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论书的文人学子大多热衷于评头品足,而不是进行深刻的思考和公正的评价,前者易于做到而且显得高大上,后者则要困难许多。2.规则是为了克服人本性的弱肉强食,而在人群中建立某种平衡的条约。但完善和持久的平衡极为罕见。3.真正的平等并非极端和绝对因而虚幻的平等,而是指能让全体公民平等地接受法律约束,平等地关注遵守法律的那种可喜的平衡。4.教育应该以彬彬有礼和相互尊重为目标。教育应该激发高尚但痛苦的情感,舍弃自我,从而产生对祖国的爱。而不应该以畏惧和意志消沉为目标。5.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人来到世界上后应该接受的教育,而不是指家长和老师的教育,后者常常与前者南辕北辙,在某些国家中尤其如此。6.英明的君主一听到绝对权力这个词就无比憎恶,睿智和品行高尚的公民一听到这个词,憎恨的程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李世民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唐宋明的士大夫与皇帝共治天下。7.共和政体比较容易偏激(没明白),君主政体比较容易滥权;共和政体执行法律比较成熟,君主政体执行法律比较迅捷。8.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往往大于罪行本身。——要予以避免和杜绝9.任何罪行都不得由专门指定的官员负责审理。10.自由绝不是准许为所欲为的荒谬许可证,而是可以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力。11.纵然是好事,倘若过了头,同样也不可取,极端自由与极度奴役一样有其弊病。12.(政治)自由主要是公民在法律保护下的人身安全,至少是主张这种安全的舆论,一个公民根本无需惧怕另一个公民。13.对于因气候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法律应该抗击并尽可能消除影响。因此,在那些饮酒损害健康的地区,禁酒法就是好法律;在炎热使人懒惰的地区,鼓励劳动的法律就是好法律。14.否定A因素的某些影响固然荒谬,把一切都归咎于A因素也同样荒谬。15.虚荣心会使目标放大(没明白),所以是政府的良好动力;傲慢会使目标缩小,所以是政府的危险动力。16.人们(立法者)应该尊重固有的看法、感情乃至某些弊病,当然应以某种程度为限。17.立法者应该仿效所罗门,所罗门并没有为雅典人制订【就法律本身而言】的最佳法律,而是为他们制订了【他们所能有】的最佳法律,因为这个民族因其性格爽朗而需要易于执行的法律。【为了改变习俗和风尚,借助法律不是好办法,只有借助褒奖和榜样方能达到目的。】不过,只要没有直接而粗暴地违背习俗,法律也能在不知不觉中影响习俗,或是使之得到巩固,或是使之发生变化。18.商业精神虽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与高尚的伦理美德相悖的逐利精神,但是,商业精神却也同时使得一个民族自然而然地变得公正,使之远离好逸恶劳和偷盗劫掠。19.可以甚至应该;不应该甚至不可以20.不过,济贫院提供的救援只能救一时之急,否则就等于鼓励乞丐和懒汉。21.就连贝壳放逐制也是一项优良法律,因为,一方面,被贝壳放逐制惩处的公民觉得这是一项体面的法律,另一方面,它能防止野心的不良后果;况且,放逐一个人必须有【很多人】赞成方可,而且被放逐年限【不能超过五年】。以下是原文《论法的精神》解析达朗贝尔谈论《论法的精神》的文人学子大多热衷于评头品足,而不是给予公正的评价。我将努力弥补他们原本应该做的事,并阐发《论法的精神》的纲要、特点和对象。有人或许会觉得我这篇解析太长,但读完全文后,他们就会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深刻理解作者的写作方法。此外,我们还应该记得,著名作家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他们的思想和作品史,在对他们的颂扬中,最主要和最有用的部份是对他们的思想和作品的赞颂。撇开一切宗教不谈,自然状态下的人在可能发生的各类争端中,只知道遵循动物的法则即弱肉强食,所以,我们把社会的建立视为对抗这种不公正权力的一种条约。这种条约的目的是在不同人群中确立一种平衡。但是,平衡不仅涉及精神,也涉及物质,所以,完善和持久的平衡极为罕见,人与人之间的条约犹如君主与君主之间的条约一样,是不断引起分裂的祸根。利益、需要和愉悦使人彼此接近,可是,这些因素同时又不断促使人们只愿享受社会给予的好处,而不愿为社会承担义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像作者那样说,人一旦组成社会,就处于战争状态。因为,对于那些彼此交战的人来说,战争即使并不意味着力量的平等,至少意味着主张这种平等的舆论,由此产生出相互战胜的意愿和希望。然而,在社会状态下,虽然人与人之间从来没有完全的平衡,却也从来没有极端的不平衡。反之,自然状态下的人没有任何东西值得彼此争夺,纵然不得不争夺,也只能是弱者在强者面前退缩,压迫者无需动武,被压迫者放弃抵抗。聚集并武装起来的人于是一面相互拥抱,一面试图彼此伤害,法律就是效力大小有别的约束,旨在中止或制止他们的攻击。然而,鉴于我们所居住的地球广袤无比,地球上各个地区的土地和民族性质各不相同,所有人不可能生活在同一类政体之下,因此,人类不得不分成若干国家,以各自适用的法律相区别。人类若是共同采用一类政体,就只能是一个精疲力竭和日趋衰弱的实体,地球表面上一片毫无生气的地方。不同的国家个个都是灵活和健壮的个体,彼此携手,齐心协力,以各自的活动维系着各地的运动与生活。政体可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在共和政体中,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享有最高权力。在君主政体中,一个人独自通过法律进行统治。在专制政体中,除主子或暴君的意志外,没有其它法律。这并不是说,世界上只有这三类政体,所有国家严格地分属这三类政体中的一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大多数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兼具其它政体的某些特征。此君主国倾向专制政体,彼君主国相容了某些共和政体因素,在另一处,制订法律的不是全体人民,而仅仅是一部分人民。尽管如此,上述分类并不因此而不精确或不正确。这三类政体差异极大,彼此毫无共同之处,我们所知的所有国家都分属其中一类。因此,有必要为这三类政体确定各自的类别,并尽力为它们制订适用的法律。法律制订之后,无论一个国家属于哪一类政体,依据它们各自程度不同地所属的政体类别,修改法律都比较容易。在不同国家中,法律均与其性质,即组成国家的事物有关,也与其原则,即支持并使之行动的东事物有关;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区别,是法律之所以多如牛毛的关键所在,作者阐述了它的许多后果。与民主的性质有关的主要法律,使人民在一些方面是君主,在另外一些方面是臣民,他们选任和评判官吏,而官吏则在某些场合作出决定。君主政体的性质要求在君主和人民之间存在许多中间权力和阶层,此外,作为臣民与君主的中介,还应有一个存放法律的实体。专制政体的性质要求暴君独自亲自行使权力,或由代表他的那个人独自行使权力。至于三类政体的原则,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爱共和国,即爱平等。在君主政体中,有一个人与名位和褒奖无涉,人民习惯于将国家与此人混为一谈,那里的原则是荣宠,即有抱负和爱地位。最后,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原则越是强劲有力,政体越是稳定;原则越是败坏,政体越是趋向毁灭。作者谈及民主政体中的平等时,他所指的并非极端和绝对因而虚幻的平等,而是指能让全体公民平等地接受法律约束,平等地关注遵守法律的那种可喜的平衡。在每一类政体中,教育法都应与政体原则相关。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人来到世界上后应该接受的教育,而不是指家长和老师的教育,后者常常与前者南辕北辙,在某些国家中尤其如此。在君主政体国家中,教育应该以彬彬有礼和相互尊重为目标。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教育应以畏惧和意志消沉为目标。共和政体国家需要教育发挥其全部威力,教育应该激发高尚但痛苦的情感,舍弃自我,从而产生对祖国的爱。立法者制订的法律应该符合各类政体的原则。在共和政体中,法律应该维持平等和博爱,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支持贵族,但不压垮平民。在专制政体中,法律应该让所有国家缄口无语。我们绝不应该责备孟德斯鸠先生,说他在这里为君主勾勒了绝对权力的原则,英明的君主一听到绝对权力这个词就无比憎恶,睿智和品行高尚的公民一听到这个词,憎恨的程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讲明如何使专制政体得以保存,就是努力将其消灭,因为,专制政体臻于完善之时,便是它的毁灭之日。作者所指出的暴君政体的准确标志,同时也就是这些暴君最害怕的讥讽和灾害。其它各类政体各有各的优点,共和政体最适合小国,君主政体最适合大国;共和政体比较容易偏激,君主政体比较容易滥权;共和政体执行法律比较成熟,君主政体执行法律比较迅捷。由于三类政体原则各不相同,法律对象的数量因而不同,审判方式和刑罚性质也不同。君主政体的机构具有不变性和基本性,因而要求有更多的民事法和法院,以使司法公正能以比较一致和不专断的方式得到确保。在政体温和的国家中,无论是君主政体或是共和政体,刑事法都不会有太多的诉讼程序。刑罚不但与罪行相当,而且量刑时尽可能从轻,在民主政体中尤其如此,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往往大于罪行本身。在共和政体中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判决,任何个人都无权窜改法律。在君主政体中,君主的仁慈有时可以减轻法律的严峻程度,但是,任何罪行都不得由专门指定的官员负责审理。最后,主要是在民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严厉对待讲究奢华、败坏风尚以及引诱妇女等行径。民主政体因其温和与柔弱,很适合应用在君主政体中,历史证明,民主政体曾多次光荣地带来了王冠。孟德斯鸠先生逐个阐述了各类政体之后,接着审视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这种审视是以最一般性的角度,亦即仅仅与其性质和原则相关的角度进行的。用这种方法来看,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只能是自卫或攻击。共和政体由于只能是小国,因而若不结盟便无法自卫,不过,与之结盟的也应是共和政体的国家。君主政体国家的防御力量主要在于拥有不受侵犯的边界。国家与人一样,有权为保护自己而对他人施行攻击。从战争权引伸出征服权,这是一种必要的、正当的但不幸的权利,它对人类本性永远欠下了一笔巨大的债务,征服权的普遍法则是尽最大可能少给被征服者造成灾难。与君主政体相比,共和政体较少从事征服;因为,大量从事就征服意味着专制政体,或者为专制政体提供保证。征服精神的最大原则之一应是尽最大可能改善被征服人民的条件,这样才能既满足自然法的要求,也符合国家的准则。杰龙与迦太基人签订的条约堪称最佳,它通过该条约禁止迦太基人将自己的孩子杀死用作供献。西班牙人征服秘鲁后,本应强迫当地居民不得杀人祭神,然而他们却认为,杀死这些居民祭神对他们更有利。西班牙人需要征服的只剩下一片荒漠,他们不得不把大片土地变成无人区,胜利使他们永远日益孱弱。有时可能被迫更改被征服人民的法律,永远不应强制改变被征服人民的风尚乃至习俗,习俗往往就是风尚。保住征服果实的最可靠办法,便是如果可能,应把被征服人民提升到征服者的水平,并赋予他们以同样的权利和特权。罗马人过去就常常采用这种办法。恺撒对高卢人采用的办法更是如此。前面在分别审察各类政体及其相互关系时,我们既没有关注它们之间的共同性,也不曾注意它们各自或源于地方性质、或源于人民性格的特殊性。现在就来谈谈这些方面。所有政体,至少是所有温和并因此而正确的政体,都有一项共同法律,那就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政治自由。这种自由绝不是准许为所欲为的荒谬许可证,而是可以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力。应该将政治自由置于它与基本制度的关系中,或者它与公民的关系中进行审视。每个国家的基本制度中都有两种权力,即立法权和执行权,后者有两个对象,其一是国家内部,其二是国家外部。政治自由相对于制度而言,其最大完善取决于上述两种权力的正当和合理的分配与配置。孟德斯鸠先生以罗马共和国和英国的基本制度作为这一论点的证据。他认为,罗马共和国的原则存在于古日耳曼人政府的这项基本法之中,即不甚重要的事项由头领决定,重大事项在头领们讨论后呈交给民族法庭审议。英国人是否确实享有该国基本制度赋予他们的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先生并未对此进行考察,只要法律确立了这种自由,对于他来说便已足够。他更不想讥讽其它国家,恰恰相反,他认为,纵然是好事,倘若过了头,同样也不可取,极端自由与极度奴役一样有其弊病,一般地说,人性在中等国家中比较适应。从其与公民的关系角度来看,政治自由主要是公民在法律保护下的人身安全,至少是主张这种安全的舆论,所以,一个公民根本无需惧怕另一个公民。这种自由的确立主要依靠刑罚的性质和量刑准确性。针对宗教的罪行应处以的刑罚,是剥夺凭借宗教获得的财产,伤害风化的罪行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