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学生的权利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可以主张的权利很多,比如学生有权接受教育,有权发表观点,有权质疑学校的教学。教与学二者越来越平等,有利于督促教育进步,尊重学生的个体价值,因此,不论是教育管理机构、大专院校,或是教师及行政教辅人员应当改变原有观念,及时升级对学生权利的认识。那么,学生都享有哪些权利呢?首先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参加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权利。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2、获得国家奖贷学金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享有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一项实质性的权利,也是国家为学生的学业提供的物质保障。3、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其中包括学业成绩的评价和品行评价。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某一阶段受教育时期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最终性评定。5、申诉起诉权。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次,在学生与高校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处于生产者的地位,学生处于消费者地位,因此,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学生应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权。即学生享有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专业的选择权。这包括转专业和转学的权利。自由选择就餐点、购物和住宿、娱乐等的权利。2、知情权。即学生享有知悉接受教育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主要包括:(1)收费知情权。虽然学费是按价格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但许多高校要加收收班费、上机费和书本材料费,强制学生保险等,甚至不开正规发票。(2)课程设计、变更与教师安排知情权。目前高校不断扩招,高校教师培养跟不上学生的扩招,许多高校课程计划形同虚设,因教员增减而增删课程屡见不鲜,常导致教师缺席而无法开课或教师任意调停课,让学生无所适从而损害学生权益。(3)结果知情权。许多高校由于没有升学压力,对于各专业课程没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专业课的教师只在期终考试一次,而且很少公布考卷答案,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学生对掌握知识程度的知情权。3、人身与财产安全权。学生在校学习其间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1)人身健康权、安全权。近年高校学生在校遇害时有发生,高校在人身安全保障、和食堂卫生方面往往有疏漏,为此,学生有权要求高校提供的住宿和饮食卫生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的要求。(2)财产安全权。高校负有保护学生财产不受侵犯的责任。然而,在学生上课期间财产被盗,高校并不承担看管不利的赔偿责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责权是协助调查取证,却无困管理不善须赔偿的责任。有些高校甚至为了学校的形象不让财产失窃的学生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学生财产失窃案不了了之。4、获取相应知识与公平评价权。其中主要包括:获得学业相称的知识权。学生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学费,那么,他就有权利要求高校提供起码与学费价值相当的知识、设施和劳务等方面的服务。5、人身自由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其人格尊严尊重和隐私权得到保护的权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经常会组织卫生评比宿舍检查等活动,特别是对学生的内务卫生的检查,就有可能涉及到侵犯个人生活习惯及个人隐私权;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有的学校在校园阴暗处和教室上设置摄像头将不文明行为公之于众,这些都可能构成了生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犯。6、救济权。学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务中,有获得物质帮助或权利受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不过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义务,权利便是不存在的。现在部分学生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避而不谈自己应尽的义务,缺乏基本的义务观,以至于为实现自己的权利,不惜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因此,我们在教育教务的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但同时也要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让学生能够客观的看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追求自己权利的同时,能够客观的做出分析,正确处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