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07]118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评选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二章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第三条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条件:(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二)施工现场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十个检查分项中,除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为必检分项外,其余8个分项中至少具备5个分项的检查项目;(四)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在评审委员会审定前,必须有批准的施工许可证;(五)在申报或审定后,申报的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取消该工程项目的评选资格,并从事故发生起,由该项目经理任职的工程项目连续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三年内企业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第四条安全文明工地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城区单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旗县单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4000㎡;群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坚固稳定的围挡;出入口设置封闭式大门;(三)必须使用钢管脚手架;安全防护网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四)施工现场临时配电主干线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埋地敷设;工程内临时配电线路必须使用电缆;9(五)施工现场无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物料提升机四门(楼层防护门、进料口防护门、料盘防护门)齐全;(六)要有能满足生产管理的办公用房;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并能保持安全距离;(七)食堂位置合理,操作间硬化地面,硬材料吊顶,房间净高≥2.5m;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有健康证;(八)宿舍墙面平整刷白,室内吊顶,室内净高≥2.4m,地面硬化;设置单层或双层定型床,床铺统一配置,严禁大通铺;宿舍采光通风良好,有可开启窗扇;(九)施工现场必须设厕所,城区内施工现场设水冲式厕所;淋浴室墙、地面贴瓷砖,有更衣设施,并能满足现场人员使用;(十)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结构施工的50%以上。第三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创建自治区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工程,在开工前,应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和措施。申报由建筑施工企业向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并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后推荐上报。第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后,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盟市级安全监督站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进行至少3次以上的检查评分,并有两名监督员和项目经理签字。第七条盟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站考评,施工现场具备了创建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条件的,申报企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盟市统一上报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6月30日,每项工程只许申报一次。第八条自治区建设厅根据申报材料备案情况,组成安全文明工地验评小组,对申报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进行现场验评打分,并核查有关安全监督资料。第九条经自治区验评小组验评的工程项目,盟市安全监督机构要继续对该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随时接受自治区建设厅安排的复查。第十条申报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审批表》一式三份,申报材料规范、详细、全面,有施工过程各主要阶段的照片(录像)和相关资料。所申报材料用A4纸统一塑皮封面,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符合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自治区验评小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相关材料验评打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工地可评为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可评为自治区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第十二条由自治区建设厅成立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根据安全文明工地验评小组对申报项目的验评打分和各盟市上报的相关材料由自治区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第四章奖励10第十三条经自治区建设厅审定,被授予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工程项目,发给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与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荣誉证书、奖牌、奖杯(示范工地),并计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各盟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获得自治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企业评选自治区级先进时给予优先考虑。第十五条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检查中,凡被评为合格工程的,均按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对待。第十六条对授予荣誉称号后,施工管理松懈,发生重大事故的工程项目撤销其荣誉称号。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7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