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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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一.所有权的转移(二)美国法卖方承担运输义务时(1)装运合同(2)到货合同如果是装运合同,则所有权转移发生在货交承运人的时候。如果是到货合同,则所有权转移发生在目的地货交买方的时候。如果合同中只规定卖方负责运输,而没有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则为装运合同;如果合同中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则为到货合同。(三)《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第6条规定,在CIF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二.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给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第67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给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合同规定卖方(某中国内陆城市)将货物运往美国肯塔基州,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运输路线。合同规定卖方(某中国内陆城市)将货物运往美国肯塔基州,且规定必须在上海港装船。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时,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为“海上路货”。第68条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卖方所在地买方所在地一般情况下(风险发生转移)订立买卖合同时(运输途中)卖方承担风险买方承担风险情况表明需要的情况下订定立买卖合同时卖方所在地买方所在地(运输途中)(风险发生转移)货交承运人时运输风险全部由买方承担5.其他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第六十九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昔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发生转移。(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指的是卖方不负责运输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卖方所在地收取货物的情况。区别两种具体情况:(1)买方去卖方营业地提货。(卖方直接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情况)(2)买方去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如某个公共仓库)提货。(由第三人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情况)第六十九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昔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发生转移。一项买卖合同,要求买方在7月20日到卖方的仓库提取100箱晶体管。7月1日,卖方将这100箱晶体管打上了买方名称和地址的标记,放在仓库里等待提货。7月20日,买方将这100箱晶体管提走。7月21日,货物在买方手中因雷电引起火灾而损毁。如果该例中,买方在7月22日方才前来提货,而在这以前的7月21日,卖方仓库由于雷电引起火灾导致货物损毁,则该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卖方将货物存放在第三方(仓储公司)经营的仓库中。合同规定由买方自行到该第三方仓库提货。在5月1日买方收到卖方交来的提货通知,表示货物已在该仓库准备妥当待交付,买方已可以提货。但在买方实际前去仓库提货之前,5月2日仓库发生一场火灾将货物烧毁。货物存放在第三方(仓储公司)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买方知道已经可以去仓储公司提货买方实际从仓储公司提取了货物卖方承担风险买方承担风险风险转移并不发生在实际提货的时候风险转移发生在买方知道已经可以去提货的时候。2004年8月,山东省某蜡烛生产企业与青海省某商品批发企业订立了一份蜡烛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卖方于当年10月份前为买方提供200箱蜡烛,总价款为2万元;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同年9月,卖方到济南火车站办妥了托运手续后,将200箱蜡烛运至买方所在的某市火车站。买方经卖方通知后收货,发现60箱蜡烛在运输途中由于受热导致变形,于是只接受其中的140箱蜡烛并只支付14000元人民币价款。参考:货交承运人的时候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运输途中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案例1甲于6月6日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愿以100万英镑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乙。6月8日,乙表示愿以95万英镑购买该农场,甲于6月27日表示拒绝。6月29日,乙又书面通知甲说,其愿意接受原来的报价即100万英镑,但被甲拒绝。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问:乙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参考:合同没有成立。100万元要约已经失效案例2中国甲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机械仪表,新加坡乙公司又将该批仪表部分转口到巴西,巴西进口商丙公司载销售该批仪表时,被巴西另一家公司起诉指控该批仪表侵犯了其载巴西合法注册的专利权。巴西法院最终判令丙公司承担巨额赔偿。丙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追偿,乙公司赔偿了丙公司损失后,又向中国甲公司追偿。(1)如果该批仪表是甲公司按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生产并出口给乙公司的,甲公司是否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不承担责任(2)如果该批仪表乙公司事先已经告知甲公司将部分转口到巴西,甲公司是否要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参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3)如果该批仪表乙公司事先未告知甲公司将转口巴西,甲公司是否要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不需要承担责任(4)如果乙公司在订约前已知该批仪表如在新加坡销售将会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权而仍然签约进口,则甲公司是否对未来乙公司在新加坡被诉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参考:需要承担责任(5)如果乙公司在订约的来往电文中声称将该批货物转口巴西,但后因巴西经济动荡,乙公司遂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口至加拿大,结果在加拿大遭第三人起诉侵犯专利权,则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由此收到的损失承担责任?参考:不需要承担责任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吨。合同规定:“CIF汉堡,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2月15日装运3100吨,余数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卖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3月1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因此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为什么?参考: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撤销合同。案例4WP公司于12月1日和TQ公司订立合同,向TQ公司购买一台某种型号的计算机。合同规定:“WP公司于12月5日付款,于12月10日到TQ公司营业地提取计算机。”12月5日WP公司按时付款,12月8日,TQ公司从仓库中取出一台计算机,运至营业地,包装好,并注明取货人为WP公司。12月9日,该计算机被偷走。12月10日WP公司前来取货,向TQ公司要求交付另一台同样的计算机,TQ公司拒绝。问(1)12月8日TQ公司的行为属于买卖法上的何种行为?特定化行为(2)WP公司是否有权要求TQ公司交付另一台同样的计算机?参考:有权要求重新交付一台计算机。风险转移应发生在交货时间案例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问:(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参考:提前违约(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是?参考:撤销合同案例6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约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木材自吉林交铁路运至大连,再由海上运输至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但是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最迟应当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将木材交至铁路运到大连。但是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运至纽约的时候发生海难,损失了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确,于是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在先,所以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经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应当由甲公司负责。(1)以上案例中,合同是否因甲方违约而终止?参考:合同并未终止。卖方宽限期内履行了合同(2)以上案例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参考:风险转移发生在大连,所以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198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实盘:”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美国公司B7月22口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发盘,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过了几日,受盘人B未见发盘人A有回电,又于7月29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B7月22回电。发盘人A于7月30日回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十分抱歉,收到你22日电后,我货已另行出售。”请问,双方的合同有没有成立?参考:非实质性更改,合同已经成立案例13我国某公司于2000年1月10日发价美国公司:“现有铁钉100箱,每箱25美元,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以未出售为条件”。2000年1月25日,美公司电传中国公司:接受你方1月10日发价,美方开出信用证并派船至上海。1月29日,我方电传美方:我方已于1月20日将货卖给第三方,与贵方的交易就此终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双方合同是否成立?参考:合同没有成立。我方电为要约邀请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参考:与海天的合同成立。与丰华的合同也成立,构成违约要约与承诺厦门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于3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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