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博专利侵权诉讼目录专利法禁止的行为1专利权的限制2、3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4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些概念5专利侵权判定方法6专利侵权诉讼时效7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8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1.《专利法》的规定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排除私人方式实施、公益事业)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行为;上述行为涉及“专利产品”、“利用方法”、“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2.构成专利侵权的条件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3.实施专利的行为(提供专利图纸?)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不同——外观设计不规制使用①制造制造行为是“龙头”,绝对保护。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口——相对保护,可以免除部分责任。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3.实施专利的行为(提供专利图纸?)②许诺销售TRIPS第28条没有规定外观设计的许诺销售,2008年《专利法》修改时增加了制止许诺销售外观设计(展会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专利法第11条,第63条所称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思考:如何判断许诺销售:网站广告?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3.实施专利的行为(提供专利图纸?)(尹新天观点——以合同订立之日)③销售实际的销售行为时间点的判断1234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3.实施专利的行为(提供专利图纸?)④平行进口□国内用尽□国际用尽为什么会有平行进口问题?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3.实施专利的行为(提供专利图纸?)⑤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制造方法:改变物品结构、特性、功能※作业方法:不改变物品结构、特性、功能如发电、供电、制冷※使用方法:对已知物品的新用途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一定要和权利人的产品一样吗?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3.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一、专利法禁止的行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4.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哪种保护力更强?二、专利权的限制——不视为侵权1.《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二、专利权的限制——不视为侵权2.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①专利权用尽发明人同时在越南和中国获得专利权,有人从越南购买专利产品进入中国。是否侵权?1.权利人在美国和中国获得专利权,有人从中国购买进入美国,是否侵犯?2.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由出口国决定还是进口国决定?3.讨论平行进口问题的前提是什么?二、专利权的限制——不视为侵权2.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②先用权如果当事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被权利人起诉,应当如何抗辩?如果当事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并已经公开销售,被权利人起诉,可以采用何种抗辩方法?先用权取得有何种限制?继续制造、使用专利产品能否销售?二、专利权的限制——不视为侵权2.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③临时过境“偶然进入”“定期进入”二、专利权的限制——不视为侵权2.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④科学研究和实验何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实验室条件下)二、专利权的限制——不视为侵权2.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⑤行政审批专利失效药品上市前的预备工作三、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1.《专利权》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三、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2.强制许可的情形实施从属专利防止专利权滥用公共利益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专利权人不使用2001《多哈宣言》、低廉药品出口到非洲外敌入侵、恐怖袭击、瘟疫四、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1.周边限定法——严格以文字为准美国在1870年革新专利法时,由“中心限定”转向为“周边限定”模式进行界定专利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现代美国专利制度的基础。英国在1977年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之前,一直采取的也是严格的“周边限定”模式。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一直也是采用“周边限定”模式。这些国家的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决定的。权利要求不是关于发明创造的技术描述,而且描述专利保护范围的一个法律文件。“周边限定”模式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四、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2.中心限定法——中心区域外到内容也会纳入保护范围在1978年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之前,德国一直采取的是“中心限定”模式。德国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发明主题,是对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一种上位表达,它对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仅限于:第一,确定了保护的方向;第二,定义了最小的保护范围,即保护范围的下限。如果现有技术的状态允许的话,专利的实际保护范围可以更宽。四、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3.折衷法——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其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折衷解释”原则的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决定,而不是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文字描述。我国自从1985年建立专利制度开始,就一直采用“折衷解释”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近二十年的社会经济、科技及立法本位的发展表明,这种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行政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我国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应当借鉴国际专利制度中的成功经验,相应采取更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法律保护模式。四、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CASE上海高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当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有重要作用发明目的是发明要解决对现有技术中存在对技术问题,如果说明书描述对发明目的没有被其他证据推翻,权利要求对解释应当符合说明书对发明目的的描述。四、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四、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典型意义上海高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本案是上海世博会期间涉世博的专利侵权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经现场勘验法国馆的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依法准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作出了法国馆未构成专利侵权的判决。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司法原则,维护了上海世博会的正常运行秩序,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些概念1.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申请人必须明白,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区别于所有在先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以及专利授权后可以得到保护的范围。从属权利要求是跟随独立权利要求之后,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改进,本身必定落入独立权利保护范围之内,但通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进一步优化和限定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中阐述的技术的优化方案和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然比从属权利要求宽。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就必然侵犯独立要求,而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未必直接侵犯从属权利要求。五、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些概念1.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从属权利也有自身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万一被宣告无效时可以被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比如一个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移动电话。审查员发现在此之前已经有可独立使用的无线电话,该独立权利要求丧失了新颖性。但是同一专利申请案中有一个从属权利主张保护的是带摄像头的移动电话,把从属权利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从而维持专利申请案得以通过。这就是从属权利的妙用之一。两者保护范围是否相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五、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些概念2.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乏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其他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描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并且产生了新颖性和创造性。必要技术特征一般记载于独立权利要求书中。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增加的技术特征。附加技术特征一般记载于从属权利要求书中。如何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与发明目的的关系?五、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些概念3.部分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问题的答复(2004年7月26日[2004]行他字第8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辽行终字第3号《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判断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