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和纳税人在专家和有关税务代理人的指导下,以合法的节税为分析点,从维护企业和纳税人的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使用现有税法的优惠政策及相应的技巧来减少纳税支出。它不仅要合乎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必然选择。目前,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等。其中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筹划是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一、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筹划(一)施工企业承包合同的税务筹划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以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签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接“服务业”税目以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不签合同可以不用缴印花税,所以如果印花税的数额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增加少,由纳税人在承包时选择签订合同,反之,则不宜签订合同。(二)施工企业节税方案的筹划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因此施工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的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例:有一施工企业甲为某建设单位乙合同约定建造一座营宿楼,总承包价为600万元。工程所需要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400万元,价款结清以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600+400)×3%=30(万元)若甲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企业进行购买,这样甲企业就可以利用自己在建树市场的优势,诸如熟悉建材市场行情、客户相对熟悉等因素,以相对低价买到原材料,若甲企业以35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材料,这样总承包价就变成了95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工业营业税额为:950×3%=28.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节约1.5万元(30-28.5万元)。从上例可以看出,营业税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而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较大。二、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必须依赖于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很大程度地决定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并最终影响所得税。实践中,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所得税的影响可归纳为“迟交-早交”效应和“多交-少交”效应。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从财务决策和成本费用的核算入手,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选择最优纳税方案,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税。(一)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施工企业无论通过债务筹资还是通过权益筹资,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既要求筹资足额又要求资金成本最低。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股息支付只能作为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施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企业应选择负债筹资;如果负债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应选择权益筹资。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二)经营过程中纳税筹划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处理经营业务可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又会导致企业会计利润实现时间上的前后移,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使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现值出现差异,故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纳税筹划。1.利用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计提比例进行纳税筹划《税法》及《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或直接冲销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如果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营运资金的好处;新《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放宽规定,允许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如果会计人员比较谨慎,确定的比例较高,那么本期的坏账准备费用就偏高,税前利润就偏低,可以少交所得税,反之,则相反。2.利用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的估计进行纳税筹划《施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台班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不同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对工程成本和利润的影响也不同,加速折旧法能推迟应纳税额的支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若估计残值过大,则应摊价值小,即总折旧费用少,从而税前利润偏高,多交所得税;反之,则相反。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有利。3.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如果采用实际成本法对存货进行收发核算,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选择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具体来讲,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施工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摊入工程成本的存货价值较高,期未结存成本较低,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样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进行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也是大势所趋。税法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是采用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调整。例:A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的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00万元,产成品500万元,材料500万元。固定资产预计评估后的折旧年限还有10年(符合税法有关折旧年限的规定),产成品预计评估后一年内会售完,材料会在一年内投入使用并且由其生产的成品也会售出。采用两种方法计算如下表:单位(万元)项目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现值(利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现值(利税额率按8%)税额率按8%)第一年1,100.00363.00336.10200.0066.0061.11第二年100.0033.0028.29200.0066.0056.58第三年100.0033.0026.20200.0066.0052.39第四年100.0033.0024.26200.0066.0048.51第五年100.0033.0022.46200.0066.0044.92第六年100.0033.0020.80200.0066.0041.59第七年100.0033.0019.26200.0066.0038.51第八年100.0033.0017.83200.0066.0035.66第九年100.0033.0016.51200.0066.0033.01第十年100.0033.0015.29200.0066.0030.57合计2,000.00660.00527.002,00000660.00442.85可见,综合调整法可节税84.15万元。具体工作中,改制的施工企业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筹划(1)对于诸如存货之类的流动资产评估增值,应尽可能随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一起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使前期实际摊销的评估增值大于按税法规定应调整的评估增值,而使企业获得应缴所得税递延的好处。(2)对于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因为综合调整方法最长调整期限不得超过10年,而据实逐年调整方法不受年限限制,在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大于10年的情况下,企业每年按综合调整的方法应调整的评估增值将大于实际计提折旧的评估增值,企业还是选择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有利。(3)施工企业评估增值的资产不只包括存货或固定资产,往往涉及内容很多,此时就要结合实际,分析预测评估增值资产的摊销(折旧)情况,去综合考虑分析选择调整方法。分析的方法一般是先按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单独测算再合并在一起综合分析。5.避免潜亏的发生和税前不能抵扣费用的发生税法对一些费用规定了税前扣除比例,如招待费、广告费等,对一些费用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如罚没支出、对受益人直接捐赠等。对于有扣除比例的费用,企业应控制发生,避免超扣除限额;对于税前不能扣除的费用,应严控争取不发生。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一个以财务部门牵头,领导配合,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机构,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帮助开展工作,注册税务师除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与有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这也是税收筹划成功的条件之一。现在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采取了利用大型企业资质中标,然后对内进行了多个单位或自然人的大包,毫无疑问,这种大包就是国家三令五申所禁止的分包与转包,这种分包与转包已经是建筑市场公开的秘密,普遍存在与建筑市场的各个领域,既然是国家法令所禁止的行为,那么对外公开上一般都采取国家所容许的分包形式--劳务分包!1、合同的签定。一般企业要和分包队伍签定两个合同,一个是包工包料真真的对承包方和分包队伍有约束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是双方的行为准则,这份合同是不能对外公开的(合同的有效性值得讨论)二是签定一个包工不包料的合同也就是劳务合同,是用来应付业主等对外检查和审计的!2、合同内容。较为规范的施工企业在这种大包合同中会提出有利与自己的条款,譬如在施工作业中主材必须是有承包方提供!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在对外检查中对自己也留下一天后路,除次之外,承包方还回要求分包队伍提供一些必要的发票如部分材料发票和机械租赁发票,另外就是大量造不超过1600的工费清单。3、税务机关。现在普遍的施工企业都在经济较为落后的乡镇,税务征收的税务机关也是当地乡镇的税务机关,所以税务机关的业务素质不高,对我们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分包问题都没有足够的认识和关注以及相应的准备。4、纳税方式。对与多个单位或自然人的劳务分包,应交纳营业税,但是一般来说如果分包单位要交纳营业税,税率较高,二营业税的交纳可能引出国家和业主不容许的分包和转包,所以一般不对分包队伍扣缴营业税,即使扣缴了也不在承包方帐面显示,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按薪金九级累进扣缴,就按对分包方验工2%扣缴。一般来说,项目管理模式项目部--工区--作业队--班组--个人,那么分包队伍就隐藏在工区作业队中了,资金流动的依据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结合,对分包队伍的验工就是工程数量任务完成单(按完成数量2%交个税)如果在帐面上这样进行反映,那我想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业主以及今后的国家审计,对与分包,税务问题应该不会出现大的问题。总之,要全面解决分包税务的问题,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他要求整个系统的各个部门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才能行之有效!只有项目经理重视财务-材料-计合-人事之间通力合作,天衣无缝也能创造!企业2004年承包了某标段公路5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又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工单位。根据税法规定,公司负有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你单位在支付给分包人1000万元分包工程款时,应该代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万元(1000×3.3%)。你公司虽然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为5000万元,但分包出去1000万元,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132万元(4000×3.3%)。你公司虽然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但是将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