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章程》2015-07-17序言长安大学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的西北军政委员会交通部西北交通学校和始建于1953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西安地质学校、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西安建筑工程学校。历经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西安公路学校、北京公路学院、西安公路学院、西安公路交通大学,陕西省地质学校、西安地质学院、西安工程学院,陕西省建筑工程学校、西北建筑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2000年4月18日,西安公路交通大学、西安工程学院、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合并组建长安大学。学校于1997年11月成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公路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三大行业为办学特色,以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为发展目标。学校的校训是“弘毅明德,笃学创新”,大学精神为“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团结奋进、追求卓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大学使命,规范办学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长安大学,英文全称:CHANG’ANUNIVERSITY。第三条学校由国家设立,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学校是国务院确定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第五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学校设有校本部和渭水校区2个校区,太白山和梁山2个教学实习基地。学校官网为。第六条学校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因材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第二章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第十三条学校以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网络教育等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第十四条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主体是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修读专业标准学制加2年(含休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为硕士生4年,博士生6年。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和办学目标,依法面向国内外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区域、各类别学生招生比例。第十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校可以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或本校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国内外人士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推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手段,应用先进的现代教育技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第十八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化。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十九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二十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由中国共产党长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七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校内组织机构实施的工作机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讨论通过和校长同意,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以负责部分行政事务,并向校长负责。第二十九条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副校长、负责行政事务的学校党委成员、校长指定的部门负责人等。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成员、校长、副校长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等实行集体讨论决策的会议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资金额度等因素,分别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以及经授权的相应专项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依据章程制定会议制度和具体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并依事项性质分别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全委会审定;(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九)校属二级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和组织形式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