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HY-AQZD-10A10-1事故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1.2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本公司特点而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部门。1.3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事故的分级和损失计算2.1事故分类2.1.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1.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2.1.3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构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及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坏的事故。2.1.4生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停风造成装置停工的事故。2.1.5工艺事故:凡因违反工艺技术工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冲塔、泵抽空、超温超压等,并导致产品不合格,管线冻凝、冻裂及装置或部分工段停产等均称为工艺事故。2.1.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溶剂、添加剂、催化剂、化学药剂等跑冒损失的事故。2.1.7交通事故:凡本厂运输工具在生产区域内或厂外行驶中的肇事,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包括企业外人员)事故。2.1.8质量事故:凡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原材料、产品以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完成等,称为质量事故。2.1.9医疗事故:凡在治疗或手术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应有的伤亡或残疾者,称为医疗事故。2.1.10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事故管理制度HY-AQZD-10A10-2故。2.2事故分级2.2.1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2.2.1.1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2.2.1.2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2.2.1.3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2.2.1.4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2.2.2人身伤亡事故分级2.2.2.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2.2.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2.2.2.3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2.2.2.4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2.2.3火灾事故分级2.2.3.1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受灾50户以上(含50户);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2.3.2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受灾30户以上(含30户);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2.3.3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2.2.4触电事故分级2.2.4.1特别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2.2.4.2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机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2.2.4.3三十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能力和安全水平;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2.2.4.4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认定为一般事故。事故管理制度HY-AQZD-10A10-32.2.5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级2.2.5.1轻微事故;2.2.5.2一般事故;2.2.5.3重大事故;2.2.5.4特大事故;2.2.5.5特别重大事故2.2.6重大未遂事故:虽然构成死亡条件,但侥幸未成事实的事故;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等,经及时处理没造成损失者;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和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不成事实者。2.3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2.3.1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2.3.1.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2.3.1.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2.3.1.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本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2.3.1.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2.3.1.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3.2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2.3.2.1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2.3.2.2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2.3.2.3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公司计划成本计算,由肇事单位合并计算直接损失。2.3.3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3.事故报告3.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事故管理制度HY-AQZD-10A10-4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2当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所在部门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领导,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事后要由事故车间或部门认真填写事故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安全管理部。3.3当发生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未遂时,事故所在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必须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部,并整理事故经过上交安全管理部,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3.4发生轻微事故时由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报车间领导处理。3.5各类事故分管部门,必须在每月三日前将上月事故报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报上级机关。3.6外单位职工(包括代培、实习等人员)参加我公司工作,在生产区域中发生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时,由我公司负责调查、统计和上报,并通知原单位。属于外包工程的合同单位在我公司从事工作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调查、统计和处理。3.7发生事故,如有隐瞒不报,有意延期报告或虚报者,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要分别不同情况,给与批评和纪律处分。4.事故调查处理4.1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分管领导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亲自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参加调查,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4.2一般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分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4.3轻微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安全管理部。4.4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不论哪类事故,都要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加以整理登记入册。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检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事故管理制度HY-AQZD-10A10-5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人妥善保管。4.5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单位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或奖励。4.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制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