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现场检查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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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现场检查基本原理第一节现场检查的目的和作用现场检查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的基本方式之一。现场检查目前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加强金融监管、履行监管职责的基本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银监会可以发现、识别、计量和判断金融机构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内控、市场风险敏感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管手段,确保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一、现场检查在金融监管中的位置及含义金融监管的方式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相互补充、互为依据,在监管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当局通过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以及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报表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持续的监控,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具体操作方式是: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对比各项监管指标,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监控业务经营状况和动态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要求金融机构对监管提示或监管意见积极采取措施整改。金融机构业务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及报送的及时性是进行有效非现场监控的前提条件。对非现场监管所采集的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判断有赖于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监管人员到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督促金融机构合法稳健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金融机构及金融体系的安全的一种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是相对于非现场监管而言的,它与非现场监管构成了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两种最基本的检查方式。非现场监管是指连续不断地收集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财务资料、监管报表等,监测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各种数据和比例变化,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特别是不良资产的发展趋势,及早进行风险的预警预报。因此,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功效是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与之相比较,现场检查除具有非现场监管的功效外,还能起到非现场监管难以起到的作用,尤其是对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和评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及经营管理水平方面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现场检查是非现场监管的充实和提高,非现场监管是现场检查的准备和基础,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现场检查予以全面的核验和确认,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构成银行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二、现场检查的目的(一)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关系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之经营管理风险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倒闭的事件不断发生。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而且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现场检查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要对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及时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减少和纠正高风险以及违规经营管理行为,避免由于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对其他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所带来的冲击。(二)保护存款人和公众利益商业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一方面集中了资金提供者的资源,一方面集中了资金需求者的愿望。商业银行集中了社会各阶层、各部门暂时闲置的货币和资本,与社会各方面联系十分广泛和密切。如果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出现重大风险问题,势必会影响到广大存款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银行监管当局就是要通过现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合法经营,确保银行经营管理的稳健和安全,从而保护存款人和公众利益不受损害。(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有效机制。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无不追求一个适度的竞争环境,既可使企业公众获取优质服务和合理定价,又不至于引起银行因经营失败而破产倒闭,导致经济震动。为此,银行监管当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银行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的无序竞争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和纠正,为商业银行创造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四)维护金融市场的法纪法规金融市场良好发展的前提就是严格遵守国家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其立足根本就在于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因此,维护金融市场的有效和稳定,就必须监督商业银行是否在国家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框架下合法合规经营,严肃法纪法规。银行监管当局通过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现场检查的作用银行监管当局通过对商业银行实施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这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发现和识别风险的作用银行监管当局通过现场检查,审查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循国家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对宏观经济金融调控的要求,是否符合金融监管要求,是否按照会计核算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和统计规定进行会计账务及统计资料处理;是否遵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由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决策失当或者业务操作失当等在多大程度上引致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现场检查有助于银行监管当局及时发现和识别风险,并针对风险的程度、涵盖的业务领域以及所涉及的机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二)保护和促进作用银行监管当局通过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正当的、合法的经营活动以及先进的管理操作做法要加以肯定并予以保护。同时还可以针对商业银行在执行政策法规以及经营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进行指正,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促进其提高执行国家金融法规的自觉性,促进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反馈和建议作用银行监管当局通过现场检查,可以对金融宏观调控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及其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否相适应等问题进行客观的检验,对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促进监管部门政策法规制度的及时修订和完善,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四)评价和指导作用通过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可以对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价,从而可以对单个商业银行或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整体分析和判断。此外,银行监管当局还可以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管理与内控状况、市场风险敏感度等状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对于经营管理情况欠佳的商业银行,可以重点监控其风险状况,针对商业银行的不足与弱点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和指导,督促其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水平。第二节现场检查的原则为了实现现场检查的上述目标,银行监管当局在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内控优先原则、风险与合规性并重的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公开监管原则以及延伸原则。一、内控优先原则现场检查还应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和内控状况进行评估。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和内控进行现场检查,只能形成商业银行的外部约束,而不能替代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作用。检查人员对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估,是推动被检查机构改善风险管理,抑制问题发生和解决问题的根本。同时,现场检查的目的不仅限于证实一家机构在某一特定时刻能够满足监管当局的标准,还在于确保这一状态能够持续,不仅强调解决现在的问题,更强调识别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二、风险性与合规性并重原则现场检查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审核商业银行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更为重要的还在于促进和鼓励被检查机构审慎经营,提高识别、测量、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现行法规和政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指标,加强合规性检查实际上在总体上确保了被检查机构的管理素质、控制水平和风险承担能力。然而这些规定不可能适应经营发展的新趋势,或者适合所有类型和背景的银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现场检查则有助于揭示这种差异及其内涵。通过评价被检查机构对各类风险识别、测量、管理和控制的能力,检查组可以提出监管建议或采取监管措施,促使其提高控制风险水平,加强风险管理。三、效率原则在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应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1)应对不同机构运用不同的监管资源,监管部门可以依赖外部审计、内部审计,或者银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水平承担部分对被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责。上述主体履行职能的效率越高,监管部门投人的精力则相对越少。当然,判断上述主体工作成效的高低,以及监管当局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借助他们的工作成果也有赖于多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积累的经验;(2)针对不同银行和不同地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点来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力度。现场检查应对被检查机构的高风险业务和集中性业务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可能存在管理控制薄弱点的环节;(3)在现场检查中,检查组长应合理分配时间和人力资源,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管理素质,以及上次检查形成的结论是分配监管资源和时间的参考因素。四、公平对待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就是在现场检查中,不论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监管原则并不矛盾,分类检查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平对待原则目前日益贯穿在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随着经济金融国际一体化的发展,为了贯彻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经济原则,各国监管当局更加重视这种公平对待原则的对外适用性,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监管当局在对金融市场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也要对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资产规模、不同风险状况、不同业务特点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检查标准,确保现场检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五、公开监管原则公开监管原则是指加强现场检查的透明度。银行监管当局在实施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必须明确检查要求和内容,并公布于众,使商业银行在明确检查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检查,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增加透明度目前也成为国际金融服务领域通行的原则之一。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员国在金融服务贸易中充分实施透明度原则,切实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监管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决策者应当把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创造公众预期作为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场检查作为银行监管当局管理金融市场的重要举措之一,应当向商业银行适当披露现场检查的结果和成效,督促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但此原则并不排除银行监管当局为了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考虑,对某些重大现场检查信息进行分类保密处理。六、延伸原则现场检查的关键是查清事实,反映问题。检查并不限于完成一项任务,把检查方案中规定的程序履行一遍,而在于发现被监管机构现时的和潜在的风险点,帮助被检查机构完善机制,监督执行情况,约束非正常的经营目标和行为。因此,对超越检查内容的有疑问的方面,检查组组长可以决定延伸检查范围,拓展检查深度,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或有关部门介人,而不能局限于检查方案所确定的范围和时间要求。第三节现场检查的内容现场检查的内容取决于现场检查的具体目标。银行监管当局在安排和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活动时,首先要根据检查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决定检查内容的取舍。一、现场检查的内容从现场检查的功能来讲,现场检查可以对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现状作出基本评价。银行监管当局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合规性检查的目的是督促金融机构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各项金融规章制度,保持金融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正处于改革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金融运行机制还不完善,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也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金融机构是否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是否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方针,是否认真执行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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