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稿)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含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原则,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统筹规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事业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加大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制定促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助办法。-2-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立中医医院的基础设施、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的建设和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公立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当地野生中草药资源,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中草药和野生中草药的研究与开发。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管理工作,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财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中医工作。第九条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捐献有重要医疗、保健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或者中西医结合科,配备中药房。其中,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医专业人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开展中医药服务。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国家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鼓励社会举办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机构。第十三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吸收和应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为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具体标准由价格、卫生等部门制定。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品种纳入本省基本药物的补充目录,鼓励使用中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的报销比例。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对参加保险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的中医诊疗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不作限制。-4-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以及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应当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申请合并、撤销以及所有权改变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撤销、合并或者所有权改变的方案:(二)当地卫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意见;(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所有权改变不再由政府举办的,应当撤销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样,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第十九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医-5-生资格,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师考核,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确有专长人员经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中医诊疗活动。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民族医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规定进行考核、培训合格后,注册为乡村医生。第二十条具有高、中等院(校)中医专业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运用现代医学诊疗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服务。鼓励西医人员学习研究中医理论技术,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中医诊疗技术。第二十一条鼓励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鼓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到基层开展中医药服务。具体鼓励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教育体系,设置临床教学基地。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设置民族医药专业。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完善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对城乡基层卫生-6-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临床教学和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鼓励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鼓励医疗机构研制和使用安全、简便、有效的中药、民族药制剂。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以筛选临床疗效显著、安全有效的民族药院内制剂,经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内调剂使用。第二十四条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以及掌握中医药知识技能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科研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适宜技术和预防保健方法,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示范基地建设,推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帮助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植物新品种、注册商标、民间传统知识等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包括秘方、验方、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7-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秘方、验方、技术秘密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第二十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做好名老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鼓励开展师带徒工作,建立中医药传承体系,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建立中医“名医、名科、名院”评审制度。第二十八条与中医药有关事项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实行同行评议。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四)其他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开展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第三十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参加中医药的产业开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支持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境外或者其他地区开展中医药技术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产品的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国际传-8-播和地区交流。产业开发与交流合作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依法取缔非医疗机构以中医名义开展推拿、按摩、针灸、刮痧等诊疗活动。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合并、撤销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撤销行政区划字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具备资格的中医医师运用现代诊疗技术开展诊疗服务,或者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医师证书》。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他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