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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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攀201422040021王星驰201422040070高亚玲20142204007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海事赔偿责任概述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程序4.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1海事赔偿责任概念及发展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种类1.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保护船舶所有人等海事责任人利益的重要制度,主要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时,将船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海损赔偿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法律赋予海事责任人的一项特权,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船舶在海上营运或在港口停泊,常会发生因船长或其他船上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疏忽过失,造成第三者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民法原则,船舶所有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船东很少随船出航,而是把船上绝大部分职权委任船长代理,一旦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就要船舶所有人负责,这就使船舶所有人所涉的风险过大,担负责任太重。如果不把这种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船舶所有人将会无力承担,设置还会造成航运企业破产,这显然不利于航海贸易的发展。•为了保护航运业和船舶所有人的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各主要海运国家都把这种损害赔偿的责任,用法律形式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于是形成了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制度。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发展•海事配航责任限制的法律制度最初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过去一直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LimitationofLiabilityofShipowners)。•随着航运业的发展,真正的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实际经营人的分离及其他原因,救助人、船舶承租人、经营人、责任保险人及船东和救助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渐渐被纳入保护范围,所以原来的船东责任制也就演变成今天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历史沿革•13世纪意大利的《海事法汇编》,关于船舶共有人的责任以其所认股份为限度的规定被认为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萌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正式成立,始于1681年法国的《海商法赦令大全》中。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该法律中,规定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但允许采用委付制度;这一原则后来被著名的法国《商法典》所采纳,依其第216条的规定,对于船长有关船舶及海上运送事项所为的行为及依契约所产生的义务,船舶所有人应负民事上的责任,但“船舶所有人在一切场合,如委付其船舶及运费时,得免除其前项义务”。这种委付制度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最早的表现形式。由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主要是船舶所有人,所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又被称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进过多年的演变,先后出现了委付制度、执行制度、船价制度和吨位金额制度等几种形态。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种类一、委付制度二、执行制度三、船价制度四、吨位金额制度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种类——委付制•(一)定义•指船舶所有人负人的无限责任,但可将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其责任限制。“海上财产”指的是船舶及运费。在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及运费委付给债权人后,就仅负物的有限责任了。委付制度是一种航次制度,即对每一航次发生的债务,以船舶及该航次的运费承担责任。•(二)优缺点1.优点:a.船舶所有人所负的责任比较明确,不论其船舶造成的损失大小,船舶所有人均可以委付其船舶而负物的有限责任。b.债权人方面,对其所能受到偿付的财产也完全清楚。2.缺点:a.必须经表示才生效,否则船舶所有人仍承担无限责任。但船舶股价并不容易,因此很难决定是否委付。b.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所依据的是海上财产的价值,无论船舶吨位及造成的损失大小,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是一样的,即船舶价值越大所有人的责任越重。船舶若灭失,所有人的责任就随着船舶价值的消失而不存在了,也就不必担责。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种类——执行制度•(一)定义•指船舶所有人以海上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只能对海上财产主张赔偿并对其强制执行。德国即采用此项制度,现明确规定了以物的有限责任为基础的执行制度,即“船舶所有人对于以下第三人的请求,不承担对人的责任,而仅就本航次船舶及运费担责”。因此,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能是船舶所有人所属的与债权的发生有关系的船舶及运费,不能就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制度将船舶所有人的财产分为海产和陆产。债权人可强制执行的仅为海产。•执行制度也是一种航次制度,若船舶非因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灭失,则债权人的债权也因执行标的的灭失而失去执行的能力。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种类——船价制度•(一)定义•指以航次终了时的船舶价值作为船舶所有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第一个采用的是英国,1733年的《船舶所有人责任法》规定了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在船价和运费上;但之后改用吨位金额制度,该制度被美国与我国台湾所采纳。•(二)优缺点1.优点:a.避免了执行制度下烦琐的拍卖程序b.不影响债务人对船舶的利用2.缺点:a.债权人的债权满足取决于海上财产的状况b.船舶的估价也容易产生争议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种类——吨位金额制•(一)定义•以发生债务的船舶的登记吨乘以每吨的赔偿金额,来计算船舶所有人的最高赔偿限额。1894年英国以《商船法》改采吨位制,规定对物的损害每吨8英镑,对人的损害每吨15英镑计算。美国在1935年之前,采用船价制度,之后通过《船舶所有人责任法》规定对人的损害采用吨位制。•(二)优缺点1.优点:a.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事先确定好,无论船价低于或高于该数额,所有人均须担同样责任。避免了在委付制度和船价制度中船舶价值越大,所有人责任越重,不利于船舶不断更新和建造的缺点。b.受害人的补偿处于稳定状态,利益得以保障。c.手续简单得多。2.缺点:•会受到通货膨胀影响,责任限额往往会低于船舶的价值。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种类——种类之间比较•在执行制和委付制两种制度下,船舶所有人均是以船舶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直接得到的赔偿时船舶和运费而非金钱。如果肇事船灭失和损坏,受害人将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充分赔偿,因此有人将这两种制度称为“物的有限责任制度”。•船价制与委付制有相同之处。如果船东将船舶委付给债权人,即可免除赔偿责任,如果船舶灭失或损坏,受害人便得不到赔偿或者得不到足够的赔偿。但两者有本质差别:1.在委付制下,如果船东不将船舶委付给受害人,就要负无限责任。2.在船价制下,船东只要将与船舶等值的金钱支付给债权人,即可免除责任。1.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则责任限制的区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综合责任限制,其针对的可以说是人身伤亡的责任,也可以是财产损害的责任。此种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合同关系提出,也可以依侵权关系提出。•单位责任限制,则是一种单项赔偿责任限制,其针对的则只是货物运输的最高赔偿限额,即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对所运每件货物或每单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一艘载货船发生海事后,可能同时涉及海事赔偿与单位责任限额。依前者可以确定承运人对每位提单持有人的赔偿限额;依后者可以确定承运人对该提单持有人的赔偿限额。•两者不一致时,一般来说,如单位责任限额小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那么以单位责任限额为准;如单位责任限额更大,则以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准。即以限额的小额值为准。前者为一次限制;后者为二次限制。1.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则责任限制的区别单位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主体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受雇人、代理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的受雇人、责任保险人。可以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性质和种类不同仅限于本船所发生的货物灭失和迟延交付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或者对本船所发生的乘客人身伤亡和行李灭损等赔偿请求除涉及货损和其他财产损失、旅客或其他人员的伤亡外还涉及船舶营运、救助作业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等的损害赔偿请求。责任限额《海商法》56条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666.67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者为准;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海商法》及《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实行的是吨位金额制度,赔偿限额按照船舶吨位的大小分级计算。程序不同实体法上的权利,不以责任人的申请为前提,责任人或法院根据事实确定责任后,会自动适用抗辩权,在法院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2.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2.3限制性债权2.4非限制性债权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2.5海事赔偿责任限额2.6海事赔偿责任相互索赔的冲抵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一、概念•指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人,最初只限于船舶所有人,后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二、各国范围1.英国:船舶所有人、租船人——船舶所有人(含尚未登记的英国所有人);租船人、对船舶拥有股份或占有人及经营人、调度人;船长、船员及其他雇员——另加救助人及其雇员、责任保险人。2.美国: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3.德国:界于英国与美国之间。含船舶所有人、租船人、船长、船员及其他雇员;但不含船舶经理人与经营人。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国际公约规定•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最初由英国法律协会向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出。只包含船舶所有人,采用船价制度、执行制度与吨位金额制度并用的制度。•由于内容不全和采用并用制等缺点,各国对责任限制和陪产金额的计算未能统一,所以有关争议仍得不到解决。此公约迄今尚未生效。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国际公约规定•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是国际上有关责任限制方面第一个生效的国际公约。所包含的责任限制主体有所扩大,从船舶所有人及光船租船人,扩至租船人与船舶经营人,并适用于船长、船员及其他雇员。•责任限制的条件(对两类责任主体,规定了不同条件)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及经营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所引起的,责任主体不得限制责任。2.船长、船员及其他受雇于第一类责任主体的人员“实际过失或参与”所引起的,则责任主体仍可限制责任。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国际公约规定•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又在1957年的基础上,增加了救助人与责任保险人,即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受雇佣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责任限制的条件1.由于负有责任的人有意或明知可能造成,但轻率的行为或不作为所致,他便无权限制其赔偿责任。2.只有当损害是责任人直接或间接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时,责任人才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我国的规定(一)船舶所有人(二)救助人(三)船舶所有人及救助人的雇用人(四)责任保险人责任限制主体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及救助人的雇佣人责任保险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光船租船承租人航次租船承租人定期租船承租人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2.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3.海事赔偿责任限额4.海事赔偿责任相互索赔的冲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责任限制的条件,是指责任主体限制其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由此可见,立法是采用排除的方式,责任人如果具有海商法规定的某项情节或事由,就无权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这些情形或事由包括:(1)直接故意行为;(2)间接故意行为。2.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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