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病防治,为劳动者创造一个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第四条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分别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依法负责本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社保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职业危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同时还负责职业病患者医疗、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经营计划部门负责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生产与职业病防护同时规划,同时部署,指导和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将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及时通知卫生部门。安全质量部门负责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宣传、培训和安全监督,并参与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有害作业用工管理与监控,负责职业病病人工作的调整与安置。财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计划的落实,监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工会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职业病患者待遇落实情况。第八条各级防疫机构职责中心防疫站在公司社保部门领导下,主要负责:(一)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二)本级有害作业场所及全集团千米以上长大隧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控。(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防护效果评价。(四)脱尘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子(分)公司防疫机构负责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检测监控、职业健康检查,尘肺患者的健康复查、监护、台帐资料与档案管理。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部职责(一)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制定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资料交工程公司档案室保管。(五)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做好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向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登记、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七)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劳动者报告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八)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第三章预防及监测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存在、使用放射性、高毒的仪器设备或化学品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申报,实行特殊管理。第十一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责任将工作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调动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应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明确管理责任人,确保正常运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项目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要定期检测、监测,每年不少于四次。公司、子(分)公司对重点项目和千米以上隧道每年检测、监测不少于一次。监测结果存入三级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程(包括工程的部分作业环节)转移给不具备有效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个人。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已脱尘的劳动者要根据作业场所粉尘中二氧化硅含量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般应间隔三至五年检查一次,对尘肺患者的复查,一般每年一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都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未成年人员、孕期妇女、哺乳期妇女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第十八条对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应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已经从事的要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由各单位组织。第二十条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二)调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三)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第六章职业健康教育与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在建项目要加强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二十四条及时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熟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努力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机构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公司和子(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法规;2标准、规范;3各类往来文件;4计划;5总结;6年度工作目标指标;7各级职业卫生组织机构;8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报告卡;9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卡;10存在职业危害项目统计(存在职业危害项目工程概况、在建千米以上隧道登记);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12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登记表;13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登记表;14尘肺病人登记表;15尘肺病人体检登记表;16脱尘人员登记;17脱尘人员体检登记;18项目职业卫生岗位培训登记;19项目职业病防治教育登记;20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登记;2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登记;22职业禁忌劳动者名单及调离情况;23本级宣传培训登记;24职业病报告卡;25专题会议资料;26宣传培训资料。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项目部应按照公司社保函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凡应立卷归档的技术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字迹工整,图表清晰,各技术环节审签手续完备,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六条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该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考核与奖惩按公司社保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社保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项目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由项目负责人、工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及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并全面负责工地职业卫生工作。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三、制定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目标、指标、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资料交子公司档案室保存。六、负责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七、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做好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向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落实职业危害的检测,并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登记、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九、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劳动者报告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职业卫生专管人员的基本任务一、职业卫生专管人员应当掌握国家、企业职业卫生现行政策规定,熟悉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二、协助项目领导制定职业卫生防治目标、指标、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三、组织劳动者做好各类健康检查。四、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六、做好职业卫生统计报表工作。七、完成其它职业卫生的日常工作。职业卫生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制度一、项目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措施),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二、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应列入目标指标加以改善,制定的目标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保持一致。2、应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的承诺。3、应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如果所设立的目标本年度不能完成,指标可以按年度设置,但要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4、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5、应满足工程合同的要求。6、应尽可能量化可测量。三、应定期监视和测量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及动态控制和管理绩效。四、管理方案是为实现目标和指标而制定的,它包括方法措施、职责分配和时间进度安排等,每项目标和指标都应有一个方案或一套措施来保证其最终达成。为了保证方案的实施,应将职责细化,如规定每项措施或步骤的起止时间,以及对投资较大的项目作出资金预算,并列入组织的年度财务计划。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职业病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分开。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获救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在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公告。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并有相关责任人进行维护。五、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配发齐全,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上岗操作。六、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作业,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履行。七、有关责任人必须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特殊情况应跟班检查指导,对查出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成专人落实,检查及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有害气体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有害气体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二、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的有害气体浓度并公示检测结果。三、优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隧道施工为无轨运输时,优选柴油或清洁能源发动机设备,定时进行维护保养,使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对受到条件限制,有害气体浓度经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允许浓度标准的作业,配发相应的滤毒口罩和足够数量的滤料,并督促按要求使用,严格执行无防护禁入制度;有害作业场所不得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