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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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市、旗廉政风险预警防范的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镇直机关各单位。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是对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1第二章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是指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关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等决策,以及市、旗职能部门制发或联合制发的即将在本辖区对行使公职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文件决定等。重大决策在提交研究或制发之前,需进行廉政风险评估。第六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第七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一)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与党纪政纪条规和反腐倡廉制度规定相抵触,是否符合有关程序;(二)是否会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廉洁从政行为和作风建设等产生不良影响及影响的程度;2(三)是否会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四)是否会增加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等不廉洁问题发生的几率,有无有效的防范措施;(五)其他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因素。第八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的程序:(一)确定评估人员。成立廉政风险评估小组,成员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书记、站所负责人等构成,根据提交(承办)议题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二)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咨询考察等形式,对重大决策出台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及其对策进行广泛调研,形成全面、真实反映各方面情况的调研报告。(三)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家、纪检书记和管理对象等有关人员,采取论证会或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四)形成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调研论证情况(特别是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说明),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环节,防范廉政风险对应措施,以及是否实施重大决策的建议等。廉政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评估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3第九条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在向镇党组报送重大决策议题时,应同时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不报送廉政风险评估报告的,镇党政办公室应退回提交(承办)部门补正后,再安排上会研究。第十条党组会议研究重大决策时,应认真听取提交(承办)部门的廉政风险评估情况汇报,对部门提出暂缓决策、不宜决策的建议,如认为有必要,可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论证后再决策。第三章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主要分为股室(镇直机关各站所)廉政风险、岗位廉政风险两个类别,每个类别的廉政风险分为三个等级,高级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中级次之,低级较小。第十二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一)股室(站所)廉政风险。高级廉政风险股室(站所),是指掌握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股室(站所);中级廉政风险股室,是指掌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股室(站所);低级廉政风险股室,是指4没有行政许可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股室(镇直机关站所)。(二)岗位廉政风险。高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中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及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低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及项目审批权,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第十三条部门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一)股室(镇直机关站所)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股室(镇直机关站所)根据职责权力自报,经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后,由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旗纪委备案。(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进行自报,召开科股室会议分析研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评定出的廉政风险等级,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股室(镇直机关站所)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原则上一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区纪委审核备案。第十四条部门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5(一)建立廉政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各股室、镇直机关单位和岗位人员,每年的2月前,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针对廉政风险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预警方案。高级风险股室和岗位每半年,中、低级风险科股室和岗位每一年对预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高级风险科股室自查报告报旗纪委备案。(二)建立廉政风险定期检查和形势分析制度。镇纪检室每半年对高级风险科股室,每年对中、低级风险科室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镇领导班子成员与被检查科股室负责人进行专题谈话;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增大的科股室,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限期整改。(三)建立高级风险信访举报初核制度。镇纪委对群众反映高级廉政风险股室或岗位人员的信访举报进行初步审核。(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镇纪委每半年组织对高级廉政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对中、低级风险单位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列各类评议结果后3位的股室,开展重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6(五)完善内审工作制度。每年对高级廉政风险部门进行一次内部审计,2年内对中、低廉政风险部门内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高级廉政风险股室负责人和高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每五年轮岗一次。中、低级廉政风险股室负责人也应定期进行交流。(七)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旗委、旗政府部署工作的重大事项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旗纪委备案。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承办)科股室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组织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7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镇纪检组牵头负责,有关股室(镇直机关单位)予以配合。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镇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实行。8向阳峪镇廉政风险等级评估办法为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评估和监控,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特制定廉政风险等级评估办法,具体评估方法如下:一、廉政风险等级评估对象廉政风险等级评估对象是:我镇全部在编岗位和在职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二、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廉政风险划分为三级,高级(红色)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中级(橙色)次之,低级(黄色)较小,廉政风险级别,一年一评定。三、廉政风险等级划分的原则廉政风险划分的依据主要是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依据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危害性的大小,干部职工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以及行政权力与资金关联程度的高低来确定。(一)高级(红色)风险:是指掌握较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事管理、资金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领导和重点岗位人员;在思想道德方面突出问题。9(二)中级(橙色)风险:是指掌握较少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事管理、资金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股室(镇直机关单位)和人员(岗位);在思想道德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三)低级(黄色)风险:是指没有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以内部管理为主的股室(镇下属单位)和人员(岗位);在思想道德方面基本不存在问题。四、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程序先由各股室(镇直机关单位)、各岗位在《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排查表》中自行申报风险等级,再由镇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办公室审核,最后报镇纪委审定。10向阳峪镇廉政和监管风险点设置细则一、思想道德方面(中级)(1)政治思想理论学习不够,有注重业务知识学习、轻视政治理论知识学习的倾向,可能产生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素质下降。(2)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有畏验证情绪,怕承担责任,怕得罪人,可能产生工作一般化,不能开拓工作面。(3)思想保守,理论水平低,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缺乏开拓创新的勇气;没有树立“一盘棋”思想和大镇意识;不股从领导,消极怠工,不能及时安排、有效落实自己份内工作,可能导致工作出现偏差或失误。(4)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忧执法和办案,可能导致收授请托人的好处等不廉洁问题。(5)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错过了解决的最佳时机,可能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6)工作中,未按照廉政准则规定,不注重服务态度和言行举止,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导致当事人上访、投诉,损害水务形象。(7)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中,指使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产生涂改、隐匿、11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行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8)不认真履行“一岗三责”,领导和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本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二、制度机制方面(初级)(1)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制度不够科学、严谨,缺乏时效性,没有约束力,不能及时对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可能造成工作中出现偏差。(2)对制度监督检查不够,可能导致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不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三、岗位职责方面一类:行政许可(审批)类风险点(高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风险点是指各站所行政受理审查、核准的工作人员在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等后果。具体有以下几点:(1)在使用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可能义正辞严违规发证、违规出具文件,可能导致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审批,或者在形式审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受理条件,引起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12(2)在行使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苏武故意隐瞒,违规审批,行政乱作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3)在行使审查过程中因业务不熟,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给申请人带来不便,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可能导致其向上级进行投诉。(4)在行使审查过程中,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设置重重障碍,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申请人进行投诉。(5)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办理不及时,没有在水务系统政务承诺规定的限定工作日内办结,可能导致申请人申诉或投诉。二类:违法行为查处类风险点(高级)违法行为查办类风险点是指各股室、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水利系统的廉洁自律及其它规定,造成执法不公或不正确等,引起当事人的申诉、投诉、诉讼和行政复议以及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后果。具体有以下几点:(1)不按规定查处违法案件,造成人情案的发生,可能导致不廉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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