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课件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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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法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也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此后,随着“左”的思想愈演愈烈,行政复议制度也遭到破坏。转接•进人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发展。据统计,到1990年底,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施行,1990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经过近10年的实践,行政复议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制定行政复议法的条件已经成熟。1998年10月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二、行政复议的性质•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1、性质:•(1)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转接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返回(一)一级复议制度•概念:•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转接返回•确立一级复议制度理由:•1.尽快解决行政争议,实现自我纠错的考虑。•2.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转接•法律意义:•为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的同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途径。返回(二)书面复议制度•概念:•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转接返回•确立该制度理由:•1.有利于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符合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2.有些经过行证听证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该行政争议的二审;•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行政事务相对比较熟悉,通过书面复议一般可以查清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真相。转接•内容:•1.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召集复议当事人可以单方进行,也可以采取听证方式;•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如审理重大、复杂复议案件)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转接•法律意义:•1.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行政复议的成本;•2.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中获得解决。返回四、行政复议的范围•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返回•(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机关、处罚程序等作了规定,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2、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两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搜查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作出。•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强制执行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包括对物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收缴、强制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收兑等,对人的强制包括强制拘留、驱逐出境等;间接强制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复的;•不管是许可证、执照,还是资质证、资格证,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的所必需的,没有这些证书,公民或组织就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因此,法律对取得这些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也应当是必要的。•4、行政确权行为•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本项列举的自然资源中增加了“海域”,这是宪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但也应当包括在宪法规定的“等”之内。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公民或集体可以获得使用权,因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海域的使用权不服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是搞活企业的必要措施,保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是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法定权利,因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干预企业的经营,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它是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或其他承包者之间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对农业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干预,擅自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因此,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纳入复议范围。转接•7.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人们称之为“三乱”。•行政复议法将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纳入复议范围,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制止“三乱”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法律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依法取得许可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如果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0.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无论是抚恤金、社会保障金,还是最低生活保障费,都是公民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项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前十项列举不全面可能带来的遗漏,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表明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12.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的规定•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返回•要点1、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申请范围的理由•首先,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都需要保护和救济,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权利。•其次,从行政复议的性质上来说,它既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又是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救济手段。•第三,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来说,也应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宗旨和目的上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点2、对哪些规定可以提出审查请求•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但是,纳入复议审查的只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排除了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复议审查。•这是考虑到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层次较高,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规章是由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根据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它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备案审查也能解决问题。•现在出现问题多的是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要点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定不合法的,如何提出审查申请•本法规定能够提出审查请求的只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样规定也能够避免行政机关陷入不断的纠纷之中。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不能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必须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1.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返回•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2.居间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处理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也不是最主要的方式,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为了尽快解决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法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对下列行政裁决,不能申请复议。•第一,有关专利权的民事纠纷。•有关专利权的民事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当事人对专利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专利权的使用费纠纷。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对裁决不服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有关商标权的民事纠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非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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