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商务办公楼安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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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标准编号:DB31/329.8-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0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31/295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B/T14308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旅馆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旅游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留宿浴场、公寓式酒店等。3.2公寓式酒店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3.3候车区旅馆、商务办公楼人员上下车辆的专属区域。4.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4.1总体要求4.1.1旅馆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表1旅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彩色摄像机三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的正门外强制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候车区强制3地下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4三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之间的车辆通道强制5三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的地下停车场(库)电梯厅强制6停车场(库)内推荐7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强制8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前厅(大堂)强制9电梯轿厢、底层楼梯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库)楼梯出入口强制10三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的底层电梯厅强制11其它楼层电梯厅、楼梯出入口和非客房通道推荐12餐厅、酒吧、会议及康乐设施场所的楼层电梯厅、楼梯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强制13客房通道强制14自动扶梯出入口强制15避难层楼梯出入口强制16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强制17贵重物品寄存处强制18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9人脸识别系统终端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2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推荐21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设备层、财务出纳室、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强制22紧急报警装置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财务出纳室、贵重物品寄存处、小件行李存放处强制23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24出入口控制系统贵重物品寄存处、小件行李存放处推荐25声音复核装置总台接待、收银处、外币兑换处推荐26电子巡查系统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油库、总机房、电脑房、闭路电视中心、停车库(场)、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强制27控制、记录、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28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强制29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防盗栅栏财务出纳室、客房门强制30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4.1.2商务办公楼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的要求配置。表2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系统彩色摄像机正门外候车区推荐2停车场(库)出入口强制3地下停车场(库)电梯厅、楼梯出入口强制4办公区域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5电梯轿厢强制6办公区域各楼层的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主要通道强制7商场、康乐设施场所、租赁用会议室的楼层出入口推荐8总服务台强制9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推荐11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财务出纳室强制12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推荐13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强制14紧急报警装置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推荐15总服务台、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6防盗报警控制器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推荐17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8出入口控制系统单位重要部门推荐19电子巡查系统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停车库(场)、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强制20控制、记录、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21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安防中心控制室、财务出纳室强制22业主及租赁单元推荐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检验、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4.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4.1.5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75的规定。4.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旅馆、商务办公楼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统一施工、独立验收。4.2系统的设计与施工4.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1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监控图像应减小俯视现象;b)应减少或避免监控图像出现逆光;c)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d)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⑴固定焦距、方向;⑵不应有监控盲区;⑶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⑷出入人员面部的监控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4.2.1.2正门外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广场,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门外街面或广场上的人员活动情况。4.2.1.3候车区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人员的上、下车动态和停留车辆的牌号。4.2.1.4旅馆前厅(大堂)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并避免出现监控盲区。4.2.1.5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安装于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楼梯人员的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的,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4.2.1.6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门一侧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并避免出现图像干扰。4.2.1.7自动扶梯口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的面部特征。4.2.1.8安装于主要通道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4.2.1.9客房通道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视范围应能覆盖客房通道的全程,监控图像应能显示客房通道内人员的体貌特征,且能分辨出旅客进出的房间。4.2.1.10总台接待(包括商务办公楼总服务台)、收银处、兑换外币处和贵重物品存放处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对来客的接待过程。收银处、兑换外币处的监控图像应清晰显示旅客的面部特征。4.2.1.1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GB50198-1994表2.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低于3级的要求。4.2.1.12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4.2.1.13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4.2.1.14系统的终端应留有与外界联网的视频模拟输出接口和数字数据接口。4.2.1.15具有16路以上视频图像显示的系统在单屏显示所有监控画面时,应另配置监视器、视频切换器,对部分图像实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4.2.1.16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a)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b)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c)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d)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静态或移动有人脸图像进行,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4.2.1.17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实时或移动侦测视频图像记录,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动变化的声光提示。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s,旅馆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商务办公楼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31/295的要求。4.2.1.18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规定。4.2.2入侵报警系统4.2.2.1设有独立围墙的场所,宜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不应有盲区;b)防区的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c)应24h设防;d)其他安装要求应符合DB31/329.1的相关要求。4.2.2.2室内入侵探测器的探测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5m,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4.2.2.3商务办公楼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应预留入侵报警系统管线和接口,各单元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宜能独立布撤防。4.2.2.4入侵报警系统的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4.2.2.5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在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2.6除安防中心控制室以外,其它部位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其信号均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即在启动时所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向安防中心控制室传送。4.2.2.7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不大于2s;b)采用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4.2.2.8入侵报警系统相关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4.2.2.9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4.2.2.10入侵探测器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要求。4.2.2.11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4.2.2.12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4.2.3出入口控制系统4.2.3.1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4.2.3.2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以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d。4.2.3.3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4.2.3.4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94的规定。4.2.4声音复核装置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总台服务员的对话内容,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d。4.2.5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4.2.6电子巡查系统4.2.6.1系统信息采集点(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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