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反映北京市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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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总说明一、为反映北京市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城市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社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属政府统计调查,市属各有关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要求按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三、实施范围:北京市辖区内民政、公检法司、社会团体等市属各有关单位。四、调查内容:行政区划、社会福利事业、婚姻登记、法律援助等。五、实施方式:市统计局制定统一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六、市属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必须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按规定的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间,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具体要求是:1、市属各有关单位要按时上报并保证统计报表质量。2、市属各有关单位报送统计报表要按本制度要求的表式上报,上报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3、市属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不能随意改变。4、市属各有关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认真执行本制度所制定的有关要求。四、附录(一)实施方案1.填报要求:市属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按时报送。2.报送时间:(1)年报:市属各有关单位于2006年4月10日前将年报综合表报送到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2)定报:市属各有关单位于月后18日前将定报综合表报送到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3.报送方式:年报综合表和定报综合表分别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报表形式报送北京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1)年报综合表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8354.7104传真电话:8354.7104E-Mail:tjjzj@bjstats.gov.cn(2)定报综合表联系人:杜云洁张健联系电话:8354.70038354.7104传真电话:8354.7104E-Mail:duyj@bjstats.gov.cntjjzj@bjstats.gov.cn(二)指标解释1.年报职工工伤死亡人数:指职工因工伤引起的死亡人数。(注:不包括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民政经费:包括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民政事业基本建设投资、社会福利基金三部分。其中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包括抚恤事业费、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其它民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地方离退休人员经费,其它款项用于民政支出。社会救济总人数:主要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农村定期救济人数。优抚对象: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享受国家、社会和群众抚恤优待的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后(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在开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城镇居民人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农村传统救济的人数:指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农村地区,仍沿用传统救济制度救济贫困人口数。社会救济对象总人数:指在报告期末生活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数及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救济的特殊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人员等。享受低保的人数占救济总人数的比例: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占社会救济总人数的比例。根据民政部的民政统计年报资料计算。计算公式: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批准登记结婚的案件总数。初婚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一次结婚人数的总和。再婚人数:指报告期内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中,属第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结婚人数的总和。再婚包含恢复结婚。恢复结婚:指报告期内,原为夫妻,离婚后又要求恢复原来婚姻关系,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双方符合恢复婚姻关系条件,批准登记复婚的案件总数。涉外及华侨、港澳台结婚登记:指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案件总数。港澳居民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台湾居民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员。华侨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外国人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居住在国外或中国的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离婚条件,批准登记离婚的案件总数。港、澳居民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台湾居民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台湾的人员。华侨离婚登记:指报告期内经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结婚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国外,但仍保留中国籍的人员。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数:指报告期末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立的以非盈利为目的,为本社区居民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活动站、服务站、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残疾人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所、家务服务站、婚姻介绍所等福利性设施以及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机构数。几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单位,共用一个场所的,只能统计为一个社区服务设施。成为社区服务设施的条件(1)是独立核算单位、(2)有固定的从业人员、(3)有一定的服务项目、(4)有一定的服务场所。离婚对数:当年民政部门准予登记离婚对数和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对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离退休退职人员数:指报告期末离休、退休、退职人数总和。该指标包括民政部门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的人数。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保险福利费用:指报告期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实际得到的保险福利费用总额,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医疗卫生费和其他保险福利费用。该指标不包括民政部门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继续缴费的下岗职工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计算方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报告期末缴费职工人数+中断缴费职工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参加保险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计算方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报告期末缴费职工人数+退休人员人数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计算方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报告期末缴费职工人数+中断缴费职工人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以及由于保险关系转移、上下级之间调剂资金等原因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离休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职金、补贴、丧葬抚恤补助、其他支出。取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年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及其他支出。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支出、其他支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有关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支出额:指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生育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含生育保险费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人民警察数:仅指各级公安机关中列入行政编制序列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数。不包括其部门管理的警察数。省级人大代表人数、女代表:仅指省本级人大代表人数。省级政协委员人数、女委员:仅指省本级政协委员人数。基层地方妇联组织数:基层妇联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妇联、行政村妇代会、社区妇联(居民委员会妇代会)、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地方妇联组织包括:省、区、市、县妇联组织。县处级机关干部人数、女性:县(处)级干部指在全国县(处)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中的正、副县(处)级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和保留待遇的人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是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为社会各界提供经济、民事法律事务服务的非法人社会组织。调解人员: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担负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人员。调解民间纠纷:指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解当事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和谅解。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即具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工作执照的律师。专职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兼职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后不脱离本职工作,但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兼做律师工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到律师事务所签定聘请合同,聘请律师为本单位或本人定期提供法律服务的法人或公民。非诉讼法律事务:已经形成权益争议或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而是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仲裁或其它诉讼外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以及不存在争议,但为了确定某种法律关系或实现某种民事权利,在诉讼之外而为的法律行为。刑事辩护: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被告人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当事的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经济诉讼代理: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经济诉讼中代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代理: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当事的诉讼行为。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事务,并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法律专业人员。办理国内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不含涉外因素公证书,在国内使用的公证事项。办理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民事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经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法人的经济法律行为以及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文书、事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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