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史研究:帝国边区的客庄聚落:以清代屏东平原为中心(170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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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一期,頁1-28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帝國邊區的客庄聚落:以清代屏東平原為中心(1700-1890)*陳秋坤**摘要從帝國邊區的比較視野看來,清代屏東平原客庄聚落的地權結構顯示公共產權特別發達。包括祭祀嘗會田業和神明組織購置的以租粟為主的田業,約佔全聚落總田地面積70-80%。其次,客庄從1700年代發展出來的半軍事化民團組織「六堆」,結合村庄管事、宗族領袖和家族長老等掌管田業和社會救濟組織的精英,形成屏東平原一股有機的政治經濟勢力。本文認為,客庄先民因清初政府獎勵墾戶佔墾政策,先以佃戶身份,向閩籍業主墾戶接洽土地租佃生產關係。稍後,運用投資工本改良土地的途徑,轉化為田主階層,並建立排外性的聚落。由於客庄居民的墾地,位居屏東平原最富地下水源的農耕地帶,促使客庄享有豐富的自然資源;稍後,因緣於頻繁而長期的閩、粵分類械鬥事件,逐漸建成兼具防衛與攻擊的民團組織。關鍵詞﹕清代、屏東平原、客庄、閩主客佃、嘗會、公共田業、六堆、富水層*本文為參加中央研究院主題計劃「歷史視野中的中國社會比較研究」(2007-2008)部分研究成果。筆者感謝總主持人王秋桂教授和陳永發教授的支援。**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研究員來稿日期:2008年12月19日;通過刊登:2009年3月24日。2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一期一、前言二、清初佔墾風潮與閩主客佃生產關係三、客家田主階層的形成四、客庄公業組織及其規模五、管事與六堆聯盟的權力網絡關係六、結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元一六九八年秋,居住濫濫庄的溫,張、林、鍾等數姓青年,沿河來到萬巒鄉二溝水(現已崩消)發現官倉肚一帶未開拓之地,乃即遷居屋場(又曰庄坪)是為萬巒開庄之始。有一天午後休息時,忽發覺耕牛失蹤,於是全體出動,跟隨牛腳跡追尋。然叢林之下,不見天日,只好披荊斬棘,費了半天,才到離庄坪不過二公里處,發見牛羣在水塘嬉嬉混浴。農民們趨前一看,原來是一口如噴如湧的泉塘,當時苦於缺水,大家喜出望外,乃決定遷居於此。泉水在今萬巒鄉萬和村,李氏宗祠左傍,鄉人稱為「仙人井」。乃以此為中心,建設萬巒庄。既認定前途有望,即派人回濫濫庄,甚至遠回原鄉,邀集大批農民來此墾荒,闢出良田百頃。以後逐漸開拓頭、二、三、四、五溝水及其他地方,一共十三庄。將此井之由來敘述於茲,作為立碑感念之誌。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萬巒庄)李作尚公嘗撰文,「仙人井碑誌」1一、前言本文試圖從清朝邊區拓墾的比較視野,敘述清代早期土著和漢人墾佃在臺灣開墾過程中,經由政府地賦政策和土地商品化,逐漸建立以家戶為地權所有單位,並以村庄作為納稅單元的體制。2文中選擇位於臺南的臺灣府城3政治經濟1尹章義總編纂,《萬巒鄉誌》(屏東:萬巒鄉公所,2008),頁481。2臺灣歷經荷蘭人、明鄭和清朝的統治,在文化、經濟形態和族群關係方面,都呈現地區性的特色。帝國邊區的客庄聚落:以清代屏東平原為中心(1700-1890)3中心的邊區──屏東平原──作為論述焦點,主要原因在於邊緣地區的佔墾和開闢,可以反映初期政經勢力的運作以及移民墾佃落地化(territorialization)的過程。4所謂「落地化」,主要指國家權力為求控制人民和自然資源而將移墾聚落「村莊化」,以便強迫人口定居在一定地籍上的宅園。其次,政府為求能夠收到定時的地稅,經常利用地方權力中介,例如,「管事」或保甲系統,清查戶口和訂正田甲業主資料,並限定以家戶作為產權納稅單位,從而落實土地稅源。屏東平原最早是平埔族馬卡道族群的領域,不過在十八世紀初期,即在臺南府城有力之家的佔墾下,大規模化為水田蔗園,促使抽象的地理空間變成土地商品。國家也運用這些不在地業主招攬墾佃,建置草寮,結成村庄,乃至形成納稅單元。至於墾佃先是候鳥式來臺拓墾,「春來秋去」;稍後,在永佃權的誘因下,利用投資工本闢土成田的形式,換取獨立典賣的田園經營權利,轉而形成田主。在許多粵籍佃丁集中的聚落,則採取推派佃首充當「管事」的辦法,負責包攬村庄的稅務,從而避免衙役藉口清查漏報田業,隨意進村勒索。在墾戶和管事的中介下,屏東平原的草場在康熙39年至59年代(1700-1720)快速墾闢成水田蔗園,形成臺南府城最為重要的糧食生產基地。簡單說來,屏東平原的拓墾歷史過程,可以說明幾個現象。其一是農村土地分配不均,在十八世紀初期即已出現雛形。在1700年至1900年間,屏東地域的多數耕地都在臺南府城和在地業主的佔有下,形成大業主、小佃戶格局。其次,在不均衡的地權分配格局當中,卻因複雜的「一田多主」地權結構,促使墾佃得以和業主同享土地所有權利。許多佃戶因投資改善土地,或是典買「田底」(永佃),晉升為「田主」,得以獨立處理佃作權利。為此,租佃關係並不是簡單的租田納租,而是牽涉到地權分配關係。其三,許多客家墾佃投資田業經營權利,尤其在清代早期,為求快速恢復農村生產秩序和徵收可靠的稅收,地方政府運用各種中介人物,例如部落通事、村莊管事和具有政商關係的富戶,開發土地資源,發展稻作蔗糖,意圖建立每年固定的稅賦。這些轉化過程,牽動土著自我意識的涵化,以及地理空間的資本化。有關同時期清帝國邊區的族群涵化形式,參見PamelaK.Crossley,HelenF.SiuandDonaldS.Sutton,eds.,EmpireattheMargins:Culture,EthnicityandFrontierinEarlyModernChina(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2006),‘‘Introducntion,’’pp.1-21.31684-1887稱為臺灣府城,1887-1895年則稱臺南府城,以下本文將位於臺南的臺灣府城,簡稱臺南府城。4本文使用落地化概念,取材自PeterVandergeestandNancyLeePeluso,“TerritorializationandStatePowerinThailand,”TheoryandSociety24:3(June1995),pp.385-426.筆者感謝康豹教授提供本項資料。4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一期轉成田主之後,傾向於將多數田園劃歸祭祀公業,或是限定家族共有的田業。至遲到1950年代,大多數所謂「純客」村庄的地籍簿冊顯示,約有60-70%耕地登記為公共田業。最後,客庄具有綿密的社會組織。在管事掌管全村的田業稅賦之外,另有著名的「六堆」民團以及跨越村庄和宗族的祀典嘗會,凝聚整個客家住居的村落。本文試圖分析這些基層社會組織的源流及其變化。二、清初佔墾風潮與閩主客佃生產關係明治36年(1903)世代居住在臺南府城的大租戶盧乃聰家族,具狀向日本殖民政府設立的「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申訴,表示他祖先盧愧如曾於康熙44年(1705),夥同林歧鳳和李咸林等湊股組合「盧林李」墾號,前往屏東平原向土著(阿猴社、上淡水社)購買下淡水溪至東港溪以西廣大的草埔,旋後招攬大批粵籍客佃前去拓墾,起蓋草寮聚居,先後墾成海豐庄、崙上庄、香楊腳庄、火燒庄、潭頭庄、份仔庄、頂下庄和科戈庄等七個庄頭的大租田業(簡稱租業)。5其中,林姓業戶分得海豐庄和崙上庄租業;6李姓業戶分配火燒庄和香楊腳庄等庄租業。其餘三庄租業劃歸盧家,約計一千餘甲。此後,一百餘年,盧家長期以不在地業主身份向137名佃戶抽收大租,「歷管無異」。不幸,道光元年至10年間(1821-1830)貫穿村庄的隘寮溪爆發洪水,淹沒頂下庄和科戈庄,沖崩整片田園。等到光緒元年(1875),河道幾經變遷,原來埋沒在河道的田地恢復成可耕地。盧乃聰先父於光緒9年(1883)招雇臺南附近農夫前往復耕。無奈,因土質不良以及地方動亂,只得撤銷佃墾。不料,近鄰粵籍客民卻乘機佔墾。明治34年(1901)殖民政府推動土地調查,要求所有人登報產權。盧家於是擺設宴席,邀請地方警察、庄長和各庄佃人前來認納大租。然而,若干「荒暴」的粵庄頭人「欺聰乃臺5盧家137名佃戶,除了3名納大租8石以及另一名佃戶納現銀20元,其餘大租數額都在1石左右。這些大租顯示大多數佃戶都是耕地不到1甲的小農,生產水稻和甘蔗。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編號4418,第226卷,〈臺南市盧乃聰申訴狀〉。6林家後人林陳岸(第三房)在光緒20年一份絕賣契約內,指出其先祖與盧、李二家共同備資開墾草地,並配得海豐庄科科林等處大租。1897年林家第四房林番薯因乏銀應用,杜賣祖先遺下嘗業。參見王世慶主編,《臺灣公私藏古文書影本》(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館藏,1977-1984),第6冊,06-0303-292200、06-0303-33224。帝國邊區的客庄聚落:以清代屏東平原為中心(1700-1890)5南人氏,長途遠隔」,唆使佃人拒寫大租申告單,乃至無租可收。盧氏認為佃戶抗納大租,於是將祖先遺留的田契書據,連同各庄佃人名稱、土地坐落和納租額,一併交給阿猴廳長官,轉交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辦理大租權訴訟事宜。大租戶盧家的例子,具體見證十八世紀初葉屏東平原的佔墾風潮。臺南府城商家富戶,利用官方鼓勵開墾,拓展稅源政策,合夥湊資組成墾號,然後向地方官申請開墾執照,或是逕向土著業主商洽土地租佃,佔據大片草地。然後,招攬大批移民,其中許多來自粵籍客鄉,充當墾佃,坐收租粟。這種「閩主客佃」租佃關係可以維持將近二百年(1705-1900);讓遠住臺南府城的不在地業主家族得以透過私人管事,代為監督佃農,抽收大租。其次,在137名佃戶中,年納大租10至20石者3名,另有2名繳納園租現銀10-20元(墨西哥銀元,每元重0.68兩),其餘都是1至6石的小額佃農。在地權結構上,明顯呈現大業主、小佃戶的格局。另外是地權的認定問題。盧家在客庄的大租田業曾經在嘉慶15年至光緒元年間(1810-1875)因河流泛濫而變成沙礫滷地,不適種植。沒人佃作,自然無租可收。問題是業主可以長期佔有洪荒之地,等到田土回復又可以向原佃或現佃收取大租?盧家與粵佃的爭執,一方面固然是盧家為不在地業主,無法親身監督佃人,另一方面可能是客庄的集體意識,抗拒荒地回復的地權認定。另一個更著名的大租戶例證,則是征臺將軍施琅的遠親施世榜(號文標,1670-1743)。7他在康熙46年(1707)前後,佔墾東港溪以東上淡水社和力力社草埔。稍後,利用康熙60年(1721)朱一貴動亂事件,捐資帶眾助軍平亂有功,獲准攜帶二千墾佃,就地開墾,建立萬巒庄等5個大型庄頭的租業,約佔一千四百多甲,每年可收一萬多石以上大租稻穀。施家子孫分住臺南府城和泉州,每年委派管事在庄園的公館收租,再將米穀運送府城。1750年代,施家子孫分家析產,將屏東地區的租業包裹轉賣臺南商家陳思敬(陳元英)家族掌管。乾隆37年(1772),同批租業在地方官主導下,轉賣高樹地區鹽樹庄陳鳴珂家族。嘉慶24年(1819),陳家無力管業,乃由臺南府吳姓、陳姓和張姓家族等三家合股組成「達三堂」墾號,承管租業。道光4年(1824)「達三堂」拆股,合夥的張家將股權轉賣吳、陳兩家承接,另組「吳陳」商號,繼續管理租業。等到1890年7施世榜,福建泉州晉江人,康熙36年鳳山縣拔貢生。在屏東平原佔墾田園致富之後,將資金轉投資在彰化平原開鑿著名的「八堡圳」(又名施厝圳)。6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一期代,「吳陳」因積欠外商債務,被迫在官方主導下,將租業轉賣高雄著名糖業買辦家族陳福謙(商號「陳順和」,子孫陳日翔、陳文遠)。同一地塊經過二百多年的轉賣,始終由不在地業主輪流管業。8三、客家田主階層的形成在閩籍大租戶之外,另有粵籍墾佃自行向土著業主接洽開墾權利。例如,雍正5年(1727)一群漢民(依據1930年代村民祖籍調查報告,應為創建客庄的先祖)在「佃首管事」林永統的帶領下,共同向茄藤社土官認墾林邊溪上游糞萁湖草地。合約規定,佃民墾成水田,每甲納租7石,熟園4石。同樣地,佃民不願耕作之時,也可享有自由出退「田底」的權利。茲抄錄合約重要內容如下:同立合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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