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定位与发展战略姓名:刘以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工商管理指导教师:陈宏民2002.3.24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战略定位与发展战略作者:刘以非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喻明艳发展黑龙江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基本思路2007本文讨论在全球信息产业飞速发展、网络经济迅速兴起、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现代国防和未来战争中尖端技术不断崛起的今天,集成电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示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发展方针,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信息产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促进科技进步、加快结构调整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基础,如果没有自己强大的集成电路产业,中国失去的将不仅仅是争夺未来庞大信息产业市场的主动权,而且将危及国家经济、政治和国防安全。2.会议论文穆京祥中国大陆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分析2006集成电路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集成电路技术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核心,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关键技术,其技术发展已成为当代经济增长的倍增器、科技进步的推动器和国防安全的稳定器.集成电路产业是当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和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已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战略性工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已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主要是中国大陆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分析。3.会议论文王寅生以科学发展观展望民族信息产业2007以科学发展观论述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方向,论述民族信息产业的希望。信息产业包括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计算机产业、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产业、信息内容产业等。作为牵动民族信息产业发展的动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软件技术、计算机IPv6技术、嵌入式工业控制系统技术和网格技术等,已经开始普及应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即是产业安全问题,只有发展民族信息产业才能够最终解决信息安全问题。4.会议论文张琪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要加速先行2003集成电路是现代信息产业和信息社会的基础,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核心技术。随着全球信息化、网络化和知识经济浪潮的到来,集成电路产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事关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和信息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本文分析了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现况,并对发展目标与任务进行了简述,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措施。5.学位论文胡薇薇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2007在信息产业高度发展的今天,集成电路技术被认为是信息产业的基石,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而集成电路相关的知识产权,更是关系着科技进步与产业发展,为此,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纷纷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并制订各种政策实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此保护本国的核心技术,推进本国经济的增长。我国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体制下,集成电路技术和产业发展落后,十五期间国家提出了大力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号召,并先后制订各种政策鼓励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取得长足发展,但主要是集中在工艺制造和封装测试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仍然不多,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侵权行为履有发生,这些使得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后劲不足,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问题更加突出。本课题研究了我国目前集成电路技术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现状,总结了目前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受的限制,集中表现为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在此背景下重点分析了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政策和国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通过法经济学理论分析了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护程度的问题,并对比了我国台湾地区推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以及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从而分析得出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最后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企业层面分析应该采取的发展对策,特别提出了在我国建立硅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这一模式,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6.期刊论文丁道勤.DINGDao-qin我国产业政策法律化研究——以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立法为视角-中国软科学2007,(8)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占有特殊地位.我国颁行18号文件等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中美集成电路增值税争端,使得18号文件等产业政策越来越不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本文结合产业政策法的内涵和特点,提出产业政策法应包括实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法两大方面,认为我国当前亟待加快立法,将此类产业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为产业发展创造稳定的、可预期的法制环境.7.会议论文王寅生以科学发展观展望民族信息产业2005中国的信息产业,包括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计算机产业、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产业、信息内容产业。作为牵动民族信息产业发展的动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软件技术、计算机IPv6技术、嵌入式工业控制系统技术和网格技术,已经开始普及应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了产业安全问题,只有发展民族信息产业才能够最终解决信息安全问题。8.会议论文邹世昌半导体芯片制造业在信息产业中的地位与作用2000目前以集成电路为基础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世界贸易额已达1亿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集成电路芯片已发展到将整个系统集成在一个芯片上的系统技术(SOC).本文探讨半导体芯片制造业在信息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9.期刊论文王胜举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抢占信息产业战略先机——《集成电路产业十一五专项规划》解读-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8,(3)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更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制定并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件)以及关于进一步完菩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文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10.期刊论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半导体技术2001,26(2)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和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數木瘢刂贫ū景旆ā?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鼓励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三)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四)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每年以公告形式发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结果; (六)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集成电路认定机构负责受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六条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秘密。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集成电路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履行认定程序(认定程序附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上。 第十二条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认证机构将年审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信息产业部应在收到申诉后五天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诉;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就该异议是否成立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经核实后应立即报请信息产业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认定机构应报请信息产业部撤销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由信息产业部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有效认定证书及信息产业部的认定通知,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8fb79bf6-d672-4b45-b0e3-9e2c00caff65下载时间:20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