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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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推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创新型云南的要求,对关系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发挥宏观规划指导、政策激励引导以及必要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政府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方式由项目推动为主向环境建设为主转变。一、增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一)着力提高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应用和产业化的主体。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等形式,共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省级工程研究2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开发体系。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统筹协调,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公共服务条件平台,以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经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省级公共服务条件平台等的条件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对通过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公共服务条件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的中试等产业技术公共服务,由属地政府按其所提供服务实际收入总额的15%-30%给予补贴。已通过正式认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获得相对应的国家或省级资金补助。(二)组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的要求,选择生物技术、光电子、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产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设立省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由组织专项的省级主管3部门对专项项目的实施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争取尽快突破一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省科技厅要继续稳定支持和超前部署一批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重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知识和技术源。(三)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要通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建立以技术标准为纽带的产业联盟,促进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获得竞争的主动权。企业用于制定技术标准的相关费用,应视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享受有关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公共信息网络和实验检测平台,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二、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四)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形成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模式由自主型向许可型和转让型转变。参与转化的技术成果可以作价入股,转化成果的收益可4以采取利润分成、股份、期权等方式按约定进行分配。因从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获得的净收入或股权,可取其中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课题组成员;职务技术成果在1年内产权单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成果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成果完成人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在云南进行产业化转化,仍可享受净收入或股权的70%。从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单位身份(职务职称)、岗位3年。完善促进技术转移的开放合作机制。鼓励国内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的机构和个人到我省实施创新成果产业化。对获准列为云南省省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的,以及符合云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经云南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与省内企业相同待遇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对于特别重大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建立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技术转移跟踪和绩效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以及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完善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办法,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5要将科技投入、创新能力建设、成果产业化等纳入地方政府、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通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地理标识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并优先纳入我省各级政府采购计划。对技术转移取得显著成效、相关产品具有明显市场前景的企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部门要主动帮助解决扩大产能、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困难,按照促其尽快形成大品牌的目标要求,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五)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创新能力建设。从事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标准等的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6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实施成果转化。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涉及到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中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鼓励采用绿色工艺。企业在实施成果转化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7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实施技术转让。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施技术转让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科研机构和转制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民族自治的州、县政府,可以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本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征或者免征。8(六)充分发挥“园区”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家和云南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是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产业群体的重要基地。设有独立财政的基地、园区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中列支的专项资金,除用于本基地、园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可以采用资金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成果奖励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基地、园区内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对入驻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基地、园区所在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将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实绩纳入对基地、园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方面成绩突出的基地、园区,按成果转化收益的3-5%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属地同级财政列支。三、加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力度9(七)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每年以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继续增加科技投入,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引导)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省级财政在每年安排的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用于涉及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部分,不应低于1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要统筹协调,用好专项资金,并在优化存量资金结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渠道筹集,拓展资金增量,为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更有力的资金支持。要严格专项资金的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价。(八)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金融、国资、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支持创业投融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融资能力。鼓励国内外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放大功能,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创业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投入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10目,由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或投资损失的风险补偿。有条件的州、市政府也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本地风险投资发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按比例扣除。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积极探索风险投资的防范和撤出机制。要紧密结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使风险投资与《指南》鼓励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重点,以及云南的优势资源相结合,尽可能规避或减小风险投资损失;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效益突出、成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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