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法治社会中,一个讲诚信的政府,一定是信仰法律的政府。所以,诚信政府,必定首先是法治政府。一个讲求法治的政府,必须遵循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惟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剥夺和限制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就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公共利益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却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也直接涉及到法官的法律适用,不可不察。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之争且不论“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其类型列举,单就是否存在“公共利益”,尚存有不小的争议。哈耶克就此曾作出过否定的回答。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他是从论证社会正义概念的虚幻性入手否认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他论及在我早年致力于对社会正义这个概念进行批判的研究过程中,我始终都有一种无的放矢的感觉;最后,我试图像每个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所应当采取的做法那样,先想方设法把支撑,社会正义,这个理想的理据视作是正确的。只是在如此尝试以后,我才真正地意识到,社会正义,这个皇帝原来没有穿衣服;这就是说,社会正义,根本就是一个空洞无物,毫无意义的术语。……基于这种情况,我认为,仅仅指出那些试图实现,社会正义,的特定努力不会奏效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还必须对这样一个问题作出解释,即社会正义这个说法本身是毫无意义的,而且使用这种说法的人,如果不是愚昧,那就肯定是在欺骗。……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社会正义这个信念在当下所具有的普遍性,与人们在过去普遍相信巫术或点金石的情形一样,都不能证明其目标的实在性。被统称为社会法学派的学者明显不同意这一看法。但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根据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这就是法学史上著名的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利益说。以耶林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又称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属于社会法学派的分支。他认为法律的支柱共有三个:即我为我自己存在、世界为我存在、我为世界存在。他从第一个前提中获取全部有关人的法律;从第二个前提中取得财产法。家庭法和义务法;从第三个前提中取得责任的概念。他认为,社会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概念,并强调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取社会利益就是法律的目的。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延续并丰富了耶林的看法,他汲取了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成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三类,并进一步提出,当今法学家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利益理论。某种法律制度要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必须通过:(1)承认某些利益,包括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2)规定各种界限,在这些界限之内,上述各种利益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并通过法律规范使之有效;(3)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努力保障这些已经得到承认的利益。在庞德看来,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承认、协调或调整各种社会利益,以保障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因此促使人们对法律进行哲学思考的需求有两个。其一,保障一般安全中至高无上的社会利益,即和平与秩序的利益。这是法律产生的原因。他引导人们寻求某些规范人类行为的确定基础。这种规范应限制官员及平民的任意。其二,各种社会利益的压力,并根据一般安全的要求,协调各种利益,作出不断更新的妥协,因为日新月异的社会要求不断调整具体的社会秩序。如果追溯历史的话,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可以回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帮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抽象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这种最高的善在现实社会中的物化形式就是公共利益。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见,当时的希腊是认可不同于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的存在。时至今日,这一问题在政治哲学领域则存在机械主义的社会观和有机体论的社会观的对立。机械主义社会观至少包含几方面内容:社会是由抽象的个人组成的,个人是本源,社会是派生的,个人的性质决定社会的性质,社会的性质是组成社会的个人性质的总和。社会的利益是组成社会的个人的利益之总和。除了个人利益外,社会并没有任何独特的利益。与机械主义相反的是一种将社会视为有机体的学说。这种学说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很好的表达。黑格尔的辩证理性最终归宿于有机体主义,黑格尔的社会观是一种历史主义的社会有机体主义。在黑格尔看来,普遍性必然是有内容的,必然与整体的利益、目的密切相关,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整体生命必然是它的普遍性的实质所在。因此,这种有机体的整体逻辑对于个体成员的承认、接受,乃至维护与保障,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在有益于整体目的的实现与发展中,它对于个体的所作所为是容纳的,欢迎的、支持的,但当个体的作为与整体的意志相违背,不一致,甚至相反时,它个体的存在就成为问题。它就可能成为敌人,所以在一个有机体那里,区分敌友问题是远比其它任何问题都要重要的根本性问题,因此个体在一个有机体的整体里永远只是一种从属性的环节,不可能成为康德意义上的最高目的。有机体论的社会观在英国唯心主义哲学家那里亦有较为明确的表述。这种有机体论一般至少包括几方面内涵:第一,社会是一个整体,是一个有机的存在,而不是个人的某种简单的联合体;第二,整体大于部分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除了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之外,社会有某种共同的利益;第三,整体决定部分的性质,从来没有抽象的个人,绝对的个人,个人的性质是由他所在社会的性质决定的;第四,离开整体不能理解部分,只有将个人置于整体之中才可能理解其社会特征;第五,组成整体的各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格林即主张,自我乃是社会的自我,社会并不是个人的简单组合,将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是各成员对群体及其宗旨的依附与忠诚。具有黑格尔主义倾向的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鲍桑葵也认为,个人组成集体,但集体大于个人之和。一种更高的东西将个人凝聚在一起,整体的利益高于部分的利益。为了保证有机体的存在,其组成部分可以作出某种牺牲。被命名为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理论,持与有机体论社会观相似的论调。在保守主义看来,作为自然演进的产物,人类社会在构成上是有机的,并呈层级结构状。阶级和社会团体就象身体的不同器官一样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且彼此不可或缺。在这样的层级状社会中,不同的个人和集团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一些角色总是比另一些角色重要一些,一些人所作的事情总是比另一些重要些,这就产生了社会的不平等。保守既定的秩序意味着在社会中的方方面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保守主义相信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来改进自己,结果平等的念头愚不可及。人既然在天赋与能力上是不平等的,社会就把这样的差异体现出来。此外,没有财富和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这种差异不仅不可悲,而且是一种良性的社会所必需的。阶级是社会的整合力量,而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分裂的力量。如果保持有机体的健康,就必须保持其不同部分的协调工作。保守主义的任务就是维持这样的社会和谐。而剧烈的变革会导致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动荡和灾难。这种保守主义的社会观是在与所谓激进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行论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与正文中有机体论的社会观服务于不同的论战目的。而且其导致的政治制度设计与有机体论的社会观也有所不同。借助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o滕尼斯关于联合体(association)与共同体(community)的区分可以对这两种社会观作进一步的理解。机械主义的社会观实际上就是个人主义的社会观,就其本质而言是把社会看作是某种形式的联合体。社会是人们聚集在一起的产物。人们聚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除了每个人自己的利益以外,社会没有自身独特的利益。在这种意义上,所为个人利益服务于社会利益,只能是毫无意义的昏话。正如边沁所言,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我国也有学者采这一观点。认为按照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公共利益,不是别的,就是私人利益的总和;私人或个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不存在任何超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与此相反,有机体论的社会观实际上就是集体主义的社会观,就其本质而言是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共同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它不仅仅是一群个人的简单集合体,而是由人们组成的某种形式的共同体。这意味着,人们之间有某种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纽带,即共同利益、共同信仰、共同道德。这个共同体的利益绝对大于所有个人利益的总和。从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行以来的民事立法传统来看,实际上是采纳了有机体论的社会观。因此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立法上强调公共利益与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区分。如被确认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就发挥着维护公共利益的使命,另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则更是在民法领域发挥着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积极推动公共利益得到实现的任务。《物权法》延续了这一认识。何谓“公共利益”之争即使采纳了有机体论的社会观,对于何谓公共利益,仍然存在有不同的认识。从学界以往围绕何谓公共利益的讨论来看,大致可以区分为四种类型。一为正面的类型列举;二为反面的类型列举;三为直接的概念界定,四为阐明公共利益的决定方法。当然在实际的论述过程中,不少论述是二者兼而有之、三者兼而有之甚至四者兼而有之。下面逐一予以简要分析。就正面的类型列举而言,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恐怕是庞德(RoscoePound)教授的社会利益论。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存在于文明社会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社会生活中,并以各种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它包括:第一,一般安全(GeneralSecurity)中的社会利益。这是在文明社会中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要求,旨在确保社会生活的存在不受危及他的行为之威胁。这种至高无上的社会利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最简单的就是一般安全利益。第二,社会体制(SocialInstitutions)中的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的生活要求社会的基本体制不受威胁它存在,妨害它有效运行的行为之害。从顺序上考察,这种利益包括:家庭体制的安全、宗教体制的安全、政治体制的安全以及经济体制的安全。第三,一般道德(GeneralMorals)的社会利益这是文明社会生活所要求的,制止违反一般道德准则的行为这种社会利益。这种行为包括不诚实、贪污、贿赂、赌博以及具有不道德倾向的文学写作等。第四,保护社会资源(SocialResources)的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生活要求维护社会生存必需的财富。确保这些财富不被浪费。这方面的社会利益包括保护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对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有缺陷的人进行保护和训练。第五,一般进步(GeneralProgress)的社会利益。这是文明社会生活所提出的,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地发展人类力量和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力,为了使社会团体的自我主张朝着更高、更完善的人类力量方向发展,要求不断地改善社会工程。这种社会利益包括:经济进步、政治进步以及文化进步。第六,在某些方面是最重要的社会利益,即个人生活(IndividualLife)中的社会利益,这是文明社会所要求的,每一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