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史研究:日治法院档案的整编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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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一期,頁169-201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王泰升**摘要源自近代西方的現代型法院:臺灣總督府法院,於1896年7月起開始在臺灣這塊土地上運作,在此之後約半個世紀的歲月裡,深刻影響著日治時期臺灣人民司法生活。戰後臺灣的司法當局,從2000年7月起,函詢日治時期即已成立的八所地方法院,有無與日治時期相關的裁判資料。至2009年2月為止,已發現且業經整編者,包含收藏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等四所地方法院,以及司法官訓練所(來自臺中地方法院)內的日治時期司法文書。還有某些日治時期司法文書收藏於花蓮、高雄兩地方法院,甚至收藏於地政機關內,這部份雖已發現但尚未整編。目前「已發現且經整編」的日治法院檔案,總數為5,645冊。數量上則以民事類最多,其中又以民事判決原本與公證書為最大宗;在刑事類中,亦以刑事判決原本為最大宗。民、刑事判決原本和公證書等三類文書所涵蓋的時間,除民事判決原本欠缺1895-1914年外,已貫穿整個日治時期,所涉及的地域約為臺灣西部嘉義以北。為使用這批史料來深化臺灣法律史研究,筆者從2002年起率領團隊進行「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並與臺大圖書館合作而於2008年9月正式啟用「日治法院檔案資料庫」,提供給國內外研究者為「學術使用」。日治法院檔案呈現了在臺灣的地理和物質條件下,帶有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漢人移民,以及多數已被漢化和少數仍持固有法律文化的原住民族,如何與近代歐陸式法院,從猝然相遇到逐漸相互調適的整個過程。其可再搭配淡新檔案與1945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司法檔案,以探究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一世紀的臺灣司法運作狀況;亦可據以與同時期的日本內地或其他殖民地,以及清末及民國時代中國的司法文書,進行對比式研究。不過,若欲藉日治法院檔案來探究臺灣人民的法律生∗本文曾在2009年3月21日,發表於臺大法律學院、臺大圖書館、臺大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臺大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東亞法治之形成研究計畫、臺大法律學院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等所主辦的「日治法院檔案與跨界的法律史研究」國際研討會,並於會後有所修改,將來擬與該研討會其他文章一併發行論文集。此外,也得到《臺灣史研究》匿名審查委員寶貴的指正,亦在此致謝。**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暨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合聘研究員來稿日期:2009年2月9日;通過刊登:2009年4月29日。170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一期活經驗,則需再搭配各種民間史料的使用。日治法院檔案的豐富內涵,足以因應各個不同的歷史領域、學科訓練、或特定議題的研究需求,故其服務對象將非限於臺灣、亦不限於法律史,而包含臺灣國內外的各類學術工作者。期待這份屬於臺灣人民的法院檔案,能對人類知識的累積與當代的文明,有所貢獻。關鍵詞:日治法院檔案、法院、民事判決、刑事判決、公證、資料庫。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171一、從發現到整編檔案及建構資料庫二、日治法院檔案在研究上的運用三、結論:一個小小園丁的願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從發現到整編檔案及建構資料庫(一)埋沒於陰暗處50餘年源自近代西方的現代型法院,從日本統治臺灣的第二年,亦即1896年7月15日起,開始在臺灣這塊土地上運作。臺灣在國際法上的主權,於1895年依清國與日本之間的條約而移歸日本,然當時不解西方的主權或現代型國家概念的在臺漢人移民,為保衛鄉土而以武力反抗日本的接手統治;日本在進行軍事佔領時,於1895年11月設立「臺灣總督府法院」,其性質上係屬軍事法庭。日本帝國自1896年4月1日起才在臺灣施行「民政」,並在同年7月15日,開始以其因明治維新而自近代歐陸引進的現代型法院,審理臺灣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1直到1945年10月25日,日本才因二次大戰戰敗,而將臺灣統治權移交給代表戰勝盟軍接管臺灣的中國國民政府。在此之前約半個世紀的時間裡,這個由日本在臺殖民地政府所設置的臺灣總督府法院,一直是臺灣民、刑事訴訟案件的最終審法院,深刻影響著日治時期臺灣人民的司法生活。1依1896年5月1日律令第1號「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所設立的臺灣總督府法院,係自1896年7月15日開始營運。該條例之內容及其後的修正,見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編,《律令総覽》(東京: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1960),「外地法制誌」第三部の二,頁130-137。日本治臺51年間,法院的制度、相關人員以及運作實況,筆者曾以專文討論,在此不再重述,請參見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9),頁129-223;或前揭書英文版:Tay-shengWang,LegalReforminTaiwanunderJapaneseColonialRule,1895-1945:TheReceptionofWesternLaw(Seattle: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2000),pp.63-104。關於日治時期的民、刑事訴訟程序,可參閱當時與此相關的法律論著,就華文文獻,可參見洪遜欣、陳世榮,《臺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臺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0),第二冊。172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一期然而,戰後來自中國的「國民黨政權」(其正式名稱為「中國國民黨」),刻意抹殺本省族群(除原住民族外,相當於日治時期所稱的「臺灣人」)在日治時期的這段法律經驗。於戰後的臺灣,蔣中正與蔣經國相繼掌控的國民黨政權(1945-1988),在國家教育中獨尊中國史,而無臺灣史的課程;若談及臺灣的歷史,也很少談到日治時期,就算談到這段歷史,總以「殖民地剝削」與「抗日」來描述;無怪乎,在戰後的法學教育中不曾提及日治時期的法律,更遑論當時的法院。其實,從二次大戰後的1945年10月25日起始施行於臺灣的中華民國法制的觀點,日治時期法院判決係屬「外國法院判決」,但是從臺灣社會的觀點,日治時期法院在司法上的作為,特別是民事判決,已形塑了人民在國家法律上的既得權益,例如當時的土地權利歸屬或既存的身分關係,都是戰後才來到臺灣的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法院,所應整體或在司法個案中納入考量者。而日治時期法院就公證、登記等業務所留下來的紀錄,亦是接續統治的中華民國政府所應參考與尊重的。在戰後接收時期,國民黨政權對此點應有所理解,故接收的對象包括總督府法院的各類司法文書,還曾經為了處理中華民國法院所接收的日治時期未決司法案件而頒佈條例。2不過,戰後臺灣絕大多數的司法官,或因未曾受過日本統治,或因受到忽視日治法律史之法學教育的影響,3對於已接收的日治時期法院文書,抱持不理不睬的態度。只不過,依據中華民國法院的規定,判決書原本、公證書等文書需「永久保存」,連帶的使得日治時期的這類判決書原本、公證書也不得銷毀,且法院在日治時期所掌管的法人登記簿或其他文書,除了有關不動產登記簿已依中華民國法制移轉給地政機關外,也跟判決書等擺放在一起。或許因為被認為是「日本人的」或「沒有用的」東西,這些日治時期司法文書,總是被放置在舊卷宗的最後一列,且在法院空間有限的情形下,可能被移至儲存條件最差的地方,例如地下室或閣樓。除了最底層的管理人員外,法院內少有人知道有這些司法文書的存在。2關於司法接收,在另文已有討論,參見王泰升,〈臺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收於王泰升,《臺灣法的斷裂與連續》(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02),頁89-108。3戰後臺灣司法官的組成及其族群背景,參見王泰升,《臺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出版公司,二版,2004),頁237-240。戰後臺灣的法學教育,數十年來僅僅講授「中國法制史」,幾乎完全不提日治時期法律史,直到1990年代,才有少數法律系開始講授包括日治時期在內的臺灣法律史,參見王泰升,〈從帝大到臺大的臺灣法律史研究與教學〉,《臺灣本土法學雜誌》57(2004年4月),頁9-14。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173在具有臺灣主體意識的李登輝主政期間(1988-2000),雖然國民黨政權已不再如往昔般壓制臺灣史,但長期受國民黨中國本位教育薰陶的司法人員,仍未意識到日治時期法院經驗對臺灣社會/一般人民所具有的意義,整個法學界也只有少數人重新認識日治時期那段歷史。4李登輝主政10年後的1998年,一位司法院主管資訊的官員在學術研討會中表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法院的卷宗「下落不明」,僅知臺灣高等法院木柵檔卷室尚留存民事判決原本4冊。5按臺灣高等法院即1945年負責接收臺灣總督府法院的機關,竟然只剩下幾本判決原本?而在當年也曾辦理法院接收的八所地方法院裡,難道日治時期司法文書全都不見蹤影了?果真,就像上述的日治時期法律史一樣,需要我們來「重新發現」。(二)日治法院檔案的發現經過由於筆者自1998年7月起至該年年底,受臺灣高等法院之委託,整理其接收自原臺灣總督府法院的9,000餘本書籍,6故有機會前往該院木柵檔卷室,查看前揭4冊臺灣總督府法院民事判決原本。因此得確認其係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於1943(昭和18)年至1945(昭和20)年所為的民事判決。此外,在總計56本的1945至1949年臺灣高等法院民刑事判決書原本中,存在著案件事實、乃至訴訟程序橫跨戰前、戰後兩時代的判決,還有30本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接收的卷宗。不過,日治時期作為最終審的高等法院的民刑事判決原本,似乎絕大部分已佚失了,佚失時間及原因皆不得而知。於2000年,筆者等呈請司法機關展開日治時期司法檔案的「發現之旅」。7從4筆者自1993年8月起任教於臺大法律學系,而在當時必修的「中國法制史」課堂上,講述傳統中國法對日治下臺灣社會的影響,直到1998年11月才經系務會議通過,將必修課改稱「法律史」,並調整為講述臺灣的法律史,不過自始即開設以日治時期法律為討論對象的選修課。在1997年,也有臺灣法律史學會的創立。但是,臺灣大多數的法學研究者,對於以臺灣為主體的法律史仍相當陌生。5參見郭瑞蘭,〈一九四五年以來臺灣司法檔案之保存與整理之研究〉,收於中國法制史學會編,《兩岸現存司法檔案之保存整理及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研究中心,1998),頁178。6最後並完成一份圖書目錄。參見王泰升,〈重現臺灣第一座法學專業圖書館:臺灣高等法院舊藏法律資料簡介〉,收於王泰升,《臺灣法的斷裂與連續》(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02),頁293-304。7已有另文詳細記載發現經過,於此盡量不再重述。參見王泰升著、松平徳仁譯,〈旧台湾総督府法院司法文書の保存と利用〉,收於林屋礼二、石井紫郎、青山善充編,《明治前期の法と裁判》(東京:信山社,2003年),頁429-433。174臺灣史研究•第十六卷第一期2000年7月起,由司法院請臺灣高等法院發函給日治時期已成立的八所地方法院,亦即臺北、新竹、臺中、臺南、嘉義、高雄、花蓮、宜蘭等地方法院,清查有無與日治時期相關的裁判資料。結果新竹、臺中、嘉義等地院表示有收藏,筆者獲悉後即與日本東洋大學的後藤武秀教授一同前往閱覽;至於其他五所地院,或答覆沒收藏或根本沒回音。經檢視後得知這三所地方法院所收藏的日治時期法院文書,以判決原本、公證書原本,各類登記簿為主,然僅見民事判決,而無刑事判決。文書做成年份涵蓋1895至1945年,數量龐大,紙質尚可,但不乏蟲傷,甚至因潮濕而整本結成硬塊。接著,經一連串的驚奇,陸續找到其他日治時期法院文書。約兩年後的2002年4月間,當時為臺大博士生的劉恆妏教授,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稱「司訓所」)查資料時,無意間發現該所竟收藏著日治時期臺中地院刑事判決原本。經劉教授與筆者檢視,確認這些刑事判決原本的製作時間亦涵蓋日治51年,甚至有幾本令人好奇的所謂「機密文書」。經詢得知,這批資料是1980年審檢分隸後交由臺中地院檢察處保存,後因被嫌太佔儲存空間,而移置圖書室空曠的司訓所新廈;這些刑事判決原本因禍得福,保存現狀是所有同類文書中最好的。更具戲劇性的是,先前根本沒回音的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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