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勘察设计单位更好的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PPP事业部及公司相关规定、勘察设计合同文件、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管理策划等要求,特制订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勘察设计工作必须遵守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规定,严格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根据本项目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根据本项目的要求,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单位,归口管理为公司工程管理部。第二章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公司责任与义务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2.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如有)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公司应对勘察设计单位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4.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5.应保护勘察设计单位的投标函、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公司对勘察设计单位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6.公司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与义务1.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2.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3.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4.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公司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5.公司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勘察设计单位除在履行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6.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公司的管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配合咨询单位工作。7.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8.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新理念:“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四,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第五,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的理念。第六,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9.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6)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10.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11.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各项招标工作。(1)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2)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3)按公司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12.按公司要求派遣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后续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第三章勘察设计任务的实施第六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本项目工程(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叉、环保、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养护、服务、房屋建筑等))的勘察工作、初步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工作、征地拆迁图汇编、施工招标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所有工作,以及按公司招标规划中的招标子项目划分分拆概算、施工配合、后续服务等工作。2.本项目机电工程(含收费、监控、通讯系统)的勘察工作、初步设计工作、工程量清单、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初步设计的所有工作,以及按公司招标规划中的招标子项目划分分拆概算、后续服务等工作。第七条本项目勘察、设计时应当考虑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程序。从事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第九条公司鼓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第十一条投入本项目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且必须满足合同文件的要求。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书确定设计进度目标,编制设计计划,经公司批准后严格执行。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十三条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五)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第十四条编制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本项目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控制概算、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十五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应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当报告公司,公司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公司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五章勘察设计后续服务管理第十九条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第二十条按要求向参建单位移交控制测量桩位、标志和资料。第二十一条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派驻相关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后续勘察设计服务。第二十二条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配合公司对设计文件的优化,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及时提出意见或做变更设计处理。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变更图纸和工程变更台帐的记录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技术处理建议。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协助公司收集整理档案资料。第二十五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组织设计回访,与公司、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实现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第二十六条经常巡查工地,主动处理与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第二十七条派驻人员的日常工作应遵守公司日常管理要求。第六章保密及廉政制度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及后续服务中,不得泄露应该保密的资料或信息,不得与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串通作出有损国家或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公司将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检查与履约考核第二十九条按《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季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信用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设计计划管理工作流程附件2:设计成果评审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