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篇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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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法律篇读书笔记【篇一: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读书报告】《国家篇法律篇》读书报告《国家篇法律篇》【古罗马】西塞罗著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8月版一、作者生平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他出身于骑士家庭,年轻时致力于研究希腊哲学,有攻读法律担任律师。公元前75年任西西里的审判官,于公元前63年当选为罗马的执政官。在此期间,他因镇压凯提琳的反叛而威信大增,被元老院授予非常权力,并获得祖国之父的称号。公元前43年,西塞罗因批评安东尼的专横无道被安东尼杀害。西塞罗不仅是一位非常著名的政治家,而且是一位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在学术上,他继承和发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它主要的贡献一是用对话的形式将古希腊哲学传到罗马,二是把古希腊的斯多噶派的理论介绍到罗马,并影响了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在古罗马时代的影响在中世纪时代渐渐衰落,但在文艺复兴时被重新振兴。彼特拉克在14世纪重新发现了西塞罗的书信,由此开始了文艺复兴学者对西塞罗的重新研究。《国家篇法律篇》是西塞罗晚年的著作,在《国家篇》,西塞罗就国家、政体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学说;在《法律篇》他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探讨了自然、法、正义的关系,探讨了在国家中法律与宗教的结合以及官吏的管理,他的自然法理论也构成了国家观法律观的理论基础。二、读书报告【国家篇】1、国家是什么西塞罗关于国家的定义不同于柏拉图“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交换产品正式我们合作建立城邦的本来目的”,他认为“国家(commonwealth)是一个民族的财产。但是一个民族并不是随随便便的一群人,不管一什么方式聚集起来的集合体,而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争议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自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自自然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p35)由此可观,西塞罗的国家理论中带有社会契约的萌芽。2、政体的分类政权在国家稳定中占有主导地位,“每一个国家,如果要长期存在,都一定要由某些审议性的机构来治理”。(p36)西塞罗将政体分为三种形式,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众政体。他是这样区分三种政体的:“当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人手中时,我们称此人为君主,而这种国家的形式就是一个君主国。当最高权力由被挑选的公民执掌时,我们说该国由贵族统治。不过当最高权力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时就出现了一个民众政府。“(p36)在论及何者为最优时,西塞罗提出了一个“混合政体”,即“在我看来,君主制就是这三种基本政府形式中最好的一种,但是,一种温和的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结合了这三种优良的简单政府形式)甚至比君主制更为可取。因为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合高贵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判断和欲求。这样一种宪制(constitution),首先提供了某种高度平等,而平等是自由人在任何比较长的时间内难以置之不顾的;其次,它具有稳定性。因为前面提及的初原政府形式容易蜕化成相应的堕落的政府形式,君主为一个暴君所取代,贵族集团为一个寡头派别所取代,民众为暴民和无政府状态所取代;但是,尽管这些政体常常转变为一些新的政体,这种情况对混合的而又恰当均衡的宪制来说却不经常发生,除非统治阶级中犯了一些重大错误。因为,当每个公民都被牢固地安排在其自身地位上时,就没有理由发生变化,此外,这种政体不存在一种蜕化了的、因此其自身可能堕入或陷入的形式。”(p53)即共和政体,此政体在下文还将提到。【法律篇】在《法律篇》,西塞罗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理想政体,构建了一个分权制衡的权力体系。(一)自然法学说1、自然、理性与法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一书中如是评价:“他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象斯多葛派哲学家一样,他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视之,并把理性设想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西塞罗在法律篇中认为,理性是大自然所固有的,即“由于所有拥有理性的事务都高于那些没有理性的,而且既然任何事物高于宇宙的大自然这样一种说法是一种亵渎,我们就必须承认理性是大自然所固有的。”(p191)西塞罗用理性定义了法:“法律是根植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reason),那么看来他们是正确的。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p158)关于自然、理性、法的关系,西塞罗认为理性源于自然,理性即法律:“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p187)“因为理性还存在,它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基于此,西塞罗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部都是正义的。即恶法不为法:“即使,僭主颁布了这样的法律,难道就真是这样吗?”(p170)“我们只要按照大自然的标准就可以高手到善法和恶法的差异”(p171)。2、正义观在对法律的探讨中,不可避免要探讨什么是正义、正义的来源等问题,西塞罗认为要解释正义的本质,必须从人的本质中去寻求。在正义的来源上,西塞罗认为正义与法律都由大自然区分,即“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p166)因此“我们只要按照大自然的标准就可以感受到善法和恶法的差异;不仅正义与非正义,而且光荣与耻辱的事物也毫无例外的由大自然区分开来了。”(p171)“如果大自然中不存在正义,而且那种基于功利的正义的形式可以为功利本身所颠覆的话,俺么由此而来的就是正义根本不存在。如果不是把大自然视为正义的基础,那就意味着摧毁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p170)由于法律与大自然密不可分,正义与法律亦密不可分:“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法律是否已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p170)因此,法律应当是正义的,公民应尽职尽责并毫无怨言地服从它们。对于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西塞罗表述为:“正义指示我们不伤害一切人,要考虑整个人类的利益,去分给每个人他的应得,不要去触动神圣的或公共的财产。”(p100)(二)法律与宗教西塞罗将神性置于第一位,即“宇宙服从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p224)在此阶梯下,西塞罗创制的法律与宗教密不可分,法律应当是一种信仰,条约的神圣性及人的敬畏可成为法律效力的渊源:“如果一个人还记得,人们如何经常以发誓来批准条约,条约的神圣对我们的福利是何等重要,多少人由于畏惧神的惩罚而不敢犯罪,以及当不朽的众神或作为审判人,或作为见证人而成为公民联合体的成员时这样的联合体变得何等神圣,他怎么会否认这样的信仰很有用呢?”(p191)最接近众神的习惯与礼仪“必须永远继续下去”。(三)官吏制度1、总体表述官吏制度是对国家制度的完善,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官吏的职能在于“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管理。”由于“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管理的安排所决定的”(p224),那么西塞罗的理想国家在官吏安排上必定有其特点,即对执政官的界定及分权制衡。2、分权制衡西塞罗的“混合政体”实际上是一种共和政体,在这种政体中,他给出了一种分权制衡的方案。其一,立法权。西塞罗将立法权赋予元老院。他指出“元老院的权力是由我们的下一款合法确定的,这条款就是:它的法令具有约束力。”“如果承认元老院是公共政策的领导者,并且所有其他等级都维护元老院的法令,并愿意允许最高等级以其智慧来进行治理,那么这一妥协——最高权力给予人民而实际权力给予元老院——就使我描述过的那种平衡和谐的制度成为可能。”(p238)其二,行政权。行政权赋予最高执政官。“应该有两位拥有王权的官吏。因为他们实施领导、做出判决并进行协商吗,根据这些职能,他们被称为总督、法官和执政。在战场上,他们掌握最高军事权,他们不隶属任何人,民族安全是他们的最高法律。”(p226)其三,司法权。“授予司法权力是为了确立人民对上诉案件有审判的权力;授予占卜权力则是为了以一些貌似有理的搁置借口而使许多元益的公民大会得以休会。”(p238)其四,监察权。“官吏。在约束他们的任职后,要对同一些监察官报告并解释他们的职务行为,监察官将对他们做出初步判断。”(p249)监察权的重要性体现在“监察官的职位永远不得空缺。”(p226)【篇二:《柏拉图(法律篇)》读书笔记】《法律篇》是柏拉图一生当中最长,也是最后一部著作。在这本书的十二卷中,前三卷讨论了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随后重点落在了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城市。第四和第五卷讨论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剩余的各卷都是细致地为三人谈话中想象出的城市描绘各种法律制度。很明显,这样的一部著作一定会涉及到大量的政治和法律的基本问题。但是,当打开了《法律篇》之后,随着柏拉图讨论的展开,涉及的内容包括了公共和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广。从人物的安排上说,不像柏拉图的其它对话作品一样,在《法律篇》中苏格拉底并没有出现。这是因为《法律篇》中的对话是发生在克利特岛上,而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的作品中一直没有出现在雅典以外的地方。《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来客和两个老人,一位是斯巴达的平民梅奇卢斯,另一位是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亚斯。对话发生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位雅典来客,看起来很像苏格拉底,但书中从未提过他的名字,与两位去往宙斯神庙朝圣的老者相遇,他们以米诺斯审判为开始展开了对话。米诺斯是克里特岛的王,死后做阴间的法官,据说是古老法律的制定者,每九年向宙斯询问法律制定的建议。在传说中,每九年的这一天,是时间最长的一天,也正是因为这样,三位智者的谈话才能持续十二卷之长。对话主要集中于雅典和斯巴达的法律,主要的论题是:神意的发现,神法和法律的制定;智力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哲学、宗教和政治的关系;音乐、锻炼和舞蹈在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随着一步步的分析多里安的制度缺陷突出出来,于是雅典来客开始描述一种可以挽回局势的制度。第一卷的剩余部分和整个第二卷都在讨论酒会以及音乐和舞蹈的教育意义。这一部分十分的冗长,柏拉图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并为此道歉。但这一些都是为了讨论法律的动机,从哲学的角度上看,讨论动机远比提出建议更加的重要。法律的目的是美德。所有美德的前提是自我节制、自我控制、自律与克制。自我节制这种美德的获得取决于在正确道路上的成长,以及其中的快乐与痛苦。饮酒、音乐与舞蹈都是为其提供保证。第一和第二卷为全书提供了一个方向。我们考虑法律制度就是为自律美德提供条件,法律制定大抵是个教育的问题。第三卷看起来像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我们在这里读到了以大洪水为开端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在多里安语言的描述中,这段历史是辉煌的顶点,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他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崩溃,而这崩溃的原因就在于前两卷所论述的缺少自我控制。斯巴达独自幸免于这种崩溃的灾难,原因是斯巴达人成功地将成员之间相互约束的因素相结合以推动基本制度(政治体制)的发展。在这里我们引入了混和政治体制的观念。政治体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专制和民主,各有其典型的代表:波斯和雅典。但是两者最终都因为统治原则的单向一化而衰落。波斯的衰落源于专制者缺少自我控制,而雅典是因为民众权利的无限扩张。所以,一个令人满意的政治体制要将专制和民主结合起来,以便使两者可以相互制约。第六卷和第七卷的主要内容是法典立法。第一位的法律我们可以称为宪法,即召开全民会议、选举执政官和委员会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权力划分。然后是对城市法律的细致描述。对法律的讨论从家庭和婚姻法开始,继以教育、军事训练,以至农业和经济问题立法。第九卷讨论的是刑法的核心问题,包括盗窃、谋杀和伤害等等,里面有关于惩罚和责任目的的讨论。第十卷在理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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