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与信贷业务实务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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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与信贷业务实务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与信贷业务实务起草动因出台意义、过程贷款新规核心要义信贷流程•贷款申请和尽职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起草动因(一)目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二)对目前贷款监管法规和政策进行系统化调整与完善第4页起草动因(一)贷款挪用现象普遍信贷资金被挪用,进入股市房市2007年银行资金进入股市事件2005年内蒙电力贷款挪用:资金池信贷资金入市是引发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第5页起草动因(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垒大户问题集团客户贷款风险指标超标违反15%10%的监管要求为贷款闲置以及贷款挪用提供条件第6页起草动因(三)合同管理形同虚设非常重要经济学和中法学中的契约:合同是法律责任厘定的唯一依据合同研制水平不高,缺乏差异化管理是我国银行业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重要原因第7页起草动因(四)贷后管理软弱物理传统上重视贷前、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普遍乏力贷款支付管理缺乏是突出问题借到钱就随意使用贷放合一贷款只是资金使用权的让渡第8页起草动因(五)“四假”骗贷现象堪忧假交易假按揭假注资假权证第9页出台意义强调“合同约束”和“协议管理”,促使贷款进入实体经济,抵御危机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健运行顺应国际金融监管不断强化的趋势,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第10页出台过程(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7年7月-8月)一部牵头,法规部、国际部及工行、建行、交行参加第二阶段起草阶段(2007年8月-12月)第三阶段出国考察阶段(2007年12月-08年1月)汇丰、花旗、渣打、德意志、富国、美国银行充分吸取国际经验第11页出台过程(二)第四阶段征求意见阶段(2008年1月-4月)第五阶段法律审查阶段(2008年5月-6月)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条文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第六阶段修订完善阶段(2008年6月-9月)第七阶段报批并颁布实施阶段(2008年10月至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义国家统计局--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义日常生产经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义个人消费、生产经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定义贷款特征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紧密相联。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内容三个办法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协议与发放)-个贷发放与支付(支付管理)-个贷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第14页核心要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尽管包括四个文件,但其核心要义是完全一致的,其思想精髓是完全相同的。总的来说,贷款新规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七个方面贷款新规的7个要义全流程管理原则诚信申贷原则协议承诺原则贷放分控原则实贷实付原则贷后管理原则罚则约束原则第16页全流程管理原则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贷款,均经过从借款人申请贷款到贷款业务结束的过程。全流程贷款管理强调要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上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第17页诚信申贷原则一方面,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另一方面,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第18页协议承诺原则“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第19页协议承诺(一)协议承诺原则贷款新规对贷款合同管理提出了以协议承诺原则为核心要义的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贷款合同管理体系,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协议承诺原则的含义:为解决传统信贷业务实践中,在无明确合同依据情况下,贷款人因与借款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而无法追究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贷款新规中专门明确了“协议承诺”原则。第20页协议承诺(二)“协议承诺”原则要求借贷双方及担保人等相关方制定周密完备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协议文件,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各方有关行为,实现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落实法律责任的目的。“协议承诺”要求贷款合同等协议要涵盖过去不曾包括的借款人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一些事先承诺性的内容,使之成为调整贷款各方法律关系的依据。第21页协议承诺(三)协议承诺原则在贷款合同中的体现: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在尽职调查前提下,应在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中要求借款人等当事人签订承诺性质的条款,自我声明其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否则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可以大大降低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可能性。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贷款真实用途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收回,贷款人具有了解和掌握贷款资金用途的权利,借款人也具有真实告知贷款人借款用途的义务,这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银行业的通行惯例。只有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真实用途才能赋予贷款人法律武器,去对抗事后可能产生的贷款被挪用问题,对借款人产生真正强大的约束力。第22页协议承诺(四)协议承诺原则在贷款合同中的体现要求借款人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支付的相关事项,例如,是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还是借款人自主支付,是否设立专门的账户等等。这样也为贷款人实施有关支付操作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或法律授权。要求借贷双方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过去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了一定变化,如新增各种承诺事项,贷款支付方式约定条件下的借贷双方的行为与责任,重大事项提前告知等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反映和实现。第23页贷放分控原则“贷放分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从而改变我国银行业传统信贷业务操作中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不分的弊端,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贷放分控的要义是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第24页实贷实付原则实贷实付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第25页受托支付(一)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含义: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含义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27页受托支付(二)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最能体现实贷实付的核心要求,也是有效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同时,贷款人受托支付也有利于保护借款人权益,借款人可以在需要资金时才申请提款,无须因贷款资金在账户闲置而支付额外的贷款利息,减少了经营成本。第28页受托支付(三)法规要求之一坚持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的原则贷款新规确立了两种贷款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其中,受托支付是贷款支付的基本做法,自主支付是贷款支付的辅助做法。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交易对象是指与借款人在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合同项下的交易对象。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放和支付贷款。第29页受托支付(四)条文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第30页受托支付(五)法规要求之二明确受托支付的条件条文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第31页受托支付(六)法规要求之三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致。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交合同约定的交易资料供贷款人审核。第32页受托支付(七)法规之四规范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经贷款人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用于置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有负债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负债资金确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债权人。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第33页受托支付(八)条文依据(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案例分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建设集团名义从两家股份制银行获取20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分别为1年和2年,其中13.2亿元用在了土地开发等与贷款名义用途无关的项目。两笔贷款均为信用贷款,仅有镇财政部门提供了“担保函”。在贷款发放后,其中13.2亿元拨付到该镇所属11个村的村委会账户,用于拆迁费用。此后,资金被转入了该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此两公司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下。这些资金被挪用于四个方面,分别是**项目土地开发资金、水产品养殖安置基地动迁款、**商务中心及市政配套项目工程款,出借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竞买**项目土地使用权。点评:相关银行在向该集团公司客户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巨额贷款资金被挪用到土地开发等用途。但如果采用贷款新规提出的实贷实付方式,上述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第35页贷后管理原则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所有信贷风险管理工作。贷款新规在沿袭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突出强调以下方面的新要求: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了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第36页罚则约束原则罚则约束原则,就是指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执行贷款新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明显违反贷款新规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利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给予处罚,以保障办法的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措施:停止开办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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