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部分专用主要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议标文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施工图;7、增减变更联系单;施工现场签证单等文件。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多种解释条款、劳动保护法、各类调整文件、相应规范、标准、定额及配套文件、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文件。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合同订立后、开工前五日内提供各工种相应的规范及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委托承包方办理,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十五天向承包人提供经审定后备案的施工图纸肆套。2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保密要求,部分如需保密,由发包方承担费用。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图纸和翻译费由发包方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托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4.3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代表发包方行使监督权和签字权,但以上权利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4.4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5.项目经理姓名:职务:6.发包人工作3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承包人进场,发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路通、水电、电讯通,满足施工要求的场平,如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纳入结算。(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五天,水、电、通讯,接入基地内30米处,同时满足使用。如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纳入结算。(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以监理公司或甲方颁发进场通知书为准。(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进场前五天内,发包方将项目地质材料和地下管网分布图交承包方做施工组织设计。(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方必须办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政府批件、证件,在施工中如因批件、证件不齐产生的停工、损失由发包方承担(损失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自开工之日前五日内发包方现场以书面形式交承包方保护、使用。(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自进场之日起十四日内由发包方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因承包人准备不充分需进行多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的,发包人可组织各单位参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五天发包方现场以书面形式交承包方协商保护。(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地方关系的协调;2.工程款的按时结算、支付;3.政府相应部门的协商。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按施工组织计划做好安排,按质量要求,按时竣工交付使用,管理好自己的施工人员,安全施工、文明施工。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有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在施工中如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部分深化设计,承包方按发包方委托所示和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完成设计文件的深化设计,设计费用由甲方承担。(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十五天内提供完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已经完成工程量报表,下月5日前要求发包方审定完毕。(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合同和相关部门要求,搞好安全保卫和非夜间照明。(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双方协商确定。(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当地规定办理,如有特殊要求,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交验前由承包方保护,综合交验后由发包方保护;如委托承包方保护,增加费用由发包方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开工前五天发包方现场以书面形式交承包方保护,费用由发包方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相关规定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表:开工后十五天内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8.2工程师确定的时间:下月5日前完成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68.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行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2.超过规定的停工参照(6.1.5);3.非承包方原因的停工、工期顺延,发包方承担由此给承包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参照(6.1.5)四、质量与检验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0.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0.1.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710.1.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五、安全施工: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必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按合同约定进度按时支付,否则视为违约。12.合同价款及调整12.1本合同价款采用:(1)本合同采用四川省《2009》清单及2015计价定额可调方式确定。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施工当期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材料单价以四川省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计价,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认质认价以确认函方式确定材料结算单价。间接费用计取按企业持有的取费证标准执行,人工费调整按省、市政府造价主管部门颁布以最新(在施工期间内)文件、规范规定费率为准;施工期间费率有波动的,以各次费率算术平均值计算。8(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差方法:按实际结算计价。合同总价中:仿古园林建筑、别墅工程造价上浮10%;市政道路、河堤堡坎、园区绿化下浮3%。(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本项目不采用本条。13.工程量的确认1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乙方进场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时间、比例:工程项目主体封顶前。甲方按乙方每月所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支付给乙方,以此类推。拔付工程款的时间:每月25日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进度款的报告。甲方在次月91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造价总额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历日)天内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结算完成后30(日历日)天内支付至工程造价总额的97%,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年后全额无息支付给乙方。七、材料设备供应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本项目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全承包,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不提供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包工、包料进入总承包。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1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7.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10八、工程变更: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4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8.5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6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8.7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九、竣工验收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