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2012年5月2国有股权定义•国有股权是指国家、代表国家的国家相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权企业以各种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出资的其他财产形式)投资企业所形成的在该企业的股权。•《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3国有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非上市•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相关机关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经其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批和批准4产权转让方案制订转让方案是否有重大调整交易鉴证与变更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委托产交所确定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结算交割与付款内部审议书面决议可行性研究产权转让行为审批资产评估及备案信息披露组织交易否国有股权转让流程图5三个阶段•交易前准备工作确定转让主体制定转让方案职工会审议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审批或决策程序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挂牌申报信息披露举牌受让协议或竞价成交签约价款结算•场内交易工作•场外后续工作资产交割权证变更6股权挂牌前工作—决策•内部决策1、对该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可行性进行研究与分析,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按要求报相关国资管理部门审批2、股东同意挂牌转让的书面决议--标的公司、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转让的,则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进行转让的,转让人也必须公开征集受让人。同等条件下时,该其他股东才可以行使优先权。7清产核资、审计与评估清产核资、审计与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与依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转让人转让国有股权的,应当在转让前办理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先进行清产核资,然后进行审计,最后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在清产核资和审计基础上的评估。8清产核资、审计•企业国有股权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人应当对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若股权转让涉及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审计还应当包括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9评估评估是国有股权转让中非常关键的一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1、评估机构资质,资产评估资格证书2、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除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需要核准外,均采用备案制。3、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一般1年。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挂牌公告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使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评估作价的特殊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所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10挂牌挂牌定义:是指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进行披露,公开征集受让人的行为。四大联交所:京、津、沪、渝央企11挂牌申报转让方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1)《国有(股权)交易申请书》2)转让人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4)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批复;5)股东会决议,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6)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7)转让企业/目标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及股权转让本身的情况);9)《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12挂牌申报—产权信息出让产权的基本情况信息披露对出让产权的基本情况应当披露下列内容:1)出让方和产权标的名称;2)标的企业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3)标的企业前五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比例;4)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情况;5)标的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6)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情况;7)产权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资产调整情况;8)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13挂牌公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了公告方式、公告内容及公告期限。根据该规定:公告的方式是转让人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股权转让的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人。公告的内容为: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村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受让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告的期限为自己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14受让基本要求设置出让方在挂牌时可以根据出让标的的实际情况,提出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承诺的要求,具体可包括下列内容:1)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的要求;2)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的要求;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4)产权转让交割期间,企业经营性盈亏承担的要求;5)为达成交易而必须予以明确的其他出让要求。15受让方的竞买条件设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转让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受让人条件进行设置:A.受让人的资质B.商业信誉C.经营情况D.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E.管理能力F.资产规模G.其他参考附件:确认受让资格的权利主要赋予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期内,出让人和受让人可双方或多方就股权转让交易进行意向性洽谈,产权经纪公司或产权经纪人可中介撮合,但交易双方不得签约成交。16交易形式•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经公告程序征集受让人后,可以根据征集人数的情况来决定交易形式。一般来说,若征集的受让人在两人以上的,可以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若征集的受让人为一人的,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17交易形式拍卖: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股权的,就是以公开竞价形式,将该国有股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拍卖形式,根据《拍卖法》第10条的规定,是通过专门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进行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不能作为拍卖人对转让标的进行拍卖。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是专门的拍卖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人是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受让人是拍卖活动的竞买人。招标:如果决定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目标公司的国有股权的,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协议转让: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股权:一种情况是经公开征集后只产生一个受让人;另一种情况是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人有特殊要求的第二、所出资企业(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18交易价格•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在首次挂牌未征集到意向受让人时,可以降低挂牌价格。但挂牌价未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这一降低必须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若未经产权转让审批机构批准,是不允许实际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19举牌受让举牌:指符合受让条件的受让意愿人接受挂牌条件后的受让意愿登记行为。受让意愿人的基本情况近期资产财务状况、资信证明;受让意愿陈述。举牌申请的主要内容:20附件材料:受让委托合同;内部决策文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挂牌期间内受理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方举牌。举牌受让时间: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相关承诺……举牌受让21转让协议签署•转让协议合同条款设置:•1.合同标的条款•2.股权转让价格与支付条款•3.陈述与保证条款:转让人陈述保证、受让人陈述保证•4.过渡期条款•5.职工安置条款•6.资料交接条款•7.知识产权条款•8.债权债务处理条款•9.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10.交割日条款(受让人何时成为股东)•11.其他条款•12.附件条款22付款规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一般的法定支付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只有在金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的,才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期付款的,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外商收购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6条第一款做了特殊规定,这些特殊法定支付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自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分期付款的,外国投资者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即按其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所对应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23房地产行业特殊付款规定在外国投资者收购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时,规定了特殊的法定支付要求:1、即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2、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24协议生效条款约定生效一般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如受让人支付首期转股款时生效,或股权转让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等。但这种约定生效只适用于在不需要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股权转让才生效的情况,若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则从对抗第三人的角度,股权转让协议经批准后才生效。因此,在草拟约定生效条款时,可以写明股权转让协议自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之日起生效,同时列举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审批生效审批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协议必须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之后生效。在草拟审批生效的条款时,可以写明股权转让协议自获得相关国家机关的批准之日起生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就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生效”,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就需要按此规定表述生效条款。25过渡期条款•过渡期是指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交割日止。•过渡期形成的原因:等待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等待债权人的同意、等待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的满足等•监督和控制过渡期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约定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内发生重大事项需经受让人同意。双方可通过约定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其他标准来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事项。经营决策、重大交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人事。•诚品-旺和公司作业程序确认函26交割日条款股权转让的交割日条款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必备条款,即转让人何时不再享有目标股权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人何时成为目标股权的股东。•1.挂牌转让的交割日条款:•可以约定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之日为交割日,也可以约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也可以约定自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价款转入转让人帐户之日为交割日。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协商约定交割日的规定。•2、协议转让的交割日条款•可以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日为交割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的情况和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之日为交割日特殊:若双方约定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