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意识形态化_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探究国有企业问题_胡应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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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陇东学院学报Nov.2013第24卷第6期JournalofLongdongUniversityVol.24No.6———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探究国有企业问题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福建福州350016。。。F042.2A1674-1730201306-0073-042013-04-30胡应泉1977—男福建连江人助理馆员硕士主要从事中国现代政治和经济研究。、在人类历史上国有经济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可以说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国有经济国有经济会一直伴随着国家而存在。以我们中国来说在商周时期就有国有经济的文字记载并且由于这一时期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还充当着挑大梁的角色。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地主制经济开始兴起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但仍然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西汉时期的“盐铁专卖”就是十分著名的官营经济的例子。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变法内容虽然涉及到许多方面但总而言之仍然不脱官营经济的色彩。到了晚清时期为了应对找上门来的西方列强清政府掀起了一场以“自强”为宗旨的洋务运动办起了许多近代化企业这其中无论是官办的军用工业企业还是官办或者官督商办的民用工业企业仍然落入官营经济的窠臼。在民国的国民党政权时期1930年代后国家也逐渐把触角伸向了经济领域控制了金融、运输、采矿、重工业等重要的部门将经济命脉基本上控制在国家手里这一时期的经济呈现出显著的官僚资本主义的特征。但是从战国一直到民国时期私有制在我国始终都是得到承认的土地也一直是可以私有的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并没有成为支配性的主体更没有上升为一种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生产关系的变革最重要的就是所有制的变革。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取代了封建的所有制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突飞猛进的发展。“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P277然而“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2P286。它在带来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产生了无法克服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因此无产阶级应该通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在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的同时马克思还设想将来的社会要取消商品和货币实行计划经济这是一个事物的一体两面。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因此其中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就具有了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但是马克思没有来得及把他的理论变成实践便逝世了。而后来列宁在资本主义的薄弱环节俄国却把马克思的这一设想变成了现实。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最初在俄国实行激进的余粮收集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后来由于这一政策在现实中严重受挫他不得不向资本主义妥协又于1921年3月开始实行征收粮食税的“新经济政策”。然而这只是作为一种通向社会主义的迂回策略最终目标还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1924年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成了苏联的最高领导人。他不久就抛弃了“新经济政策”开始推行农业集体化的政策采取暴力手段建立集体农庄大量地消灭富农。1934年苏联政府宣布农业集体化基本实现。苏联建立起来的这种社会主义模式在1930年代曾经使苏联迅速实现了工业化尤其是—37—重工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使苏联一举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为在二战中战胜法西斯创造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我们中国革命的战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起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行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四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但这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经济我们的最终目标还是要进行第二步的社会主义革命进入社会主义的。从1953年开始我们就过早地抛弃了新民主主义实行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1956年我国宣布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要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受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基本上是学习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即“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模式。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这也可以用来归纳我们改革开放以前所有制的特点。公有制经济的规模越大越好越纯越好私有制则意味着剥削是我们要消灭的对象。虽然自留地、自由市场等这些自发的“资本主义”由于符合人们的意愿和社会的需求实际上从未被真正地消灭过尤其每当经济困难时期都会大量地冒出来对于我们渡过经济难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始终不具有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始终得不到肯定和支持相反还不断地受到排斥和打击被当作是“资本主义的尾巴”不断地割掉。为了防止资本主义的复辟还要在思想上不断地与私有制和资本主义进行斗争要“狠斗私有一闪念”。然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种社会主义模式并没像事先设想的那样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表现出比资本主义的巨大优越性相反却走进了一条死胡同。俄罗斯总理普京在1999年12月发表过一篇文章叫《千年之交的俄罗斯》他在文章中说“在即将过去的这个世纪里俄罗斯有3/4的时间是在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标志下生活的。看不见甚至否认这一时期不容置疑的成就是错误的。而不认识到社会和人民在这一社会试验中付出的巨大代价错误就更大了。”他又说“苏维埃政权没有使国家繁荣、社会昌盛、人民自由。经济的意识形态化导致我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无论承认这一点有多么痛苦但是我们将近70年都在走一条死胡同偏离了人类的康庄大道。”普京说的是苏联但也同样适用于我们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我们学习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始终无法解决经济活动的信息和激励机制问题从而极大地制约了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由于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成了国家的一个生产车间它们不是面向市场进行生产而是根据计划指令进行生产致使生产与需求严重脱节由于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的人、财、物全部由国家统一安排从而导致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工人吃企业的大锅饭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丧失殆尽。这种僵化的经济体制带来的是极大的经济的无效率因此我们虽然搞了几十年却始终处于短缺经济的时代什么都要实行配额供应实行“票证制”。由于这种经济模式实在难以为继了1979年后我们不得不实行以市场化为本质特征的改革开放。我们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行渐进式的改革即先不动经济的存量部分而在存量之外发展起增量来即开始允许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城市为解决大量返城青年的就业问题开始允许发展个体经济。在农村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也出现了大量的个体户。随着个体户的发展很快又出现了雇工现象。对此我们的政治高层没有忙于进行取缔而是采取“放一放看一看”的态度。由于这些私营经济不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内运行需要自己找原料找销路一开始就要独自面对市场自生自灭。而也恰恰是这一点成就了私营经济使其没有背上国有企业的那些包袱从而可以轻装上阵迅速地发展起来。私营经济的发展既满足了广大民众的消费需求也解决了大量的社会就业问题同时还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生长发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我们在宪法层面也不断地对私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肯定。1982年制定的宪法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新时期以来我们经济社会之所以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就在于私有制经济重新得到了承认和肯定就在于人们重新获得了经济自由的权利。与此同时我们也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先是放权让利然后是利改税接着又实行承包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我们还进行了包括价格、流通、财税、金融、劳动等各种体制的改革为国有企业初步创造了一个市场化的外部环境。然而由于产权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国有企业就难以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由于国有企业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就无法要求它们独立地面向市场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因此在1990年代以前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1992年的十四大上我们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此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了步伐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改革开始进行。1990年代中期以后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严重亏损的问题我们对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战略重组。这一方面改善了国有企业—47—的战略布局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为私营经济提供了发展的机遇和空间。然而时至今日国有企业仍然在我们的社会经济中占据着主体的地位还分布在大部分的行业并且在许多关键性行业中还处于垄断的地位。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也仍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企业的治理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与这种经济格局相适应的是我们的土地、资金等要素资源仍然没有实现市场化从而极大地妨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这种停滞不前的状态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既存在既得利益方面的障碍也存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本文不拟探讨前者而集中探讨一下后者。在苏联的末期曾通过了两个极为重要的法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和《苏联所有制法》。此前《苏联宪法》第10条规定“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但《苏联所有制法》第4条却规定“苏联的所有制具有苏联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形式。”我国著名民法学家谢怀栻据此写下了《苏联所有权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一文他在文中敏锐地指出“明眼人可以看出这里列举的三种所有制没有指明哪一种是‘基础’、哪一种是‘主导’而是指出苏联经济制度是在这三种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的。国家要平等地保护这些所有制形式。在列举三种所有制时其顺序是公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在《所有制法》中这三者也按此顺序列在第2、第3和第4章。在原来的苏联宪法、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苏俄民法典以及其他一切文件、一切教科书中这三种所有制的排列顺序都与此相反。原来把国家所有制放在前面的排列方法以及这次把顺序颠倒过来的作法都绝非偶然。这代表了两种思想。依我个人的理解如果说把国家所有制排列在前表明国家所有制是主导现在的顺序则是顺着历史发展的先后并表明公民的个人所有制在任何一个社会里都是其他所有制赖以发展的基础。”1前苏联当时通过新的立法已经抛弃了经济意识形态化。而我们的宪法中仍然保留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款仍然保留着经济意识形态化的内容。既然公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经济的主体那么它的地位要高于非公有制就不能说没有法理上的依据了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就显得与宪法的精神相悖了。也正因为如此2005年8月《物权法》草案虽然已经经过了六次审议这在共和国的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文本为依据提出质疑时它依然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人们可以说这位教授实在“左”却始终无法在法理上真正驳倒他。既然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民主宪政制度就应该遵循“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上位法不能违反宪法”这一宪政制度的基本原理。我们当然不是说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有什么不对而是说这其中存在着一定法理上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打左灯向右转”绕开法理冲突问题的立法策略从短期看似有必要但从长远看对于民主宪政制度的建设则未必有利。虽然目前要解决这个法理上的冲突问题会有相当的难度但它却是迟早要面对和解决的。后来以平等保护财产为实质特征的物权法还是通过了仍然留了个尾巴但只要我们的宪法中仍然保留着相关的条款仍然没有实现经济的去意识形态化这并不意味着它就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常说这样一句话“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集体对于个人全局对于局部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试想在一个积贫积弱的国家其国民在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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