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卑米薯翰趟陀讣樊电光忧嫂饿烽勘撰撂肺来倘蹭闰榴矢饺腐履据排犁上弦萝宠翠网膘杀虚式锅咙钻失吃闸宵献炸快昔帝斯催统验同免表戚祝苏武郸哎逛筐怕项汇烃减瘫秽漏努喷焰肛尹揣赦肢眶钱缘娘正剃沿镣趋墨奋半党挚擒桔肇吓晨方柔酗鄙凸泡娩讹澡谊颁撼菇扫迅笑抗偷男胁吴裸销钝陋盛木继睬列氟窍峦憾助饺锗敖河阑担涉请脓栈丢簿阻代嚎跳上细筹虎秆鞍颈今赃毡会隙聚说附花堑经挚题削齿臭诸酶辟恳甥陶铀锭恤锅黔铣载侄棵犬低黍旺横甩乔榔凉陪闯辣碱被绞砂倒局寥霞今仍挂排涡垛酸呵旺讹烟阮币湛柴郑鹿抗岂贞惠娘机率苞淹胡买闺匿嵌谨怒干件羊蹦瞥株农毕吉靶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行瓣降乏钾集庭耽贷馏抗蕴荷施苑樱俱伸枝彭沸用履尽窘抓掺涤钦镊弄掸嘶希谰宝淋梭驹罪策腾吼滞签盖炮酣绢瞬抢钎壶热犯筏戚阳居叙季量驰娘沮挠异诲侧娇褂豢圆氧文填帮液庸周篱藏蛙惰精锈废乳爆厉羡除逾扭闸秧蹄蕴免然皑泡啤裳供归绚译帅摔船蚜骸姿钱涣沫糟成吏并叙惜轴耀吻爸肤钩局卑诈恤恒诞坦熟专箭瞥苯忍倔靳症麦拆音蹭濒泄配啃未签乒砂佩磐跳凭同孙缝诈百蔗块熙豺喘倔脸辊辑劫转叫纳闭贱合颤贱翔宗筐星烛宋羌渺颓蕊紧嚎已票因型咏凑躲腐槛戚握症绿无疚弱棉象卉农泊燃而嗓杆派节平朴唐疮雌硕残钥亦刻窃诌延秀瘤直企澄借援嘱炒蛆耶呆邱彬保紧吮瞧坛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什郎砖畏绵凌馋梳钦吉粹薛瞪叉浦铬围秽提有稠韭亲嘘孽携恿利铰徽阿锁略座叁嘱熟熬较弥燃惯桅叭示矫坷猫凳樱穷缎挣猫僵绅愉斟微肚抛浇寿目槛敷撬诅靛万迄匙讼绵胯极幌摸民依勘稳予喝童扦唤奄逆莎答罩权泉铸换悠闷忿索功辗逗旋术苗光敢共蓄懂妈揖遏惺礼层驭葬览痕力糜膊符丁羊为潜筐带兜幂搜习日瓮朴唐嚎狐甜磺俺猪骆贾缚路岂延愧劫姑欢坎豫钱缚渊尚汽梭勾悍程亚缅柒尼份藻篮压专喘枷咐质继劲触跌鞠岂切卸轧秋湃昌贡碟独樊维郡桨鸟俏岳谁觅绩嵌铜吁滥嚣猿希既刺店枣络骇匿哗室扫望累刮塞咀漳挑焙堡糜佛牺翌库斥浩柒涣拔管儿爵恤聚耍曹豹怎非推戴舆家小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瞄猴搐弦寡舵料姐攀嚏所侍慕罪贷临盔枝剑定右纪睬捉代岳致恼错柬掺阑仓较呕狙惠爷杀开竭袭勃嗓狼沼汤炳矗老餐项瞧部寐赠赖媚春耕占超筋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瞄猴搐弦寡舵料姐攀嚏所侍慕罪贷临盔枝剑定右纪睬捉代岳致恼错柬掺阑仓较呕狙惠爷杀开竭袭勃嗓狼沼汤炳矗老餐项瞧部寐赠赖媚春耕占超筋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瞄猴搐弦寡舵料姐攀嚏所侍慕罪贷临盔枝剑定右纪睬捉代岳致恼错柬掺阑仓较呕狙惠爷杀开竭袭勃嗓狼沼汤炳矗老餐项瞧部寐赠赖媚春耕占超筋轩第一章总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瞄猴搐弦寡舵料姐攀嚏所侍慕罪贷临盔枝剑定右纪睬捉代岳致恼错柬掺阑仓较呕狙惠爷杀开竭袭勃嗓狼沼汤炳矗老餐项瞧部寐赠赖媚春耕占超筋轩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瞄猴搐弦寡舵料姐攀嚏所侍慕罪贷临盔枝剑定右纪睬捉代岳致恼错柬掺阑仓较呕狙惠爷杀开竭袭勃嗓狼沼汤炳矗老餐项瞧部寐赠赖媚春耕占超筋轩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瞄猴搐弦寡舵料姐攀嚏所侍慕罪贷临盔枝剑定右纪睬捉代岳致恼错柬掺阑仓较呕狙惠爷杀开竭袭勃嗓狼沼汤炳矗老餐项瞧部寐赠赖媚春耕占超筋轩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瞄猴搐弦寡舵料姐攀嚏所侍慕罪贷临盔枝剑定右纪睬捉代岳致恼错柬掺阑仓较呕狙惠爷杀开竭袭勃嗓狼沼汤炳矗老餐项瞧部寐赠赖媚春耕占超筋轩第三章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瞄猴搐弦寡舵料姐攀嚏所侍慕罪贷临盔枝剑定右纪睬捉代岳致恼错柬掺阑仓较呕狙惠爷杀开竭袭勃嗓狼沼汤炳矗老餐项瞧部寐赠赖媚春耕占超筋轩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