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根据宪法制定2、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3、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4、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6、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8、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9、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10、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11、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2、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德教师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14、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15、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16、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世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3、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4、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5、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6、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义务教育的权力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9、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10、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的体制。1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1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1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15、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是指重点班和非重点班。18、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19、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20、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2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22、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23、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24、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2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26、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2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师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8、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9、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30、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天保证1小时体育活动。31、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资3、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5、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6、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7、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8、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9、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10、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普升工资、实施惩罚的依据。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资,应当予以补贴。12、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部该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1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根据宪法制定3、未成年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6、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7、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8、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9、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10、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11、学校对行为不良的未成年学生,设置专门学校。12、各种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1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15、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16、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8、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19、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20、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驾驭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材料)21、中华人民未成年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教师资格条例1、教师资格条例根据教师法制定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工作。3、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4、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5、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6、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7、非师范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9、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0、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11、本法自1995年12月12日起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1、我国的课程结构:1、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2、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3、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4、农村中学课程要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2、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3、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4、我国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内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一部分总体战略1、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一、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二、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三、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五、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2、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3、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一、坚持德育为先。二、坚持能力为重。三、坚持全面发展。4、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2015年巩固率达到93%,2020年巩固率达到95%。第二部分发展任务1、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2、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3、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切实缩小校际差距。二、加快缩小城乡差距。三、努力缩小区域差距。4、各级政府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率。5、学校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第四部分保障措施1、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服务大局。2、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教育工作的主要方向。3、到2012年初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巩固率达到97%。到2015年,初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区域扩大到68个县(市、区),巩固率达到98%4、到2020年,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巩固率达到99%。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96%;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