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题型:3—5个名词解释(施工合同、fidic合同、监理合同中)。20个单选1分。10个多选2分。5个简答(司法解释、施工合同、从项目管理模式)。一个案例分析。第一章工程合同管理(10分)1、项目采购模式基本形式:(1)DBB(设计招标建造)需要签订6分合同。优:风险可控;业主介入项目程度深。业主自由选择设计咨询人员。缺:建设周期长,成本易失控,设计师承包商协调难;可施工性差,变更频繁,业主利益受损。(2)DB(设计建造)交钥匙工程承包商与业主密切合作规划设计成本优:高效性;责任单一性。缺:业主无法参与设计师选择,工程设计可能受施工者利益(3)EPC(设计采购建造)项目利润,合同关系。与BD管得更广更多。一份合同。优:只与总包签订一份合同业主省心;业主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业主可以自行组件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管理控制,无咨询工程师独立第三方。缺:业主可控新差;增加了承包商风险,提高造价。(4)PM(项目管理)优:抑制腐败,实现专业化。缺:权责利益不对等,项目管理机构承担不了风险。(5)BOT(建造运营移交)劳务报酬,委托关系优: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政府无风险;提高效率。促进国际经济融合。缺:项目前期长,投标费用高;融资困难。第二章合同法基本原理(10分)一、选择题看书二、论述题:1、无效施工合同(挂靠施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无效施工合同处理原则:(1)《司》2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司》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黑白合同效力和处理原则?无效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双方签合同,《司》2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4、垫资施工效力原则?无效合同,《司》6(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2/10息,应予支持。单利息高于中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3)对垫资利息没约定,承情利息不予支持。5、实际竣工日期确定:《司》14(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6、未经允许发包人擅自使用质量责任问题?《司》1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承担民事责任。7、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司》18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8、久拖不予结算合同处理?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28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9、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司》286承包人优先受偿权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对于商品房,如果消费者已经交了款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家,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日算10、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司》2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四章工程监理合同(10分名词)一、选择题:1、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选择题)(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3/10(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二、名词解释:1、“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2、“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3、“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4、“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5、“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三、简答题:1、组成本监理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签约酬金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3、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4、监理人的违约责任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0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5、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7、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5/10第六章工程施工合同(40分)一、名词解释&选择: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工程价格的工程量清单。3、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事实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管理的全权负责人。5、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6、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的期限,包括因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和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所做的工期变更。1、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条款合同约定,包括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作的延长。7、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8、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的合同总金额。9、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0、暂列金额:指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金额。11、缺陷责任期:履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有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