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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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形势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黄志臻一、知识产权概述(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协议成员方应当给予保护的最低知识产权包括如下两类:1、工业产权(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2)工业品外观设计权;(3)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非注册商标;(4)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标记;(5)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权;(6)未披露的信息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7)厂商名称;(8)制止不正当竞争。2、著作权(版权)包括著作权及著作权的邻接权。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下列各项都已经或可能纳入知识产权的的保护范畴:(A)计算机软件;(B)动植物新品种;(C)网络域名;(D)遗传资源;(E)非物质文化遗产;......(二)知识产权的特点1、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无形性,区别于有形财产;2、知识产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确定或者认可;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5、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三)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1、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下列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3、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对于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6、植物新品种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知识产权形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重要性日益凸现,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制高点。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对我国的自主创新带来严峻挑战。温家宝总理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不断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专利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2、专利制度呈现国际一体化趋势当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在国际上推行专利审查国际化,主张建立世界专利。这实质上是在推行专利全球一体化,即打破专利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和授权,其他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为了推动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最终实现“世界专利”,美国、日本、欧盟等少数发达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重大举措:▲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近几年来都在加速扩大各自的规模,提高自动化水平,扩充审查人员数量,大幅度提升信息检索能力和审查能力,积极为实现由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专利局负责“世界专利”的审批与授权作组织准备。▲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这种变革的核心“简化手续,统一要求,加快审批”。特别是美国以世界知识产权“领导者”自居,不顾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坚持PCT(专利合作条约)的改革指向:将该制度最后过渡到其审查结果要在所有PCT成员国中强制生效。这虽然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一些发达国家也并不赞成,但还是列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个议程。▲美、日、欧建立了三方定期会晤的机制,以协调三方的立场,统一行为。目前,美日已互相承认专利审查结果。尽管具有提高专利审查效率、降低专利制度运行成本的积极意义,但这将更有利于使跨国公司用低廉的成本获得广泛、有效的保护。特别是一旦他们的主张成为现实,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原则,即国家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体现将受到严重损害,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3、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式——标准与专利捆绑构成技术壁垒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技术的支撑。目前,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知识产权和标准有机结合,使二者之间形成互相支持的关系,是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多样化策略之一:跑马圈地。产品未到,专利先行。策略之二:技术-专利-标准三结合。研发技术,申请专利,制定标准,使专利成基本专利,进而推动标准的广泛实施,向采用自己标准的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策略之三: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如日本6C联盟就是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6大技术开发商结成的专利保护联盟;3C联盟是由飞利浦、索尼、先锋组成的DVD专利联盟。5、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200年以来,共颁发了600多万利,其中第一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00年,第二个100万件专利了大约50年,第三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25年,而第四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2年半。6、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纳入了管辖范围,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世界贸易组织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使知识产权重要性更加突出。任何成员不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除当事人之间的司法诉讼外,还有以国家作为主体的争端解决机制,可导致采用贸易交叉报复和制裁解决知识产权争端,使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力度。TRIPS协议规定了每个成员必须提供的知识产权最低标准,同时强化了侵权救济措施。♣关税壁垒逐步降低和拆除,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技术壁垒成为国家和企业应对国际竞争,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如:美国的高通公司在第三代移动通讯的CDMA技术中拥有1400多项专利,在我国就申请了70多项专利,使我国CDMA的研究与产业发展遇到重大障碍,不得不与之合作。自1995年以来,我国发展GSM移动通信,已付出了100多亿元的专利使用费。据统计,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遇到过国外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使我国出口额每年损失约500亿美元。7、知识产权保护已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未来全球竞争,其实质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美国:在80年代就将知识产权作为振兴本国经济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并采取了改进专利制度、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保障发明人享有更多利益等一系列措施,通过实《拜-杜法》、《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等法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著名的是《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强行推行知识产权境外保护。1999年,美国政府提出“专利制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了国家创新体系。●日本:从“教育立国”、“科技立国”发展到知识产权立国。2002年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要将日本打造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大纲明确提出,要把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发展的基础地位,并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和人才培养四个方面提出了战略性对策及近期行动计划。2002年11月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规定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实施这一战略过程中的职责、任务、分工及协调功能。2003年3月成立以小泉首相为首的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2003年7月推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的推进计划》,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韩国提出了成为21世纪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俄罗斯、乌克兰、印度等国也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我国2003年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05年成立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2007年已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送审稿。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正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二)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与挑战1、立法层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措施、侵权惩处、损害赔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权利义务、制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等方面还缺乏高效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部门法之间、知识产权法与行政管理的法规、规章措施之间缺乏有效相互衔接。2、管理层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机构、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众多、管理力量分散,影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鼓励自主创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人才培养的政策体系不健全,尚未形成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政策激励体系。3、企事业层面: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了解;二是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滞后,对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管理;三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缺乏。4、知识产权产出层面:(1)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不足。近年来,我国研发经费总支出和韩国大致相当,仅为日本的13%、美国的6%、英国和德国的50%;人均只有美国和日本的1%、韩国的4%、巴西的36%。(2)研发投入产出专利少。2005年,我国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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