分及主要工程数量。五、项目法人概况。六、设计单位概况;单位资质复印件。七、施工单位概况;单位资质复印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八、监理单位概况;单位资质复印件。九、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十、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框架图。十一、根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各合同段编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一览表。第十一条市质监站质量监督科在综合办收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和核实,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齐全的予以办理监督手续(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的原因,同时书面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送项目法人签收留存。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到质监站办理项目执业登记和农村公路监理临时项目登记证申领手续,由市质监站综合办受理,监理管理科负责承办。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理单位填写的《监理工程师执业项目登记申请表》并经项目法人核实盖章。5二、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外省(市)监理人员须附监理资质证书原件。三、农村公路监理临时项目登记证申报表。第十三条质监站监理管理科在收到监理单位的项目登记材料后10日内完成项目登记手续,并将登记结果抄送项目业主。监理人员登记须按项目填报项目登记报表,一式三份,一份上报省站监理科,一份监理管理科留存,一份抄送质量监督科存档。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查方式、内容及频率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中间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四种方式。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见附表一、二、三第十六条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主要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法人。第十七条中间质量检查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状况的检查。检查侧重施工工艺、工程实体两个方面。兼顾部分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第十八条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第十九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6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中间质量检查每两月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安排。第二十一条工程中间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及频率一、质量管理行为检查(一)建设单位:按附表一检查项目随机检查每次应不少于1项。(二)设计单位:按附表一检查项目随机检查每次应不少于1项。(三)施工单位:按附表一检查项目,随机检查每次应不少于2项。(四)监理单位:按附表一检查项目,随机检查每次应不少于3项。二、施工工艺检查(一)路基施工阶段:按附表二检查18个小项中,每次随机抽查应不少于6项。(二)路面施工阶段:按附表二检查1、沥青面层14个小项中,每次随机抽查应不少于5项。2、基层11个小项中,每次随机抽查应不少于3项。3、水泥砼面层11个小项中,每次随机抽查应不少于3项。(三)桥梁工程施工阶段:按附表二检查1、桥梁工程21个小项中,每次随机抽查应不少于一项分部工程项。(四)隧道工程施工阶段:按附表二检查1、隧道工程19个小项中,每次随机抽查应不少于10项。(五)交通设施施工阶段:按附表二检查71、交通设施工程13个小项中,每次随机抽查应不少于4项。三、工程实体检查频率(一)按附表三检查,其中带※号项目每个合同段每次检查频率不少于检查总数量的30%。(二)路床弯沉:中间质量检查一般不查,其检查安排在交工验收检测时进行。(三)构造物工程砼强度随机抽查,交工检测时按规定频率检查。(四)对沥青面层压实度、矿料级配;砼面层强度、厚度;基层强度、排水工程铺砌厚度、支挡工程断面尺寸等项目每个合同段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资料:包括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检查反馈会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指令、检查意见书、检查通报、检查数据及行政处罚文书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指令:由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现场签发,并负责对指令落实情况追踪核查,此令用于检查中发现的个别严重不规范行为、存在的个别重大质量隐患和问题以及其他必须马上进行整改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意见书:由检查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并由检查组负责起草检查意见书,经站长阅审十日内送达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向质监站书面汇报整改情况及结果。检查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需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及检查项目8数据汇总表。第二十五条检查通报:适用于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或严重违规行为。也适用于表扬好的施工管理项目,好的从业单位。检查通报由监督负责人组织完成,成文后报站长阅审由站长签发。第二十六条项目检查数据由检查组负责整理汇总至附表四,并经检查方、被检查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工作简报:由质监站质量监督科负责人综合监督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报站长阅审后编发。简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时间、人员、工作依据。二、项目进展情况、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转情况。三、建设中值得肯定的经验和作法。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监督检查意见书、监督指令及检查通报签发情况。六、项目监督检查情况数据汇总表。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工作资料填写内容要齐全、准确、署名完整、字迹工整,监督资料用纸一律使用A4纸,按项目整理后归档。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二十九条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附表一所列4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列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被质量监督单位签发2次质量监督工作指令或通报批评、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要求的,9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第三十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表四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第六章工程质量交工检测第三十一条路基交工检测:各项目合同段路基分段完成后,进入路面施工7日前,由项目法人向市质监站申请路基交工检测。申请由市质监站综合办受理,检测管理科负责承办,并负责完成路基交工检测。第三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项目工程在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市质监站提出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由市质监站综合办受理,质量监督科负责承办,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正文。二、工程概况。三、合同段投资额。四、施工单位明细表。五、监理单位明细表。六、主要工程数量表。七、高填深挖及特殊路基处理段一览表。八、隧道工程一览表。九、桥梁工程一览表。十、通道工程一览表。十一、涵洞工程一览表。十二、支挡工程一览表。10十三、房建工程一览表。十四、设计单位评价意见表。第三十三条交工质量鉴定检测:市质监站质量监督科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交工质量鉴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意见。交工质量鉴定检测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件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第三十四条检测报告由质量监督科负责完成。送站长阅审后成文。检测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监督档案,一份送项目法人。检测报告应说明下列要点:一、合同段简介。二、检测依据。三、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四、检测结果(只对主要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作定性描述)。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三十五条完成工程项目交工鉴定检测后,由质量监督科负责起草交工鉴定检测意见,送站长阅审后以质监站正式文件印发,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测意见应说明下列要点:一、建设项目简介。二、检测组织情况。三、检测依据。四、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五、检测结论(根据检测数据作定性评价)。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1第三十六条交工质量鉴定检测完成后,由质量监督科完成监督资料整理。第七章工程质量竣工检测鉴定第三十七条交工验收合格项目,在试运营期内,项目法人负责对交工质量鉴定检测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内容按要求完善落实至合格,在竣工验收前,向市质监站提出竣工验收复测申请。复测申请由市质监站综合办受理,质量监督科负责承办,质量监督科在收到复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