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2010版GMP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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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0版GMP基础知识GMP共有几个部分十四章共316条,五个附录。十四章:总则、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自检、术语。五个附录: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制剂。总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2、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3、本规范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4、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一节原则5、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二节质量保证8、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9、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药品的设计与研发、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GMP管理职责明确;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确认、验证的实施;严格按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按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生产工艺,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配备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足够的厂房和空间;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适当的贮运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生产全过程应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记录要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第三节质量控制11、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12、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应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应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经授权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取样;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取样、检查、检验应有记录,偏差应经过调查并记录;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13、应对产品生命周期中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把风险降至最低。第三章机构与人员原则16、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17、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18、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有明确规定。19、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二节关键人员20、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21、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22、生产管理负责人资质:本科学历、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一年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主要职责: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质量管理负责人资质: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确保完成自检;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监督厂区卫生状况;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保存记录;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质量受权人质量受权人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资质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质量受权人主要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上述第1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培训26、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培训方案或计划,记录保存。27、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法规、GMP、微生物无菌知识、岗位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28、高风险操作区工作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第四节人员卫生29、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培训。30、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31、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2、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33、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34、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35、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36、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37、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38、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39、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40、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厂房与设施41、厂房维护,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定期清洁或、消毒。42、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43、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避免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44、未经批准人员的不得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45、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厂房与设施第二节生产区1、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2、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厂房与设施3、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4、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用于上述第2、3、4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经净化处理;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厂房与设施48、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厂房与设施49、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50、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51、排水设施应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52、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53、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厂房与设施54、厂房或区域应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有隔离措施。55、生产区应有适度的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56、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厂房与设施第三节仓储区57、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58、仓储区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安全贮存设施,温湿度、避光能达到要求,定期检查和监控。59、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贮存于安全的区域。厂房与设施60、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61、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应具有安全性。62、通常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能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厂房与设施第四节质量控制区63、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彼此分开。64、实验室的设计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65、必要时,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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