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周讨论题描述你所在的城市或地区所存在的交通问题,并给出你认为可行的治理方式。回答:我在上海,一个每天有巨大人流量的国际化大都市,然而生活中还是会发现总有一些行人会在马路上闯红灯。行人闯红灯是一个很严重的交通问题,会影响正常秩序,给正常交通带来很大的麻烦。行人闯红灯的原因有很多因素,首先是交通法规意识和公共交通观念差,不少行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够重视,不能自觉地约束自己的交通行为。其次,缺乏有效执法手段,目前对行人交通违法,交警部门一般采取劝阻、教育,而不处以罚款,而且法不责众,交警很难处理。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行的治理方式,首先,加强文明交通安全教育,提升群众良好素质,强调闯红灯的危害、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后果来进行案例教育。其次,强化以人为本,增大违法成本,我们应该借鉴成功管理行人闯红灯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提高违法成本,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应该开展综合治理、合理引导、完善交通设施,不完善的交通设施往往也是行人横穿马路,无视信号灯的一大诱因。同时,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上路义务宣传交通法规、维护交通安全,共创文明交通秩序,让更多人明白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根据所学内容,论述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区别与联系。回答: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例如社会制度、法律、规章制度、守则和纪律等属于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作为制度的一部分,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如道德、习俗、意识形态等。区别:正式规则都有其相应明确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非正式规则是无形的;正式规则具有外在的强制约束机制,非正式规则是内在的心理约束;正式规则形成时间短,非正式规则的改变却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联系: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的社会规则体系。先有了非正式的习俗习惯、伦理道德等规则,然后才在非正式规则的基础上形成正式法律、政治制度的,非正式规则是正式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在一定的正式规则确立以后,会逐步形成一种新的行为习惯和伦理观念,形成一种新的非正式规则。但是,非正式规则必需服从正式规则。根据一个例子,简要说明社会舆论如何了影响法律制度的运行。回答:轰动的“药家鑫案件”从案发,进入到司法审判程序,经过一审二审,到最后执行判决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0年10月20日深夜,在回家的路上撞到被害人张妙。药家鑫在下车看查时,因担心被害人记录车牌号以后向其找麻烦,而从车上拿出尖刀向被害人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张妙当场死亡。案发后,“连捅8刀”、“令人发指”、“天理难容”等词语频频出现在媒体、网络上,这些词也会深深印在法官脑海中,法官面临着更多的公众的监督、评价和批评,无形中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在媒体报道中,常常会带有感情基调的大肆渲染案件事实,会误导大众,往往会在群众中形成一定主流舆论,然而就是这样巨大的舆论,往往会影响司法的独立。药家鑫案件激发了人们各种社会化情绪的触点,很多人坚持药家鑫以平民愤、以解民冤。这种坚持下舆论会对司法的公正审判带来影响,影响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对案情的偏颇报道或未审先断等评论,就会造成一种强大的影响力,法官也是人,这会形成对法官强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司法的独立并不排斥公众或媒体的监督,然而这不代表公众和媒体能够越过红线去干涉司法的审判。我们希望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于司法判断产生的是有利的影响。你是否同意以下命题:“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可以采取种种手段牺牲个人的部分自由”。表明你的立场,并给出你的论证。回答:我同意“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可以采取种种手段牺牲个人的部分自由”。首先,我们所说的个人自由是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每个人可以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但是这样的绝对自由很有可能会伤害别人伤害社会,所以社会状态下的个人自由是法律规定的自由,其目的是约束个人无节制的自由,使得所有人民共同平和生活成为可能。国家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要求公民放弃其自由,或者要求公民收到约束。公民不能以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为由拒绝国家征税,不能以生命权是自然权利为由就拒绝国家征兵等等。其次,个人为集体牺牲部分自身利益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所以国家为达到目的牺牲部分个人利益的事相对来说是合理的。例如美国陪审团制度为了实现最大的公正而牺牲了少数的公正,为了实现最大的自由是可以牺牲少部分的自由。但是作为国家主体政府应该时时刻刻为人民个人利益着想,尽量减少的个人自由利益的牺牲。。所以,我认为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可以采取种种手段牺牲个人的部分自由这一命题是合理的,是为了更和谐发展和平共处。第二周讨论题试论影响法律规范对个人行为产生约束力的主要因素。回答:立法与法律环境因素:当法律与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相逆时,必然会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反对与抵制,法律无法正常实施或达到实施效果,最终影响了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个人主义观念:尽管人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对个人主义多有贬斥,但是毫无疑问,现代西方的法律是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的,虽然对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创设有重要作用,但是过分的个人主义观念会影响法律的执行,让一些人自然而然的忽视法律的存在,做出了违背法律的行为。个人法律意识缺乏:中国个人口大国,地域辽阔,对于法律知识的宣传很有难度,并且一些公民不愿意了解相关法律,所以由于对法律意识的匮乏就影响了行为约束力。执法者的公正:我国的司法腐败已是个很紧迫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法律实效的实现,影响了法律规范对个人行为产生约束力。法律实效方面存在的许多弊端正是由于有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尽职尽责所造成,或者是由于有的改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所造成。以商鞅“南门立信”的故事为线索分析树立法制权威的方式和条件。回答:方式:言而有信:商鞅深知令行禁止,言出必行的道理,所以他提出了能把木头从南门移到北门的人赏黄金的提议,商鞅正是以这种对法令的严格执行,赋予法令崇高的信誉的方式,推行变法,使得秦国变得强大起来,并奠定了吞并六国,一统中国的基础。推行普遍法律:商鞅将新法公之于众,以方便秦民学习,增强行为的可预见性。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能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的至上权威和尊严。条件:推行新法的坚毅和决心:商鞅便不遗余力地推行其变法主张,是为了让政令废弛,权贵横行无忌,视律令如敝屣的秦国收到统一的约束并且成为一个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国家。执法者的威信:新法的成功推行取决于秦民对变法者的信任,取决于秦民对统治阶层变法意志的内心确认,而这之中,执法者的微信就是必要的条件,是民众产生了基本的信任。健全公正的制度:商君之法得以在秦奉行至终,最根本的原因莫过于新法符合了当时秦国的发展需要,历经时间的淘洗而成为了秦民的公共理性选择。行为制度化,即坚持法律原则,并使其制度化,具体化和程序化。这些原则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等。对许霆案中涉及的不同利益进行比较和权衡,给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考察中国法律与审判的可预测性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回答:本案中涉及到的是个人利益、银行利益和ATM运营商。许霆的个人利益是对于钱财的痴迷,正好遇到ATM机出故障让他可以趁漏洞可以轻而易得的获得个人利益。ATM机并不能够等同于刑法中作说的金融机构,ATM机本身并不具备成为银行的全部条件。由于ATM机器的故障造成了银行的损失,造成了许霆对于钱财的贪婪,所以这三者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影响的。我认为许霆与银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许霆办理银行卡并存入相应的金钱,而银行提供服务,包括设置ATM机让自己的客户取款。案件的起因是因为银行的错误给付而使许霆获得了不当得利。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许霆取得款项后,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在返还不当得利前,许霆负有保管的义务,此时款项的性质是保管物,但是许霆得款后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我认为根据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考察中国法律与审判的可预测性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回答:审判的可预测性是维护法律的权威、规范司法裁判活动和树立司法权威的现实需要,从而实现以法律的“整体一致性”价值来保障社会对公正司法的普遍信任。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是中国法律与审判的可预测性问题的一个很好案例。在本案中一审时对吴英的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本罪的最高刑为十年,二审更换罪名为“集资诈骗罪”,吴英案的真实情况是吴英在企业经营中的正常借款,首先吴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借款都出具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只是由于经营上的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根据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吴英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更不能以“集资诈骗罪’处死刑。审判的可预测性是实现公正裁判、保障判决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凝聚司法共识的现实需要,从而实现以法律的社会经验基础来保障判决符合最基本的生活常识。此案中,吴英检举揭发了李天贵、周亮两人的犯罪行为,深挖窝案串案,一并查处22个案件涉案22人,在全省震动很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面对吴英如此重大立功表现,吴英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减刑。以审判的可预测性来提升社会对公正司法的公信力,还可以进一步明确界定司法的职责并接受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从而不断地凸显法治社会中“司法诚信”的这一高贵法律品格。第三周讨论题在本周课程中,提到了韦伯与昂格尔对中国法律秩序进行的论述,请任选其中一位的观点进行阐释。回答: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中表明中国传统法是由习惯法与官僚法这两个部分构成的,国家的官僚法与民间的习惯法是两块对立面,昂格尔认为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始终未能统合成为一个整体的秩序,没有像西欧国家一样形成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法律体系。习惯法包括礼仪、礼俗、人际关系的规范具有非正式性、互动性,它贯穿于日常生活中,成为一种默会知识,形成一种心照不宣的行为标准;官僚法产生于社会分工与等级制度导致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意志。中国式法是实在的,它来源于人的意志而不是构成社会生活相互关系核心的某种模式,同时法也是公共的,在改革时期由政府制定并用以区分不同管辖权限的问题,是基于国家与社会分离而表现的从规范秩序到正规规则的转变。试论述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的异同。回答:异:刚性规范是指法律对相关国家机关做出的某一行为,明确规定行为结果是绝对确定的,没有幅度、方式等范围规定的规范。柔性规范是指法律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范,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在一定幅度内留给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规范。社会的进步在法律的具体层面上刚性规则的比例越来越高,柔性规则的比例越来越低。随着法律具体层面上越来越细致,刚性规则越来越强。同: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是法治发展与需要的结果,弥补了立法缺陷的必然要求,视具体法律事由,两者结合,发挥作用。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都是在社会各种活动在基本原则下,让所有行为有章可循,规范有序,有着想相同的目的。法治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仍然需要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结合,同柔性与刚性都是在制度的前提下相互制约。请结合所学内容,解释名词“巫术之园”。回答:巫术之园是形容中国传统的法律审判受儒家伦理和价值体系的影响而形成的异常非理性的、神秘的、有些怪异的场域,其本质是围绕实质公正的交涉理性。“巫术之园”包括儒家思想、法律规范、关系秩序、舆论空间这四个因素。中国早就建立的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